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条件与申请 - iCourt法律实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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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条件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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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文章列表

破产程序中,挂名董监高的责任边界在哪里?

先看一个真实案例。 2025年,上海青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破产衍生诉讼。债权人要求追责公司的前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监事,理由是因他们怠于履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 审理中,法院查明:这位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从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商登记的任职文件系他人代为签署;而监事也已在此前通过书面方式明确表达了辞任意愿。 法院最终的结论是:追究董监高个人责任,必须严格遵循“权责对等”

破产重整中重整计划的效力相对性研究——以共同借款人清偿责任认定为视角

摘要:在破产重整实践中,共同借款人之一进入破产程序并获偿后,另一共同借款人的债务是否消灭,是当前金融机构债权保护领域最具争议的法律问题之一。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立场:一种观点认为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即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以股抵债清偿100%即视为债权已获全额清偿,担保人及其他连带债务人随之免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债权人依重整计划从债务人处受偿后,仍有权要求保证人及其他连带债务

企业欠付税款及滞纳金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规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但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税款滞纳金的性质认定与清偿顺序、税款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税款债权是否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等问题,是破产实践中存在的焦点问题。本文以现行法律和最新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相关案例就上述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 一 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及计算截止日 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征管机关,以债

跨境破产衍生诉讼的管辖与法律适用探讨

引言 近年来,内地与香港在跨境破产司法协助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21年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会谈纪要》”),并相继出台试点意见,初步构建了两地破产程序相互认可与协助的协作机制。然而,在跨境破产程序的推进中,围绕破产财产、衍生债权等提起的各类衍生诉讼如何处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模糊地带。当主破产程序与衍

破产资产追查与追回的国际规则制定里程碑——《破产程序中的资产追查和追回:贸易法委员会工具包和背景说明》评介

一、序言 2025年7月7日至23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最终审定并通过了一份标题为“破产程序中的资产追查和追回:贸易法委员会工具包和背景说明”(Asset Tracing and Recovery in Insolvency Proceedings - UNCITRAL Toolkit and Background Notes)(以下简称“《资产双追》”)的案文,并决定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性质认定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顺位的认定关系到各方权利人的核心利益,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作为国家基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生的债权,是否可以认定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还是只能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笔者将从土地出让金债权的性质为切入点,分析其作为优先债权或普通债权清偿的法律依据与法理支撑。 一、土地出让金债权的产生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

Q29法院受理了我的个人破产申请后,我还没履行完的合同怎么办?

法院受理了我的个人破产申请后,我之前签的一些还没履行完的合同怎么办?还能继续做生意吗? 看情况。 这取决于合同对你的生产经营、个人生活等方面是否至关重要,以及管理人如何权衡利弊。主动权不在你手上,而在管理人手中。 根据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一旦法院受理了你的个人破产申请,对于那些在你破产前就已经签订、但双方都还没有履行完毕的合同(比如租赁合同、供货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汉盛律所首例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胜诉案件——从“下落不明”到“主动现身”的破产衍生诉讼

作为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之一,笔者注意到追收抽逃/未缴出资类衍生诉讼案件已经成为大部分“无产可破”的破产清算案件的标配。与前述诉讼并驾齐驱的另一标配则是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的衍生诉讼案件。对于债务人已经多年未实际经营、无法联系到债务人的任何人员、接管不到任何财产、财务资料的破产清算案件而言,这两类诉讼往往是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最后希望。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指定,担任某某化学(

房地产破产案件中“以房抵债”协议效力认定与消费性购房债权优先顺位

引言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其中“以房抵债”协议效力认定与消费性购房债权优先顺位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性的难题之一。随着房地产市场深度调整,大量房企陷入债务危机并进入破产程序,以房抵债型债权人与真实购房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冲突日益激烈。如何在保交房政策背景下,妥善处理以房抵债协议效力认定问题,科学界定消费性购房债权的优先顺位,是当前破产法理论与实务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欠缴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及罚息的法律定性与实务处理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深度调整,大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等原因陷入债务危机,最终进入破产程序。土地作为房企的核心资产,往往涉及许多极具争议且关乎各方重大利益的问题,其中房企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形普遍存在,且常伴随高额滞纳金、罚息。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欠缴的国有⼟地使⽤权出让金,以及因逾期缴纳产生的滞纳金及罚息,应当如何定性?是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是作为普通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