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7日凌晨,针对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展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2020年1月31日,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一、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的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服务部现将湖南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关心的热点问题总结如下,以供参考:
Q1 延长休假至2月2日是否属于强制性要求?企业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如期或提前复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要求,应当视为中央人民政府已经决定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停工至2020年2月2日,如无特殊情形,相应企业不应自行决定如期或提前复工。
Q2 延迟复工至2月9日是否属于强制性要求?企业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如期或提前复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要求,应当视为中央人民政府已经决定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停工至2020年2月2日,如无特殊情形,相应企业不应自行决定如期或提前复工。
Q3 企业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同时,《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因此,如果企业提前复工,可能会被责令停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
此外,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本次2019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由于企业未遵守通知的要求,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责任。
Q4 本次国务院的延长假期通知中延长的三天假期是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本次春节假期中仅有三天(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尽管本次延长假期通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但根据文义理解,该延长的三天春节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而且,通知中明确要求,要安排不能休假的职工“补休”,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则企业必须向职工支付300%的加班工资,且不能采取补休的方式替代加班费。因此延长假期期间属于休息日,如安排职工上班则需要支付200%的加班费。
Q5 本次湖南省办公厅发布的延迟复工期间延长的七天假期是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湖南省办公厅发布的延迟复工期间延长的七天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但是否属于休息日,该通知中并未明确。全国各地的意见也不统一。
上海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前复工”的解答,“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延后复工期间(即2月3日至2月9日24时),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在此期间上班的人员应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在湖南省关于延迟复工期间延长七天假期的性质进一步明确之前,建议企业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Q6 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中对此也作出了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Q7 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职工自行隔离的14天,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先自行隔离14天。在14天里,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企业也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Q8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同时,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Q9 因疫情停工停产的,企业如何计发工资?
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以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通知的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的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至85%。
结合2019年9月6日发布的《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2019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1700元/月、1540元/月、1380元/月、1220元/月;我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17元/小时、15元/小时、13.5元/小时、12.5元/小时。适用时间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其中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时;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时。
Q10 劳动合同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届满,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11 劳动合同在隔离或观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主席令第73号)的规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Q12 疫情的发展方向不明确,企业应当如何安排生产经营?
结合2020年1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有关情况举行的发布会,延长后的春节假期在2月2日结束后,是否会再次延长假期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在2月9日之后的疫情发展情况如何,现在亦不能确定,企业的生产经营遇到很大的挑战。为此,企业可以积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实现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岗调休的目标。对此,北京市等人社部门已经发出了上述倡议。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 湖南企业劳动用工十二问
作者:曾佳魁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2020年1月27日凌晨,针对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展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