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要点解读

来源:环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38号)(以下简称“《通知》”)之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38号)(以下简称“《通知》”)之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法[2015]326号),于2015年12月17日印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进行了调整。这一调整涉及以下六大要点,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要点1: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
除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未发生变动外,北京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情况均有所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调整后,北京市房山区、大兴区、顺义区、昌平区、怀柔区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整施行前,当事人已经向上述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或尚未审结的,由上述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审理。
要点2:重申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类型与范围
根据《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北京市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要点3:明确管辖调整后由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上诉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6年1月1日以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上诉,仍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
要点4:管辖调整后不再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院也可以作为再审法院
2016年1月1日以后,北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仍可依职权提起再审。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再审。
要点5:管辖调整后不再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院也应审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2016年1月1日以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需要发回重审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当发回作出一审裁判的人民法院重审。即使对知识产权案件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在管辖调整后不再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如该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回重审,该法院也应审理该案件。
要点6:明确管辖调整后的执行法院
2016年1月1日以后,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由原第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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