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范围及调整事项

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尽管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会约定合同价款以及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但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对合同计量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合同价款的调整事项、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等约定不明、理解分歧等

尽管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会约定合同价款以及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但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对合同计量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合同价款的调整事项、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等约定不明、理解分歧等原因,引发发承包双方产生工程价款争议,形成纠纷。从法院的裁判案例来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多是工程价款纠纷且往往涉及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和审理期限,甚至造成个别案件反复不定,久拖不决。另外,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涉及到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及金额的确定。所以,建设工程价款及其调整不仅是造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作为律师,为更好地处理好工程价款争议,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了解工程造价知识,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范围及调整事项。
一、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
1.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建设工程价款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1)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3)施工机具使用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包括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仪器仪表使用费。
(4)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用、税金及其他。
(5)规费
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工程排污费。
(6)税金
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建设工程价款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1)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2)措施项目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冻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及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脚手架工程费。
(3)其他项目费包括: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包服务费。
(4)规费(同前)
(5)税金(同前)
二、发承包双方可调整合同价格的事项
1.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的工作内容、质量要求、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或其他特征及合同条件等的改变。
2.工程量清单缺陷
工程量清单缺陷是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对应的招标时的设计文件(非招标工程为签约时的设计文件)之间出现的工 程量清单缺漏项、项目特征不符以及工程量偏差。
3.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项目、零星工作时,依据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消耗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数量,按约定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4 .物价变化
物价变化是指因人工、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
5.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但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暂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和专业工程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6.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补偿义务,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7.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用于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服务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工程变更、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工程索赔等的费用。
8.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三、发包人承担计量计价风险的事项,由发包人及时调整相应的合同价格
下列事项是发包人承担计量计价风险的事项:
1.法律法规与政策发生变化;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原始数据和基准资料错误;
3.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
4.超过发承包双方约定范围和波动幅度的市场物价变动和汇率波动;
5.因发包人未履行公平、诚信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6.其他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四、承包人承担计量计价风险的事项,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下列事项是承包人承担计量计价风险的事项:
1.承包人为达到完工交付要求所必需的施工内容发生的必要费用;
2.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实施方案变化引起费用调整;
3.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
4.发承包双方约定范围和波动幅度内的市场物价变动和汇率波动;
5.因承包人未履行公平、诚信义务而导致增加的费用;
6.其他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五、工期延误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承担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六、因法律法规与政策变化导致的工程索赔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承担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因法律法规与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第1 款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法规与政策变化的,合同价格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减的予以调整;
3.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第1 款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法规与政策变化的,合同价格调减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增的予以调整。
七、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
1.出现合同价格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清单缺陷、计日工、索赔)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格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格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格请求。
2.出现合同价格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清单缺陷、索赔)后的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格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格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格请求。


3.发(承)包人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格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书面通知承(发)包人,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格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14 天内对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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