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大数据:保单结构设计之企业家防危保单3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企业家防危保单的话题已经进行了两期,之前两期我们着重的介绍了防危保单对企业家家人的保障,并涉及了防危保单的“避债功能”。本期专栏,我们继续防危保单的话题,聚焦保单在企业家财富隔离方面的优势。

企业家防危保单的话题已经进行了两期,之前两期我们着重的介绍了防危保单对企业家家人的保障,并涉及了防危保单的“避债功能”。本期专栏,我们继续防危保单的话题,聚焦保单在企业家财富隔离方面的优势。
一、企业家家属投保的保险能否被执行
老规矩,来看案例。
庞先生是一家纺织服饰公司的老总,在某次原材料采购中,货款临时不足,庞先生就以自己名义向他人借贷。后来没能按期偿还,债权人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在庞先生公司状况较好时,庞太太曾以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儿子作为受益人投保了一份两全保险。法院便裁定提取庞太太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
对此,庞太太和保险公司均不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庞太太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没有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随意解除。法院之前做出的扣划庞太太保险执行裁定,事实上已经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法律抵触,因此予以撤销。此外,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尚未明确,并且,原执行裁定中并未将庞太太纳入被执行人,庞先生是明确且唯一的被执行人,在没有依法追加庞太太为被执行主体的前提下,扣划庞太太投保的保单现金价值,没有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二、保单对家族财富隔离的法律依据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资金周转需求,如果企业资产和家族资产没做好完整的隔离规划,就可能出现庞先生这样为公司运营而背负个人债务的情况,从而导致家人生活和家族资产受到企业经营的影响。
那么通常所说的保单隔离债务,在实践中有哪些法律依据提供支持呢?
1、保单避债的法律依据
(1)人寿保险是债务人的专属债权,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债权人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又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含人寿保险等。
(2)保险金不属于清偿债务的范围。
我们在之前的专栏也解释了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因此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进行债务的偿还。
2、家族财富的完全隔离模式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虽然最初配偶投保的保单被裁定予以执行,但通过异议申请,仍然裁定不予执行。其实企业家作为被保险人,第三人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保单从法理上不予执行,但以浙江为例,浙江高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中规定,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虽然只是地方规定,但这无形中会给其他法院造成示范效应。
三、财富隔离角度下的保单结构设计
如何对企业家的债务风险隔离进行保单设计,有以下几点法商智慧送给大家:
1、保单结构的基本模式:第三人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不建议以配偶作为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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