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管辖的一般规则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其实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是通过《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二十八条进行了细化和确认。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可见,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类别,归为专属管辖范畴。但应注意的是,此处我们仍需要考虑一个例外情况,就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如果存在,则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非法院主管范围。
其次,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工程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但仍然要受到专门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约束。
就专门管辖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如果纠纷涉及军事机密、海洋等专门法院管辖内容,则应归为上述专门法院管辖。
就级别管辖来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规定,一般需要通过管辖法院所在省级行政区、当事人双方住所地、争议标的额等因素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二、涉及有效仲裁协议时,施工合同管辖该如何确定
01 如果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则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起诉发包人承担责任?
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在实践中存在多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的答案是肯定的,他们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此仲裁条款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发包人不受其限制,所以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承担责任。
而另一种观点的答案则是否定的,他们认为实际施工人之所以能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是基于其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合同,因为其二者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已经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所以此时实际施工人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此观点也是多数人所持观点。
02 如果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则实际施工人的起诉是否应受到仲裁协议的限制?
该问题在实践当中也是争议很大,观点基本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不应受到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仲裁协议的约束,实际施工人依然可以起诉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要求其二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应受到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仲裁协议的约束,但实际施工人可先起诉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实查明后,再行起诉发包人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虽程序上受到一定约束,但并不影响权利的行使。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如果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起诉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反向推理,此举相当于否认了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存在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有违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精神。
本文内容可参考案例: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1052号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591号案件;
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146号案件;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2713号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确定的规则和相关问题
作者:纪星辰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一、确定管辖的一般规则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其实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是通过《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二十八条进行了细化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