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重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新规全面解析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月7日正式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规”)。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月7日正式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规”)。新规对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金租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通过设立项目公司从事租赁、债券融资等相关业务做出最新监管要求。新规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此前,金租公司设立境内外的项目公司主要依据银保监会2010年发布的《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以及2014年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专业子公司管理规定》”)。随着新规的正式施行,2号文已经废止,但是《专业子公司管理规定》目前仍然有效。
项目公司的设立可以帮助金租公司实现风险隔离、降低税务成本、适应特定租赁物(如飞机)进口批文的特殊要求、归拢资产并利用资产信用融资。2010年2号文出台后的十余年里,项目公司在金租公司的航空、航运租赁业务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为我国金租公司在国内和全球航空、航运租赁市场的迅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
在金融强监管的大背景下,新规基本保留了2号文中的项目公司监管框架,同时,也结合过去十年的实践发展,对具体规则进行了重要调整和补充。
一、总体情况
与2号文相比,新规大幅扩充了内容。新规共分五章、三十四条。内容涉及项目公司的各个方面,包括:
(1) 项目公司定义及通过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范围;
(2) 项目公司设立地点、设立资格条件、设立原则及业务范围;
(3) 金租公司、专业子公司的并表管理、穿透管理、管理制度及机制、全面风险管理要求;
(4) 项目公司的对应关系、股权转受让、清算关闭、境外管理型项目公司职能、层级等具体要求;
(5) 事项报告、监管指标、报表报送等监管要求,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的授权;
(6) 存量项目的整改。
二、新规的适用范围
新规所称的融资租赁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的定义相同,从会计角度包括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因此,新规将适用于金租公司设立的开展融租业务和经租业务的项目公司。
三、项目公司的类别
新规将金租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分为普通项目公司和管理型项目公司两大类。管理型项目公司是新规本次新增的项目公司类型。这两类项目公司在设立要求、功能设置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具体如下:

普通项目公司

管理型项目公司

业务范围

功能定位是租赁业务本身,因此只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不得持股其他项目公司。

功能定位是小控股平台和境外融资平台,业务包括:

(1) 投资管理其他项目公司;

(2) 以发行债券等方式向其他项目公司融资。

可以设立的主体

金租公司和专业子公司都可以设立。

只有专业子公司可以设立。

可以设立的地域

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及境外(含港澳台)。

只能在境外(含港澳台)设立。

在取得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后,设立单个项目公司所需履行的特别监管程序

设立需经董事会批准,并在设立前30个工作日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数量限制

有实际业务背景即可,无封顶数量限制。

原则上不超过3家。

财务负债指标要求

应付债券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专业子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资本净额的5倍(银保监会有权调整该倍数)。


四、可以设立项目公司的地域
新规允许在境内外设立项目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除境内保税地区外,新规允许金租公司设立项目公司的境内地域明确增加了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另外,新规还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为金租公司在其他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预留了灵活性。
在主体方面,并非所有金租主体都可以任意设立境内或境外的项目公司。基于新规,针对可以在相关地域设立项目公司的金租主体,我们简单梳理如下:

境内项目公司

境外项目公司

金租公司

可以

不可以

境内专业子公司

可以

可以

境外专业子公司

不可以

可以


五、通过项目公司从事融资租赁
业务的资质许可

与2号文相同,新规要求金租公司通过项目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前需取得银保监会的资质许可。根据《专业子公司管理规定》,金租公司申请设立专业子公司时应具有通过项目公司开展业务的成熟经验。新规对专业子公司设立项目公司未再设置单独的资质许可要求。
在资质审批条件方面,新规未做额外要求,仍适用银保监会2020年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要求,以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申请程序。
六、项目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开展
业务的租赁物

新规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在表述上进行了相应调整,以和2014年出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保持一致。除此之外,考虑到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通常较低,有从母公司借款或过桥融资的客观需要,新规在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新增了“向股东借款”。
针对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范围,相较于2号文规定的飞机(含备用发动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以及经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设备资产,新规本次新增了集装箱、工程机械和车辆,旨在契合境内自贸区、自贸港的发展需求和支持“一带一路”、“走出去”等融资租赁需求。
七、项目公司与租赁项目的对应性
2号文要求每个项目公司对应一笔租赁合同。实践中,对于一个项目公司承接多个租赁资产并就单个租赁资产与承租人签署单独租赁合同的项目,往往需要项目公司与承租人再签署一个租赁总协议或租赁框架协议的方式满足该项合规要求。
新规规定“每个项目公司对应一笔租赁合同或单一承租人”,允许金租公司针对同一个承租人的多笔租赁业务仅设立一个项目公司,可以有效减少项目公司设立的数量,从而降低维持项目公司的管理和成本负担。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监管层面,新规赋予金租公司在设置项目公司方面的更多灵活性,但在具体项目中,针对同一个承租人,金租公司仍需要从隔离项目风险、计划的资产转让方式和融资安排的角度考虑如何设置项目公司。
八、 项目公司的层级架构
复杂的公司层级及股权安排使得监管机构难以实现穿透监管,可能带来额外的监管风险,最近的金融监管规定在金融机构内部层级安排上均遵循精简和控制集团层级数量的原则。
在放开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管理型项目公司的金租公司下属控股平台的同时,新规也新增了股权层级要求,明确境内项目公司只能1层,不能投资下设其他项目公司;境外项目公司原则不超过2层。
按照上述的层级要求,我们理解,金租公司可以搭建的项目公司层级架构如下[1]:
(1) 没有专业子公司的金租公司可以搭建的项目公司层级架构

(2) 有境内专业子公司的金租公司可以搭建的项目公司层级架构

(3) 有境内及境外专业子公司的金租公司可以搭建的项目公司层级架构

九、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以及转让、
受让项目公司股权

(1) 项目公司的全资持股比例要求:新规要求金租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全资设立、持有项目公司。该要求将影响金租公司之间、金租公司与商租公司之间以股权合资的方式投资租赁项目和资产。
(2) 股权转让和受让要求:2号文和《专业子公司管理规定》均未明确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和要求。2号文仅规定,项目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的,金租公司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新规规定金租公司、专业子公司可以转让、受让符合新规规定的项目公司股权。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应当符合真实、整体、洁净的原则。我们理解,上述要求将可能影响以下交易:
金租公司以受让商租公司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从商租公司受让租赁资产;
金租公司之间带回购安排或者以符合监管指标为目的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
整改完成前的不合规存量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
部分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
十、对项目公司的监管指标要求

名称

内容

项目公司合计资本金占比

金租公司、专业子公司下设的所有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之和均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50%。

2号文仅对金租公司做整体考核,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所有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之和不能超过其公司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50%”。有待澄清新规第七条是否对专业子公司设立了单独考核要求,要求专业子公司下设项目公司占其自身净资产也不能超50%。

管理型项目公司应付债券余额

原则上不得超过专业子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资本净额的5倍。


十一、项目公司的关闭
基于新规的要求,项目公司的设立应遵循必要性的原则,金租公司和专业子公司不应在无实际业务背景的情况下预先设立项目公司。
就项目公司的关闭,2号文仅要求“项目公司项下与租赁业务有关的合同履行完毕后,金租公司应及时解散项目公司”。
新规新增了对无项目的空挂项目公司的关闭时限要求。按照新规,如果项目公司下无尚未履行的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合同及未决事项满6个月的,金租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关闭项目公司。
十二、监管报告要求
新规取消了2号文所要求的部分报告事项(如新设项目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的报告事项、项目公司季度专项报告事项、项目公司解散清算报告事项等)。但是,新规在2号文的基础上保留或新增了以下监管报告事项:

报告要求

是否为新增

汉坤解析

设立管理型项目公司报告

新增

设立前30个工作日向当地银保监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拟设名称、拟设地点、具体功能、注册资本、拟设公司章程草案、董事成员等。

管理型项目公司发行债券报告

新增

设立管理型项目公司的专业子公司应该在债券发行前10个工作日向当地银保监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主体及担保主体(如有)概况、发行债券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发行方案、发行计划等。

项目公司管理制度报告

非新增,但具体要求与2号文有差别

2号文要求在申请项目公司融资租赁业务资质时即需要同时提交项目公司制度性文件。内容要求上,2号文要求制度必须包含“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内容的相关规定”。

新规在制度内容要求和审批方面要求不同。

(1) 在内容上,新规要求制度需至少涵盖项目公司设立、运营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授权管理、外包管理、清算关闭等。

(2) 在审批层级上,新规要求该等管理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对于已经通过项目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金租公司,建议重新审查项目公司的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新规要求。除此之外,修改后的制度还需要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

对于拟申请通过项目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金租公司,应按照新规要求制定该等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项目公司重大事项报告

非新增,但在报告事项上与2号文有差别

(1) 2号文要求,项目公司履行租赁合同完毕或发生重大事项,包括股权转让、资产出售、标的物损毁、灭失等重大损失及发生诉讼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2) 新规简化了报告事项,规定发生“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及涉诉等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境外项目公司特别报告事项

新增

新规新增要求,如果境外项目公司受到注册地监管、司法等相关部门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等,设立境外项目公司的专业子公司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存量项目整改方案报告

新增

(1) 新规要求金租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于新规颁布后3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存量项目公司情况及规范整改方案,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

(2) 不合规的存量项目公司在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资产。


十三、其他
新规的其他相关要求还包括:
(1) 要求金租公司、专业子公司对项目公司进行并表管理、穿透管理、集中统一管理;
(2) 要求单家项目公司原则上不得设置独立的部门和人员开展经营管理(之前基于保税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措施,有将部分员工放置在项目公司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该等要求对此操作将可能构成限制);
(3) 项目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纳入金租公司、专业子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各项风险管理、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4) 金租公司和专业子公司内审部门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项目公司专项审计,审计报告和整改意见需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5) 需建立项目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机制。
[1] 该等架构仅为我们按照新规对项目公司的层级要求编排,方便本文读者参考。具体项目中的股权架构安排需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新规和金租公司的其他监管规定确定。有关一层级、二层级和三层级的表述为相关项目公司与金租公司所间隔公司的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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