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的法律构造与争议解决(上)
行政协议作为“权力”与“合意”交汇的新型治理工具,既受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的羁束,又需尊重契约自由、诚实信用的私法传统。本文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称《行政协议解释》)为主线,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就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效力判断予以阐释,以期对审判实务与行政执法有所裨益。 一 问题的提出 随着“放管服”改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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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作为“权力”与“合意”交汇的新型治理工具,既受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的羁束,又需尊重契约自由、诚实信用的私法传统。本文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称《行政协议解释》)为主线,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就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效力判断予以阐释,以期对审判实务与行政执法有所裨益。 一 问题的提出 随着“放管服”改革及
行政协议作为“权力”与“合意”交汇的新型治理工具,既受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的羁束,又需尊重契约自由、诚实信用的私法传统。本文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称《行政协议解释》)为主线,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就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效力判断予以阐释,以期对审判实务与行政执法有所裨益。 一 问题的提出 随着“放管服”改革及
行政协议作为“权力”与“合意”交汇的新型治理工具,既受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的羁束,又需尊重契约自由、诚实信用的私法传统。本文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称《行政协议解释》)为主线,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就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效力判断予以阐释,以期对审判实务与行政执法有所裨益。 一 问题的提出 随着“放管服”改革及
内容提要: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和立法起草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正确认识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和司法性,有助于厘清行政公益诉讼的界限,防止检察权过度行使,干扰行政执法权的正常运行,损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的扩展,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需求,从 “事后救济” 转向 “源头预防”。目前 “4+N” 模式的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为公共利益保护提供了立体化司法保障,但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根据检索到的法律条文,并非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均可直接对拒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加处罚款,其适用需符合以下法律条件和程序: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规则 1. 《行政处罚法》第72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
引言 由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具有较高的举证责任,对大规模、跨区域、取证成本高的批量专利侵权案件而言,专利侵权诉讼带来的维权成本及风险过高,将专利权人陷入两难境地。针对此类案件,笔者近期采取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前置的方式,为客户实现低成本高效维权。专利行政裁决具有启动成本低、执法取证属地便利性等优势,能够为进一步通过诉讼确认侵权人赔偿责任奠定胜局基础。 1、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及其
引言 由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具有较高的举证责任,对大规模、跨区域、取证成本高的批量专利侵权案件而言,专利侵权诉讼带来的维权成本及风险过高,将专利权人陷入两难境地。针对此类案件,笔者近期采取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前置的方式,为客户实现低成本高效维权。专利行政裁决具有启动成本低、执法取证属地便利性等优势,能够为进一步通过诉讼确认侵权人赔偿责任奠定胜局基础。 1、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及其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准予行政机关或者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从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01、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要求 (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和《行政诉法解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准予行政机关或者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从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01、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要求 (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和《行政诉法解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准予行政机关或者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从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01、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要求 (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和《行政诉法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