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8年11月,国务院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对央企提出了合规管理新要求,开启了企业合规管理的新篇章。之后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企业合规的内容进行细化,但遗憾的是这些企业合规文本都是一些指引性文件,缺少法律的制裁与激励性,尤其是在企业刑事合规领域欠缺法律的评价。
直至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浦东、金山,广东深圳南山、宝安,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6家基层检察院开启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试点工作;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不仅将试点地区范围扩大到北京、上海、江苏、浙江、辽宁等十个省直辖市,还对刑事合规不起诉罪名的范围及刑期限制进行了改革,引发了企业进行自我检测刑事合规的新一轮浪潮。
本文主要从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要性、发展方向及如何制定、落地企业刑事合规“红线图”几个层面,对其进行初步解读,希望能为读者了解企业刑事合规有所裨益。
01
何谓企业刑事合规
近年来,“刑事合规”这个词语不仅得到了刑法理论界的热捧,而且在司法实务界也备受关注。那么什么是刑事合规呢?
企业刑事合规最早起源于美国,其基本概念是:如果法人事先设置了完备的刑事犯罪风险预防、控制、治理机制,那么就可以据此减轻法人的刑事责任直至责任豁免。1其目的是通过这种激励手段,从源头出发让企业主动进行风险审查,降低企业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同时减轻企业犯罪所承担的后果,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有学者认为,刑事合规是指为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刑事责任,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的刑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也有学者认为,刑事合规是指防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规范其经营活动,以避免受到刑事追究,最大限度的减少企业损失的一种举措。
目前,我国刑事合规主要指企业刑事犯罪后,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提出合规整改建议,企业在第三方监督员(如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帮助下完成合规整改并通过验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对涉罪企业做出不起诉决定。如上文所述,当前我国企业刑事合规还在起步试点阶段,各个试点地区出台的规范还未标准化,这也导致刑事合规不起诉在适用上有所差异。譬如辽宁省对企业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或金融活动及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不能适用合规激励制度,而其他试点省份直辖市对此并没有明确的限定。因此,当前研究企业刑事合规时需注重地域的差异性。
02
刑事合规的司法实践现状
2020年3月份,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推动下,确定了第一批试点单位,由上海、江苏、山东、深圳等地的基层检察院积极探索企业的刑事合规。2021年4月份,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推动下,确定了第二批试点单位,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具体试点单位由上述省级检察院自行确定,每个省(直辖市)确定1至2个基层院作为试点。2021年6月份,由最高检联合多机关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该通知对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21年6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首批四则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从该四则案例中可以看出,主要展示了我国检察院有效预防与治理企业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各地检察院推进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笔者通过仔细研究发现,这四则案例主要存在如下特点:
1、刑事合规适用的罪名都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从最高检公布的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来看,就体现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犯罪行为。从最高检公布的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来看,就体现了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犯罪行为。从最高检公布的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与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来看,就体现了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涉及的犯罪行为。
2、刑事合规适用的对象既包括涉案的企业也包括涉案的企业员工。从最高检公布的合规不起诉的指导性案例来看,涉案企业与涉案企业员工的处理结果是一致的,如果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作出合规不起诉处理,那么对相应的涉案员工也会作出不起诉的处理。
3、刑事合规启动的主体既可以是检察院也可以是涉案企业。在最高检公布的四则合规不起诉的指导性案例中,可以看出都是由检察院主动依职权启动刑事合规,当然作为涉案企业也可以提出适用刑事合规不起诉或者暂缓起诉,但是需要通过检察院的审查。
4、刑事合规整改的主要措施
最高检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显示,涉案企业的刑事合规整改措施主要有:
(1)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刑事合规风险进行识别;
(2)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制定具体刑事合规计划(审计、调查、举报、培训、惩戒);
(3)涉案企业调整公司管理架构,规范内部管理流程;
(4)设立相关部门,执行、实施企业的刑事合规计划;
(5)定期向检察院提交刑事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
5、刑事合规整改的结果。
从最高检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可以看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相关人员参加,并根据涉案企业的刑事合规情况,对涉案企业做出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罚的处理。
03
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一)企业涉刑事风险升高
笔者在阿尔法系统中以“单位犯罪、一审判决”为关键词,搜索2016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的案例后得出如下数据:2016年,全国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的数量为3011件,2017年为4254件,2018年为5214件,2019年为5654件,2020年为4634件。如下图所示:

从上述图表可以得出企业涉及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从2016年的3000余例上升到2019年的5600余例,2020年虽有回落但主要是受疫情影响。总体来说,企业经营管理的刑事风险在持续升高。
(二)企业家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呈现整体上升趋势
根据《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9-2020)》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2020年我国企业家2刑事案件数量从2014年的902件增加到2020年的2635件,涉及企业家的人数也从1099人增加至3095人3,具体数据如下图所示: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家犯罪规模整体也呈现上升趋势。考虑到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检察机关一旦起诉,很难被判无罪),被起诉的企业家基本都要受到刑事制裁。
(三)企业刑事犯罪的严重性
纵观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的规定基本上采取的是双罚制——企业如果构成犯罪,一方面除了要没收违法所得外,还会被法院处以罚金刑,面临大额经济损失的同时其企业商誉和社会评价也会降低,不仅很难享受政策优惠,还会面临相关部门严厉的监管;另一方面,企业的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很可能判处相应的刑期。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一旦企业核心人员被剥夺人身自由,企业经营管理将面临巨大危机。显然,以上两方面的后果都是企业无法承受的。这也突显了刑事合规引入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性。
04
企业刑事合规的方向
尽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企业刑事合规如何去做提出了很多意见,但笔者通过梳理发现,企业刑事合规基本上都是要围绕企业刑事风险事前预防、事后处理这两个维度再具体开展。
(一)企业刑事风险事前预防机制
刑事风险事前预防,顾名思义,就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触犯的罪名进行风险警示,在构成刑事犯罪之前将风险消除。我国刑法分则中犯罪主体涉及单位的罪名大约有160个,再加上涉及企业高管的罪名15个,企业经营管理中将面临近180个刑事风险点(下文具体介绍相应罪名)。我们需要对上述罪名进行解构,对构成要件分析,企业实施何种行为将构成该罪,同时还需对构成该罪的立案标准及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列明。然而,企业刑事风险预防全面铺开的话又很容易导致形式化,高成本却低实效性的结果,因此,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需做不同的刑事风险预防计划,要重点突出企业行业特点。当然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反商业贿赂等企业通用方面的刑事合规也不容忽视。
(二)企业刑事风险事后处理机制
企业刑事风险事后处理即企业触碰刑事红线后,通过刑事合规整改来减轻刑事责任,将企业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第一,针对检察机关起诉的具体罪名进行内部整改,全面纠正企业涉罪行为,断绝风险恶果继续扩大的可能性,并积极弥补涉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通过减弱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表明企业积极整改的态度;第二,对企业的管理结构缺失进行修正,对决策、管理、执行层的具体职责细化,明确各自权限,防止因权责不明而承担刑事责任,从源头上杜绝风险。
05
企业应当制定刑事合规“红线图”
企业的刑事合规“红线图”,是凌科安时“企业经营航线图计划”实施过程中的一项阶段性工作子计划,旨在针对企业设立、生产经营、融资、终结(破产、重组、注销)的全生命周期内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梳理与分析,帮助客户识别与规避风险,为客户安全、平稳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可以说刑事合规“红线图”对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至关重要。凌科安时将从五个方面来制定企业刑事合规“红线图”:
(一)企业“出生”时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设立(公司登记)类犯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对于上述二个罪名,自《公司法》修改后,适用的情况就非常少,而且该罪名存在合理性和正当性的问题,实践中具有违法的普遍性和执法的选择性问题。例如大多数创业企业的成立是通过找代理公司垫资后撤回垫资款、利用“熟人”或“关系”办理假验资、或者是验资完成后将资金撤出等方式来解决注册资本问题。
(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1、违反生产安全的事故类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针对事故类犯罪,刑法主要追究的是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产品质量类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由上述罪名可以看出,涉及的行业较为广泛,主要包括药品、食品、医用器材、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及其他产品。上述罪名属于法定犯,也是行政犯,须结合该行业部门法及和各行业监管部门的管理法规及规章来综合认定。
3、走私类犯罪(主要针对贸易公司)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另外,对于进口垃圾的行为还专门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设置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4、违反税收监管类犯罪
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5、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
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7、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逃避商检罪。
8、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三)企业融资过程中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1、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逃汇罪;洗钱罪。
2、金融诈骗类犯罪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四)公司“死亡”时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公司终结(破产、重组、注销)类犯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
(五)企业高管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挪用资金罪。
06
新企业刑事合规“红线图”的落地
在检察机关的大力推动下,刑事合规业务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各地也在如火如荼的开展刑事合规业务研究。为了更好地落实企业刑事合规“红线图”计划,帮助企业开展刑事合规,凌科安时将从以下几点推动该项研究与服务工作的落地与实施:
(1)组建稳定的刑事合规团队
(2)根据具体企业的需求,开展行业研究
(3)深入企业内部,对各个环节进行跟踪调研
(4)排查梳理企业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并制作风险成因及风险等级评估报告
(5)针对刑事法律风险给出具体方案,协助企业落实该方案,在落实的过程中不断进行调整改进
(6)针对管理层、重要岗位人员、业务人员进行刑事法律风险方面的培训
(7)定期检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落实情况,若有漏洞,及时调整相应方案
注:
1.参见李翔:《企业刑事合规的反思与合理路径的构建——基于我国单位犯罪原理的分析》,载《犯罪研究》2021年第5期。
2.本文的“企业家”是指在企业经营中参与决策以及负责重要 经营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9 类人员:(1)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2) 实际控制人、股东;(3)党群负责人;(4)董事;(5)监事;(6)财务负责人;(7)技术 负责人;(8)销售(采购)负责人;(9)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
3.数据来源于《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制作。遗憾的是未公布2019年企业家涉案数量及人数。
2018年11月,国务院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对央企提出了合规管理新要求,开启了企业合规管理的新篇章。之后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企业合规的内容进行细化,但遗憾的是这些企业合规文本都是一些指引性文件,缺少法律的制裁与激励性,尤其是在企业刑事合规领域欠缺法律的评价。
直至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浦东、金山,广东深圳南山、宝安,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6家基层检察院开启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试点工作;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不仅将试点地区范围扩大到北京、上海、江苏、浙江、辽宁等十个省直辖市,还对刑事合规不起诉罪名的范围及刑期限制进行了改革,引发了企业进行自我检测刑事合规的新一轮浪潮。
本文主要从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要性、发展方向及如何制定、落地企业刑事合规“红线图”几个层面,对其进行初步解读,希望能为读者了解企业刑事合规有所裨益。
01
何谓企业刑事合规
近年来,“刑事合规”这个词语不仅得到了刑法理论界的热捧,而且在司法实务界也备受关注。那么什么是刑事合规呢?
企业刑事合规最早起源于美国,其基本概念是:如果法人事先设置了完备的刑事犯罪风险预防、控制、治理机制,那么就可以据此减轻法人的刑事责任直至责任豁免。1其目的是通过这种激励手段,从源头出发让企业主动进行风险审查,降低企业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同时减轻企业犯罪所承担的后果,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有学者认为,刑事合规是指为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刑事责任,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的刑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也有学者认为,刑事合规是指防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规范其经营活动,以避免受到刑事追究,最大限度的减少企业损失的一种举措。
目前,我国刑事合规主要指企业刑事犯罪后,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提出合规整改建议,企业在第三方监督员(如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帮助下完成合规整改并通过验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对涉罪企业做出不起诉决定。如上文所述,当前我国企业刑事合规还在起步试点阶段,各个试点地区出台的规范还未标准化,这也导致刑事合规不起诉在适用上有所差异。譬如辽宁省对企业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或金融活动及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不能适用合规激励制度,而其他试点省份直辖市对此并没有明确的限定。因此,当前研究企业刑事合规时需注重地域的差异性。
02
刑事合规的司法实践现状
2020年3月份,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推动下,确定了第一批试点单位,由上海、江苏、山东、深圳等地的基层检察院积极探索企业的刑事合规。2021年4月份,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推动下,确定了第二批试点单位,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具体试点单位由上述省级检察院自行确定,每个省(直辖市)确定1至2个基层院作为试点。2021年6月份,由最高检联合多机关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该通知对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21年6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首批四则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从该四则案例中可以看出,主要展示了我国检察院有效预防与治理企业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各地检察院推进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笔者通过仔细研究发现,这四则案例主要存在如下特点:
1、刑事合规适用的罪名都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从最高检公布的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来看,就体现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犯罪行为。从最高检公布的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来看,就体现了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犯罪行为。从最高检公布的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与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来看,就体现了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涉及的犯罪行为。
2、刑事合规适用的对象既包括涉案的企业也包括涉案的企业员工。从最高检公布的合规不起诉的指导性案例来看,涉案企业与涉案企业员工的处理结果是一致的,如果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作出合规不起诉处理,那么对相应的涉案员工也会作出不起诉的处理。
3、刑事合规启动的主体既可以是检察院也可以是涉案企业。在最高检公布的四则合规不起诉的指导性案例中,可以看出都是由检察院主动依职权启动刑事合规,当然作为涉案企业也可以提出适用刑事合规不起诉或者暂缓起诉,但是需要通过检察院的审查。
4、刑事合规整改的主要措施
最高检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显示,涉案企业的刑事合规整改措施主要有:
(1)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刑事合规风险进行识别;
(2)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制定具体刑事合规计划(审计、调查、举报、培训、惩戒);
(3)涉案企业调整公司管理架构,规范内部管理流程;
(4)设立相关部门,执行、实施企业的刑事合规计划;
(5)定期向检察院提交刑事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
5、刑事合规整改的结果。
从最高检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可以看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相关人员参加,并根据涉案企业的刑事合规情况,对涉案企业做出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罚的处理。
03
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一)企业涉刑事风险升高
笔者在阿尔法系统中以“单位犯罪、一审判决”为关键词,搜索2016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的案例后得出如下数据:2016年,全国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的数量为3011件,2017年为4254件,2018年为5214件,2019年为5654件,2020年为4634件。如下图所示:

从上述图表可以得出企业涉及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从2016年的3000余例上升到2019年的5600余例,2020年虽有回落但主要是受疫情影响。总体来说,企业经营管理的刑事风险在持续升高。
(二)企业家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呈现整体上升趋势
根据《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9-2020)》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2020年我国企业家2刑事案件数量从2014年的902件增加到2020年的2635件,涉及企业家的人数也从1099人增加至3095人3,具体数据如下图所示: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家犯罪规模整体也呈现上升趋势。考虑到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检察机关一旦起诉,很难被判无罪),被起诉的企业家基本都要受到刑事制裁。
(三)企业刑事犯罪的严重性
纵观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的规定基本上采取的是双罚制——企业如果构成犯罪,一方面除了要没收违法所得外,还会被法院处以罚金刑,面临大额经济损失的同时其企业商誉和社会评价也会降低,不仅很难享受政策优惠,还会面临相关部门严厉的监管;另一方面,企业的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很可能判处相应的刑期。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一旦企业核心人员被剥夺人身自由,企业经营管理将面临巨大危机。显然,以上两方面的后果都是企业无法承受的。这也突显了刑事合规引入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性。
04
企业刑事合规的方向
尽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企业刑事合规如何去做提出了很多意见,但笔者通过梳理发现,企业刑事合规基本上都是要围绕企业刑事风险事前预防、事后处理这两个维度再具体开展。
(一)企业刑事风险事前预防机制
刑事风险事前预防,顾名思义,就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触犯的罪名进行风险警示,在构成刑事犯罪之前将风险消除。我国刑法分则中犯罪主体涉及单位的罪名大约有160个,再加上涉及企业高管的罪名15个,企业经营管理中将面临近180个刑事风险点(下文具体介绍相应罪名)。我们需要对上述罪名进行解构,对构成要件分析,企业实施何种行为将构成该罪,同时还需对构成该罪的立案标准及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列明。然而,企业刑事风险预防全面铺开的话又很容易导致形式化,高成本却低实效性的结果,因此,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需做不同的刑事风险预防计划,要重点突出企业行业特点。当然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反商业贿赂等企业通用方面的刑事合规也不容忽视。
(二)企业刑事风险事后处理机制
企业刑事风险事后处理即企业触碰刑事红线后,通过刑事合规整改来减轻刑事责任,将企业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第一,针对检察机关起诉的具体罪名进行内部整改,全面纠正企业涉罪行为,断绝风险恶果继续扩大的可能性,并积极弥补涉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通过减弱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表明企业积极整改的态度;第二,对企业的管理结构缺失进行修正,对决策、管理、执行层的具体职责细化,明确各自权限,防止因权责不明而承担刑事责任,从源头上杜绝风险。
05
企业应当制定刑事合规“红线图”
企业的刑事合规“红线图”,是凌科安时“企业经营航线图计划”实施过程中的一项阶段性工作子计划,旨在针对企业设立、生产经营、融资、终结(破产、重组、注销)的全生命周期内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梳理与分析,帮助客户识别与规避风险,为客户安全、平稳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可以说刑事合规“红线图”对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至关重要。凌科安时将从五个方面来制定企业刑事合规“红线图”:
(一)企业“出生”时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设立(公司登记)类犯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对于上述二个罪名,自《公司法》修改后,适用的情况就非常少,而且该罪名存在合理性和正当性的问题,实践中具有违法的普遍性和执法的选择性问题。例如大多数创业企业的成立是通过找代理公司垫资后撤回垫资款、利用“熟人”或“关系”办理假验资、或者是验资完成后将资金撤出等方式来解决注册资本问题。
(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1、违反生产安全的事故类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针对事故类犯罪,刑法主要追究的是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产品质量类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由上述罪名可以看出,涉及的行业较为广泛,主要包括药品、食品、医用器材、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及其他产品。上述罪名属于法定犯,也是行政犯,须结合该行业部门法及和各行业监管部门的管理法规及规章来综合认定。
3、走私类犯罪(主要针对贸易公司)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另外,对于进口垃圾的行为还专门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设置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4、违反税收监管类犯罪
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5、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
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7、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逃避商检罪。
8、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三)企业融资过程中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1、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逃汇罪;洗钱罪。
2、金融诈骗类犯罪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四)公司“死亡”时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公司终结(破产、重组、注销)类犯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
(五)企业高管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挪用资金罪。
06
新企业刑事合规“红线图”的落地
在检察机关的大力推动下,刑事合规业务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各地也在如火如荼的开展刑事合规业务研究。为了更好地落实企业刑事合规“红线图”计划,帮助企业开展刑事合规,凌科安时将从以下几点推动该项研究与服务工作的落地与实施:
(1)组建稳定的刑事合规团队
(2)根据具体企业的需求,开展行业研究
(3)深入企业内部,对各个环节进行跟踪调研
(4)排查梳理企业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并制作风险成因及风险等级评估报告
(5)针对刑事法律风险给出具体方案,协助企业落实该方案,在落实的过程中不断进行调整改进
(6)针对管理层、重要岗位人员、业务人员进行刑事法律风险方面的培训
(7)定期检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落实情况,若有漏洞,及时调整相应方案
注:
1.参见李翔:《企业刑事合规的反思与合理路径的构建——基于我国单位犯罪原理的分析》,载《犯罪研究》2021年第5期。
2.本文的“企业家”是指在企业经营中参与决策以及负责重要 经营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9 类人员:(1)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2) 实际控制人、股东;(3)党群负责人;(4)董事;(5)监事;(6)财务负责人;(7)技术 负责人;(8)销售(采购)负责人;(9)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
3.数据来源于《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制作。遗憾的是未公布2019年企业家涉案数量及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