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一男子在婚检中查出梅毒,妻子向法院诉讼要求撤销婚姻,得到法院支持。据了解,夫妻二人经过多年的恋爱,于2024年正式登记结婚。在婚后不久,为了备孕夫妻二人前去医院进行体检,在体检中丈夫被医院检查患有梅毒。妻子得知后感到难以接受,认为是其丈夫婚前隐瞒自己得病的事实,必须撤销这段婚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并如实告知对方与婚姻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事实。可撤销婚姻,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因为受到胁迫而结婚的,或者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受到胁迫的一方、或者是被隐瞒重大疾病而不知情的一方,可直接向民政局或者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
一、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一)案情介绍
案件一:新婚妻子发现其丈夫患乙肝,起诉离婚被一审法院驳回
2020年夏,周某(女)与黄某(男)相识很快步入恋爱状态。
2024年2月14日,双方进行婚前体检,并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次日,婚检结果出来,显示黄某患有乙型肝炎。
周某认为黄某对其隐瞒了自身病情,双方产生争吵并矛盾升级。后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黄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乙肝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针对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基于医疗进步的不确定性,民法典未详细规定。
本案中,黄某所患有的乙型肝炎不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病情不足以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所以,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
案件二:2023年小A(女)和小B(男)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并举办婚宴。婚后小A在工作中经常与老板发生争吵,因精神状况异常被送回家中,后被医院诊断为“心境障碍、躁狂发作”。不久后小B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法院经审理:小A确实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在婚前曾多次住院治疗。庭审中小A家属辩称,双方住所地很近,且双方经媒人介绍,原告家人对此知情,不存在隐瞒。原告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后结论为小A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诊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院审理期间内,小A家属退还原告5万元彩礼以及首饰等财物。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小A患有精神疾病,应属于患有重大疾病。庭审中,被告辩称已经将病情婚前告知媒人,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在知晓被告患有重大疾病后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二)哪些重大疾病可以撤销?
对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根据《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38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
二、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一般情形:受胁迫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特殊情形: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案情介绍
案件一:周某(女)在其母亲的安排下与付某(男)见面相亲,因男方家庭条件及经济实力较为优越,且两家关系较好,周某之母极力撮合双方在一起。但周某已经表达不想和付某在一起的想法后,其母亲强行让在异地工作的周某返回家中,并以自杀相威胁,其与付某的婚事。周某因担心母亲状态,又想缓和紧张的家庭氛围,于是不得已与付某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婚后一年内,双方并未产生夫妻感情,且未有过夫妻生活。但是周某其母亲仍坚定拒绝双方离婚,曾多次冲突且发生肢体碰撞。后周某诉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与付某的双方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某其母仍以将周某赶出家门、以死逼婚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周某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为构成胁迫。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的婚姻关系。
案件二:上世纪90年代,年仅13岁的小美被拐卖到偏僻山区。15岁即与杨某共同生活,小美曾多次反抗未果,杨某家人对其严加看管。16岁时,小美与杨某生育一女。20岁时,即被杨某及其家人胁迫下登记结婚。后又陆续生育二子,小美与杨某经长时间相处,杨某家人也对其不错,小美也渐渐打消离开的想法。但随着孩子的长大,小美和杨某分歧也逐渐加深,一度达到不能共同生活的状态。后小美以受胁迫为由向当地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法院驳回。
是否所有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都可以此为由申请撤销?
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受胁迫一方虽在结婚时是被胁迫,但是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有可能与对方建立一定的感情。本案中,小美没有在恢复人身自由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而是选择继续共同生活。后双方在生活中产生矛盾,就不能以当时受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已经超过申请撤销的法定时间,只能提起离婚诉讼。
(二)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问题探讨
1.判断婚姻是否受胁迫的标准是什么?
(1)行为人须实施了胁迫行为,比如使受胁迫人身体或者精神上的伤害;
(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胁迫性或者威胁性。
(3)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要胁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受胁迫人的身体或者心理上造成损害,为了达到迫使受胁迫人结婚的目的,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4)受胁迫方因行为人的胁迫行为而不得已违背自身意愿,按照胁迫者的要求,同意结婚。
2.关于被迫与他人结婚,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因受胁迫而与其结婚,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注意: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2)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3)所规定的一年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请求权人行使撤销权婚姻请求权的期间是除斥期间,即权利人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该权利,就会发生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婚姻家庭问题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广泛社会问题,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允许任何人强制和干涉。
丈夫婚检检查出梅毒后妻子起诉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昌曼来源:丰国律师事务所

近日,重庆一男子在婚检中查出梅毒,妻子向法院诉讼要求撤销婚姻,得到法院支持。据了解,夫妻二人经过多年的恋爱,于2024年正式登记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