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履行就是转移债务?非也!--某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简评

来源:泰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李四与王五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王五将某工程的钢管脚手架搭建、拆除劳务发包给李四。

案情简介
李四与王五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王五将某工程的钢管脚手架搭建、拆除劳务发包给李四。同时,张三与李四、王五共同签订《钢管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钢管出租给李四,王五对租赁物和租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四拖欠张三租金200万元,李四在结算清单上注明所欠租金直接由王五从其承包工程款中支付,张三未提出异议并签名盖章。随后,王五陆续支付了100万元给张三,尚欠100万元未付。张三索要无果,故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张三与李四在结算清单上约定,李四拖欠的租金由王五支付,李四是否因此免除租金。
处理结果
经仲裁庭审理,裁决李四承担租金给付义务。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张三与李四在结算清单上约定款项由王五支付,王五也确向张三支付了部分租金,属于典型的第三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但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债务协议,第三人也并未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并不构成债务转移。因此,李四仍应承担租金给付义务。
秘书感言
民法典规定,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第三人不是债务人,其只实施履行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费用,由第三人履行是有效的。本案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出发,充分尊重事实和交易惯例,及时依法作出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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