合并与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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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6 年 1 月 4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等 38 家公司重整计划,涉及总债权 2387.3 亿元、债权人 3105 家,成为中国民营企业史上规模最大的实质合并重整案之一。在本文中,道可特破产重整团队从破产法实务角度,系统解构苏宁案的重整方案架构、实质合并法律适用、债权清偿安排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等核心议题,并结合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的最新立法动态,探
摘要 我国的个人破产试点地区,已存在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处理自然人债务、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联动处理,及少数个案中将企业与个人债务合并清理的司法实践,但其适用范围和处理程序依旧具有局限性。将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合并处理,更有利于公平处理债权、终局性化解债务及节约司法资源和提升程序效率价值。目前,我国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合并处理依旧缺失上位法、合并标准亟待厘定,程序间的差异协调也需关注。 关键词:个人破产
摘要 我国的个人破产试点地区,已存在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处理自然人债务、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联动处理,及少数个案中将企业与个人债务合并清理的司法实践,但其适用范围和处理程序依旧具有局限性。将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合并处理,更有利于公平处理债权、终局性化解债务及节约司法资源和提升程序效率价值。目前,我国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合并处理依旧缺失上位法、合并标准亟待厘定,程序间的差异协调也需关注。 关键词:个人破产
在企业融资渠道有限、交易模式灵活多样的背景下,部分企业常通过形式买卖合同实现实质借贷,以获取运营周转资金。这样的交易结构在降低融资门槛的同时,也为债权回收埋下隐患。实践中,很多律师会考虑追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责任,但普遍存在的一个前提是:如需追索股东责任,往往需经历先执行公司主体、再追加股东的多轮诉讼与执行,不仅耗时费力,也给股东转移财产留下了可乘之机。近期,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潘兴旺律师、冉江
重整程序是企业实现债务风险化解的重要手段,重整计划则是重整程序的核心,但现有法律规范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的7个内容要点,对于具体内容并无规定。截至目前, 《企业破产法》 施行近18年,重整计划具体形式及操作安排逐渐通过实践实现了补全,各类重整计划基本就重整程序中的部分共性问题形成了套路化的处置安排。笔者根据自身实务
不同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组并不改变重组前后为同一法人主体,企业重组作为企业能力再生安排,公司法、税法均认为不改变原法人主体资格。企业重组的债权人的债务豁免与单一法人税制会产生冲突,会导致部分关联企业的税负“增加”。 一、债权人的债务豁免计入当期:在单个企业应作为债务重组所得申报纳税 破产法意义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组,在债务清偿角度,可以不考虑单个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在重
不同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组并不改变重组前后为同一法人主体,企业重组作为企业能力再生安排,公司法、税法均认为不改变原法人主体资格。企业重组的债权人的债务豁免与单一法人税制会产生冲突,会导致部分关联企业的税负“增加”。 一、债权人的债务豁免计入当期:在单个企业应作为债务重组所得申报纳税 破产法意义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组,在债务清偿角度,可以不考虑单个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在重
不同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组并不改变重组前后为同一法人主体,企业重组作为企业能力再生安排,公司法、税法均认为不改变原法人主体资格。企业重组的债权人的债务豁免与单一法人税制会产生冲突,会导致部分关联企业的税负“增加”。 一、债权人的债务豁免计入当期:在单个企业应作为债务重组所得申报纳税 破产法意义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组,在债务清偿角度,可以不考虑单个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在重
不同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组并不改变重组前后为同一法人主体,企业重组作为企业能力再生安排,公司法、税法均认为不改变原法人主体资格。企业重组的债权人的债务豁免与单一法人税制会产生冲突,会导致部分关联企业的税负“增加”。 一、债权人的债务豁免计入当期:在单个企业应作为债务重组所得申报纳税 破产法意义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组,在债务清偿角度,可以不考虑单个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在重
一 案例 甲公司是A公司和B公司的唯一股东。2013年7月,甲公司决定将A公司无偿并入B公司,以期达到扩大公司规模、提高竞争力的目的。合并后,A公司被注销,债务由B公司承继。9月,A公司办理注销手续时注明债务已清理完毕。然而,合并后的B公司不久后申请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B公司自2007年起经营困难,并于2011年停产,其资产负债率高达136.61%。 在合并过程中,A公司未依法履行通知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