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人 - iCourt法律实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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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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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文章列表

优先权潮涌与抵押权困局——法定优先受偿如何重塑银行担保债权的清偿序列

摘要:近年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及农民工工资请求权等法定优先权呈“潮涌”之势,持续挤压银行担保物权的安全边际,使抵押权陷入“数量扩张与顺位下沉”的双重困局。本文从各类担保物权的设立效力与公示方式出发,系统分析上述四类法定优先权的制度构造、适用条件及清偿顺位,构建不同程序语境下的权利排序图谱,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贷前调查、非诉处置、诉讼执行与破产程序中的差异化应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欠缴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及罚息的法律定性与实务处理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深度调整,大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等原因陷入债务危机,最终进入破产程序。土地作为房企的核心资产,往往涉及许多极具争议且关乎各方重大利益的问题,其中房企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形普遍存在,且常伴随高额滞纳金、罚息。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欠缴的国有⼟地使⽤权出让金,以及因逾期缴纳产生的滞纳金及罚息,应当如何定性?是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是作为普通债

未经判决确认的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是否有效?——法律误区与规范澄清

引言 破产程序中,抵押权能否顺利行使,直接关系到担保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然而,实务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形:抵押权人依法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主债权也已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却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被管理人告知其抵押权因“未经生效判决确认”而不再受保护,或者因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而归于消灭。这类观点在破产债权确认争议中并不鲜见,其核心问题在于:抵押权的成立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共益债投资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平衡研究

内容摘要:在保交楼政策的背景下,共益债投资作为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的重要途径之一,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购房者权益意义重大。但实践中,为保障投资安全,投资人普遍要求赋予共益债投资“超级优先权”的清偿地位,这与当前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若处理不当,或是因融资受阻导致项目无法重启,损害购房者群体利益、危及社会稳定;或是为引入资金而排除抵押权优先性,动摇担保物权制度基础。本文立足我国现行破产法体系,结合

退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实务逻辑与操作路径

一、前言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日趋成熟,优胜劣汰机制不断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已渐成常态。与上市公司相比,退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在监管约束、价值评估、历史遗留问题、时间紧迫性等方面具有显著特殊性,操作模式更灵活,也更具复杂性与挑战性。 本文聚焦退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务,对比其与A股上市公司、非公众公司重整的核心差异,系统剖析关键问题与操作路径,希望能为困境企业、管理人、重组方、中介机构及监管部门提供实操指引

第二顺位抵押权的设立及执行问题研究——基于后顺位抵押权人权益保护的视角

摘要 第二顺位抵押权是对已设立过抵押权的财产另行设立的新抵押权,其担保金额一般以抵押财产的余额为限,原则上可以由抵押人与债权人直接合意设立,实践中在先抵押权设立时的限制约定对后顺位抵押权的设立可能构成障碍。财产权利人违反限制条款设立顺位抵押权的,抵押人和顺位抵押权人可能面临赔偿责任,但并不必然导致顺位抵押权的设立无效化。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可采取事先审查资料、咨询行政机关口径、取得在先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破产程序中保证人部分代偿的权利行使程序刍议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实施以来,破产程序中保证责任的承担和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实体与程序不能衔接的问题。本文探讨的问题是: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仅指连带责任保证人)代偿部分债权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在保证人申报前,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此时如何处理保证债权和已申报主债权的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债权人

苏宁系38家公司2387亿元实质合并重整:方案解构、制度创新与实务启示——兼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关联企业破产协调审理制度

引言 2026 年 1 月 4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等 38 家公司重整计划,涉及总债权 2387.3 亿元、债权人 3105 家,成为中国民营企业史上规模最大的实质合并重整案之一。在本文中,道可特破产重整团队从破产法实务角度,系统解构苏宁案的重整方案架构、实质合并法律适用、债权清偿安排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等核心议题,并结合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的最新立法动态,探

以案说法:住宅配套车位是否属于居住权必要延伸,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合同纠纷 法院判决时间:2023年9月19日 法院名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周亿洲、束振宇 检索主题词:生存权、车位、商品房销售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南充某公司于南充某银行贷款5000万元,用某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商业和车位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年,因南充某公司没有履行债务,南充某银行依法向

破产程序中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取回权的法律分析【惟胜会】

摘要 当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针对履约保证金尚无完整且确切的定义。实践中,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得以切实履行,发包人同承包人通常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对履约保证金作出约定。然而关于履约保证金的定义、性质、退还与取回等相关问题,目前仍缺乏详尽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文件进行规范。本文以破产程序为背景,以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一方如何向债务人企业行使权利为切入点,对履约保证金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路径展开探讨。 01 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