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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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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文章列表

国际商事仲裁中“严重疏忽”的理解与适用

引言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争议都不涉及对违约方违约行为意图的审理,由于国际商事合同中基本都会对违约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进行明确约定,故而守约方只需要证明违约方存在具体的违约行为即可,而通常无需再对其真实意图加以举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国际仲裁案件中就无需对当事人的“意图”加以关注。因为在许多国际商事合同中当事人会约定免责条款,例如豁免一些轻微的违约行为或者降低违约后的赔偿损失范围等,但与

跨境商事仲裁裁决内地执行实务解析——以香港企业向深圳中院申请执行外币裁决为例

引言 跨境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回款,尤其是涉及境外申请人、外币给付及跨境资金直汇的情形,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系统性规定,实务中往往因规则模糊而陷入操作困境。近期,信达律师团队全程代理了一宗香港公司与内地企业的商事争议解决案件。在协助客户取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的胜诉裁决后,团队继续代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由合理的程序规划与汇率折算安排,本案最终顺利完成了执

国际商事仲裁中“真正知情”和“推定知情”的区分必要性研究

同我国的立法适用一样,在国际商事案件中对行为人是否知情的认定可以在总体上区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以及“推定知道”这两种情况,之所以要对其加以区分,原因在于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纠纷中,许多案件因为涉外且异地的原因,当事人在举证层面往往很难搜集充分证据以证明某些行为人对案件的重要信息是否知情,为了保护不利一方的权利,也就需要从法律层面假设创设一些新的规定,这也是“推定知情”的由来。例如在一起国际追讨的案件

国际商事仲裁代理的四大技巧

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庭审活动与我国国内的诉讼和仲裁程序大有不同,因此许多代理律师常常习惯用国内律师代理案件的思维和习惯去代理国际仲裁案件,最终的结果往往并不如意,即便是看似赢面较大的案件,也可能因为对国际仲裁程序或证据规则不熟悉而功败垂成,因此有必要就庭审中的一些代理技巧进行归纳和总结,以使中国律师逐渐适应国际仲裁的具体要求。 一、公司代表可出庭 代理律师虽然在法律上是专家,但其并不是案件事实的亲历

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的“最佳证据规则”

所谓“最佳证据规则”Best Evidence Rule类似于我国 《民事诉讼法》 中对于证据真实性的质证,该理论来源于18世纪Harwicke勋爵的Omychund v. Barker(1745) 26 ER 15先例,由于当时的技术条件有限,复制而来的证据多为手抄版,实践中又会因为各种客观或主观原因导致其与原件不一致,因此当时的法院也只能接受正本文件作为证据来予以使用,而证据的副本充其量只能被

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的“最佳证据规则”

所谓“最佳证据规则”Best Evidence Rule类似于我国 《民事诉讼法》 中对于证据真实性的质证,该理论来源于18世纪Harwicke勋爵的Omychund v. Barker(1745) 26 ER 15先例,由于当时的技术条件有限,复制而来的证据多为手抄版,实践中又会因为各种客观或主观原因导致其与原件不一致,因此当时的法院也只能接受正本文件作为证据来予以使用,而证据的副本充其量只能被

国际货物交易质量检验、交付的核心风险与防范

在中国经济浪潮推动下,企业出海已成为主流经济形式,国际贸易在出海供应链服务中占比约为63%,是出海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当下全球供应链正在经历分散重组,中国已连续12年保持全球最大中间品出口国地位,2023年中国中间品贸易占整体贸易的61%。供应链服务涵盖渠道与营销、物流与仓储、数字化升级等关键环节,直接影响着企业在海外市场的成败。在国际贸易中,货款支付及货物质量问题是最普遍的纠纷形式,

采购文件明显笔误,是停止评审,还是继续评审?

Q1■ 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可以要求尾款在验收后一年或几年后支付? 答:不建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 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商事仲裁保全总卡壳?做好这四点,争取一次搞定!

财产保全作为仲裁程序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能否顺利执行。然而,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不熟悉财产保全流程或者处理不当,使当事人陷入保全申请被拒、保全周期漫长的困境。更有甚者,因错过最佳保全时机,导致被申请人提前转移资产,直接影响仲裁裁决的执行效果,最终陷入“赢了案子拿不到钱”的尴尬局面。 本文将结合嘉观团队多年实战经验,总结商事仲裁保全加速的四大核心策略。希望这些内容能为面临类似困境的申请人提

民商事仲裁程序的中止

仲裁实践中,偶尔会遇到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致使仲裁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而中途停止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仲裁程序的中止。那么致使仲裁程序中止都有哪些情形呢?小编根据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25版)整理相关知识点如下: 一、应当中止的情形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 2.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仲裁的; 3.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4.作为一方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