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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文章

产能导向型股权并购风控策略分析——以被收购方视角

在产业整合持续深化的背景下,股权并购的交易逻辑正在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收购方不再以当期利润为主要收购考量,而是强调补全产业链关键环节、锁定稀缺产能与订单承接能力。此类产能导向型并购中,标的企业的价值锚点由利润表转向产线设备、产能储备、扩产空间与供应链协同能力。 本文以一起典型交易结构为分析样本:买方拟收购标的公司51%控股权,核心诉求为依托标的公司成熟产线与产能储备,补齐自身产业链短板、满足订单配

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定义和投资者维权条件

一、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定义和类型 2022年1月22日发布并实施的(法释〔2022〕2号)(以下称《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

欧盟2019/452号外资审查新规下间接控制规则的扩张及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合规应对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欧洲开展并购投资时,常通过设立欧洲子公司或控股平台作为收购主体,以降低触发目标国外国投资审查机制的可能性。然而,随着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制度的持续强化,这一路径的合规空间正在逐步收窄。2026年6月8日,欧盟理事会最终批准对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条例进行修订,对《欧盟2019/452号条例》作出全面调整。新规不仅要求全部27个成员国建立强制性外资审查机制,而且将审查范围进一步扩展至“间

私募证券基金合规运营(募集篇) — 从《广告法》角度看私募证券基金宣传推介合规要点

近期, 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其官方网站内容涉嫌使用绝对化表述而被举报, 并因此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关注函或调查通知。自2026年以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陆续发布多项广告监管规范性文件, 包括于3月6日发布的(以下简称“《提示性用语监管通知》”)以及于6月3日发布的《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 进一步强化了广告合规监管要求, 并加大了对广告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

2026年中国证监会监督执法半年度观察 ---上半年度证券监督执法的五个信号

自2016年以来,十年里锦论团队专注于证券监督执法领域的法律服务,处理了超过310起证券监管调查、行政处罚听证及由证券违法违规引发的投资者索赔应诉、证券犯罪辩护。越是身处一线,越能感受到:每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背后都是一次监管思路的选择;每一种责任认定,不仅关乎上市地位、任职资格和声誉,更面临严峻的民事索赔与刑事追责。对市场主体而言,真正需要读懂的不是一份处罚决定,而是处罚决定背后的监管逻辑。 20

【证券违法案例023】独立董事在信披违规中的责任

当事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 李某松,男,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 李某昆,男,延安必康时任副董事长、副总裁。 香某福,男,延安必康时任董事、总裁。 董某,男,延安必康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 陈某铭,男,延安必康时任监事。 何某东,男,延安必康时任董事、副总裁。 岳某波,男,延安必康时任副总裁。 王某,男,延安必康时任董事。 邓某,男,延安必康时任董事。 黄某,男,延安必康时

私募证券基金合规运营(募集篇)—投资者适当性以及代销机构管理实务观察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私募基金募集合规的核心底线, 也是监管检查、纠纷争议的高频重点领域。尤其在监管核查日趋精细化、行业合规标准持续收紧的背景下, 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精准落地适当性合规要求、规避实操风险, 已成为行业重点关注的合规议题。 从实践来看, 围绕直销投资者, 行业在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认定、专业投资者投资经历核验、适当性材料复用及风险测评有效期限等关键环节缺乏统一操作细则, 执行口径存在差异。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要点概览

2026年6月12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以下简称“《公募适当性细则》”),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自律规则是现行基金投资者适当性法规的重要补充, 并不取代或废止现行适当性法规, 适用范围为公募基金销售。 相较2025年11月的征求意见稿, 正式稿做出如下重要调整: 1.新增特殊情形下(产品设计复杂、投资标的单一或投资风险集中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适当性管理及风险揭示义务。

人民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

人民法院不能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从而获得执行管辖权。对于股权这类财产,应当将其发行公司的住所地认定为财产所在地,并据此确定执行管辖法院。 01 法律原理与要点梳理 1. 股权凭证与股权本身的区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其存管的仅仅是股权凭证(如股票等),而股权凭证的物理存放地不能等同于股权这一无形财产的所在地。 2. 股权与发行公司的密切联系:

股票股权型受贿,犯罪数额怎么算?新司法解释给出答案!

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这部被称为“最严反腐新规”的司法解释,首次系统性地规定了预期收益型受贿的数额认定规则,彻底终结了长期以来“涉股腐败”说不清、算不明的困局。 《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收受财物时的财物价值认定。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按照案发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