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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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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文章列表

违法征收须赔偿 物权保护不打折——子某诉某县政府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子某拥有合法草原承包地。因某公路工程需要,子某部分草原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单位在程序瑕疵情况下,便征收子某草原承包地,导致草场植被破坏,原有生态功能丧失,上述强制清除行为经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因子某不认可某征收单位口头告知的补偿标准,双方就补偿问题未协商一致。子某向某县政府、某县林草局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其利息,某县政府、某县林草局签收后未作出赔偿决定,子

两高新规重塑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法律适用规则

2026 年 5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6〕10 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 5 月 18 日正式施行。这部共二十一条的综合性司法解释,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诉讼和执行规则于一体,标志着我国耕地保护司法体系迈入 "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 的新阶段,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解读

【摘要】2023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 )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将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旧条例”)中许多规定内容上升为法律条款,同时新法的一些新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迫切需要以修订《实施条例》的方式加以完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新条例”)于

行政公益诉讼若干问题思考(三)

内容提要: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和立法起草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正确认识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和司法性,有助于厘清行政公益诉讼的界限,防止检察权过度行使,干扰行政执法权的正常运行,损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的扩展,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需求,从 “事后救济” 转向 “源头预防”。目前 “4+N” 模式的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为公共利益保护提供了立体化司法保障,但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新《公司法》下董事与法定代表人辞任涤除登记的制度冲突与体系重构

摘要:2023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新 《公司法》 )确立了董事单方辞任权与涤除登记制度,标志着立法价值取向从“公司组织中心主义”向“个人权利保障”的转变。然而,制度供给与实践需求之间仍然存在显著错位。本文研究发现,当前困境并非源于登记机关对司法协助的消极抗拒,而是根植于登记制度作为公司组织法的刚性构造与个人私法救济权利之间的底层逻辑冲突:一方面,行政登记规范要求维持公司组

毛地出让后土地成交确认书的解除依据研究

引言 近日笔者接到一项咨询,涉及政府“毛地”出让后开发商的合同解除路径、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的效力和解除问题,笔者认为有一定的典型性,对背景和解决路径作如下简要分析,供阅者讨论。 背景 某热电厂项目是某市政府与某开发商合作的重点项目,在市政府统筹领导下通过创新采用“毛地出让”模式,由开发商提前获取项目土地并预付地价款,作为该项目征收补偿资金,同步推进热电厂异地搬迁扩建。开发商和政府通过签署备忘录约定

毛地出让后土地成交确认书的解除依据研究

引言 近日笔者接到一项咨询,涉及政府“毛地”出让后开发商的合同解除路径、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的效力和解除问题,笔者认为有一定的典型性,对背景和解决路径作如下简要分析,供阅者讨论。 背景 某热电厂项目是某市政府与某开发商合作的重点项目,在市政府统筹领导下通过创新采用“毛地出让”模式,由开发商提前获取项目土地并预付地价款,作为该项目征收补偿资金,同步推进热电厂异地搬迁扩建。开发商和政府通过签署备忘录约定

借名贷款中借款主体认定的司法逻辑与裁判规则:银行“明知”情形下实际借款人的责任认定

在金融借款纠纷中,“借名贷款” 因其合同形式与实质履行的分离性,常引发借款主体认定的争议。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判决,通过穿透合同形式探究真实意思表示,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敲响了警钟。 借名贷款的核心矛盾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实质公平原则的冲突。根据传统合同法理论,合同仅对缔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借款合同载明的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在本案中,法院突破了这一形式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六批)】问题1:大型建筑集团与材料供应商(中小企业)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且业主付款后支付材料款”,法院能否认定此付款约定无效,并视为“无明确付款期限”?

答疑意见:第一,关于约定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4〕11号,以下简称《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大型建筑集团与中小材料供应商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且业主付款后支付材料款”属于《批复》适用的典型情形,应当依法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第二,关于能否视为“无明确付款期限”的问题。约定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原有的付款期限

对违法建筑不得违法强拆

徐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村搭建一处建筑物用于居住。2023年6月,某街道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徐某在法定期限内拆除案涉建筑物。同年7月,徐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同年9月,某街道办组织对案涉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街道办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经正当程序,且在该行政处罚决定尚处于法定起诉期限内的情况下,即对案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