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综合规定 - iCourt法律实务资源

本页面是iCourt法律实务资源中心的机构分类页面,展示与"强制执行综合规定"相关的法律实务文章。涵盖法律实务研究、案例分析、专业指南等内容,为律师、法务、法官等法律从业者提供专业的实务参考。

页面内容

  • 实务文章列表:当前展示 15 篇文章,共 471
  • 精选推荐:1 篇相关推荐文章
  • 内容分类:支持按机构类型筛选法律实务文章

强制执行综合规定

为您找到 471 篇强制执行综合规定相关实务文章,涵盖法律实务研究、案例分析、专业指南等内容。

实务文章列表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排除施工单位债权人对工程款债权执行问题的实务分析

引言 在借用资质即挂靠的施工关系中,当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如经营不善、其他债务纠纷面临财务困境,其债权人,无论是善意债权人还是与被挂靠企业恶意串通,企图侵吞工程款的债权人,往往会向法院申请对被挂靠企业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此时,发包人应支付给被挂靠人的工程款,由于形式上属于被挂靠企业的财产,极易成为被执行的对象,这直接导致实际施工人面临本该支付给自己的工程款被冻结、划扣的风险,严重影响其

关于执行程序参与分配问题梳理

参与分配是民事强制执行中的法律制度之一,事关执行当事人及参与分配债权人等多方利益,本文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就执行程序参与分配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一、申请参与分配的司法规定及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

浅析购买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被强制执行的救济途径

在房地产市场中,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价款后,常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当开发商陷入债务纠纷,其名下房产成为强制执行标的时,购房者便面临房屋被查封、拍卖的巨大风险。本文旨在深入剖析这一冲突的原因,结合法律规定系统梳理购房者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可行救济途径,以期为购房者权利保障提供法律指引。 一、问题成因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

最高法院:案外人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仍可根据《民诉法解释》要求排除执行

这是笔者一直坚持的观点,又一直被法院所忽视! 过往案外人涉房执行异议案,深圳法院多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为唯一审查依据,并依据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驳回异议人异议诉求。 最常见的就是绿本房买家、借名买房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详见推文最新判决:买“绿本房”,不能排除执行!深圳中院:借名买房不能排除执行! 事实是:《执行异议和复

从一起典型案例看民事执行程序中税收优先权的行使

在税收工作实践中会遇到这种情况:一个企业欠税,又负有民事债务,法院依民事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对欠税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当税务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该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现法院已先行采取保全措施,取得对企业财产的处分权,企业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时,税务机关采取何种法定途径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呢?下面笔者结合一起典型案件进行分析。 案例:诉前财产保全引起执行异议 2024年11月1

“商品房消费者”买房排除执行,不再受“名下无房”限制

最近代理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排除抵押权纠纷,系统研究了一下执行异议规定,能够确认: 目前,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排除执行,不再受“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限制! 01、最新规定:已取消名下无房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新建商品房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

茶山“标”局

编者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联合打造《热案大家谈》节目,重点围绕群众关切、企业关注、行业关心的重点热点案件,采取新闻事件回顾和专家学者访谈的方式,开展故事性、实用性、服务性兼具的以案释法、融情议理,以事关民生的小案例展现司法为民大作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节目以每两周一期的频次,于周五晚1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八条真的很难吗?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后,社会公众关注度很高,引起了法学界广泛热议,解读者有之,评论者有之,但对有些关键性条文出现了许多误读,本文仅以《解释》第八条为例,试分析之。 请诸君先查看第八条原文: 第八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等依法决定再审,执行标的系原判决、裁定等所涉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或者案外人可能享有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八条真的很难吗?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后,社会公众关注度很高,引起了法学界广泛热议,解读者有之,评论者有之,但对有些关键性条文出现了许多误读,本文仅以《解释》第八条为例,试分析之。 请诸君先查看第八条原文: 第八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等依法决定再审,执行标的系原判决、裁定等所涉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或者案外人可能享有

总论篇:《执行异议之诉解释》之述评

近年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锐意改革,扩大了被执行人财产的搜索范围,案件执行完毕率、执行到位率不断提高1。但随着执行案件整体增多,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利冲突乃至争议的情形也不断增加,由此执行异议的案件量也在逐年攀升。执行异议后,出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或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也已经成为常态。以房屋买卖类纠纷为例,“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从2017年的2.6万件增长到2023年的8万件。”2执行异议之诉,特别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