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亮剑虚假诉讼丨巧借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带货”,真“刑”!
库存滞销煞苦恼 ,听闻法拍信誉好,如此商机利润高,铤而走险把钱捞,借条转账凭空造,群演当庭把戏飙,掩耳盗铃诚可笑,虚假诉讼要坐牢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因手中大量玉器滞销而烦恼,后来听说利用法院公信力,通过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玉器利润可观。于是王某先后与黄某、师某合谋,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拿着伪造的借条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凭借虚假证据,两次骗取法院裁判文书。裁判生效后,黄某、师某故意不履行还款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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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滞销煞苦恼 ,听闻法拍信誉好,如此商机利润高,铤而走险把钱捞,借条转账凭空造,群演当庭把戏飙,掩耳盗铃诚可笑,虚假诉讼要坐牢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因手中大量玉器滞销而烦恼,后来听说利用法院公信力,通过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玉器利润可观。于是王某先后与黄某、师某合谋,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拿着伪造的借条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凭借虚假证据,两次骗取法院裁判文书。裁判生效后,黄某、师某故意不履行还款义
执行过程中,当需要对被执行的房屋等财产处置时,你是不是以为就像图 1 一样,一拍、二拍、然后变卖? 如果是这样,那你是否有这样的困惑:对于需要处置的被执行人财产,可否不经拍卖,直接变卖?拍卖与变卖是什么关系?为什么有的拍卖还有三拍,而有的拍卖则是二拍之后就进入变卖? 同样的,对于拟拍卖的财产,你是否认为,确定参考价的流程必须像图 2 一样,循规蹈矩,先议价,再定向询价,而后网络询价,最后评估? 其
引言: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实现生效裁判、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关键方式,在司法执行中承担着将被执行人财产变现以清偿债务的重要使命。在执行实践中,当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租赁权时,情况变得错综复杂,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租人、买受人等多方利益。租赁合同对买受人的约束力如何界定,租赁收益应如何合理分配等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焦点。 本文围绕彭某与张某执行监督案,深入分析带租拍卖时租赁权的效力、租金收
2024年10月2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网拍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完善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或者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主张以高于流拍价的价格对拍卖财产自行处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允许,暂不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程序。自行处置期限由执行法院根据财产状况、市场行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对于所租赁的房屋,基于租赁合同,出租人如果要出卖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如果所租赁的房屋需要在司法强制执行中拍卖,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执行法院拍卖时未通知承租人,其是否能依据未收到司法拍卖通知、进而认为自身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拍卖无效?本文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一则案例(入库编号:2023-17-5-203-058),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规定》第十七条:“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2024〕238号)(以下简称《网拍指导意见》),对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本文将对部分条文进行解读。 《网拍指导意见》共12条,按照网络司法拍卖流程,主要规定了拍前财产调查和询价(1-4条)、拍卖中的变价处置(5-7条)、拍卖的管理监督(8-12条)三大部分。 条
目录 一、强化了执行法院的尽职调查义务 二、强调如实披露拍卖财产信息的义务 三、规范适用询价方式 四、完善刑事涉案财产变价程序 五、完善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 六、加大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 七、严格重大事项合议与审批 八、依法打击扰乱网拍秩序的行为 九、结语 随着网络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网络司法拍卖已成为执行财产处置的重要方式,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财产调查不充分、权利负担甄别不严、拍卖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3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这条规定为法院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法院拍卖方式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网络司法拍卖以其便捷性、高效性和透明度,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处置提供
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托管的问题,笔者早些年从事执行工作过程中就曾经关注过,只是苦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实施保障,始终无法形成规范而有效的制度,从而导致就强制管理制度一些想法的搁置。前不久,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发布的一起入选2023年度上海法院“100个精品案例”的执行案例引起了笔者的关注。结合目前相关法律的出台和完善,笔者有了重拾探讨强制管理制度这个问题的想法,并就此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