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致业主人身损害,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来源: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导 语 物业虽小,却承载万家灯火;纠纷虽微,却关乎民生福祉。每一起物业合同纠纷背后,都是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更是对司法服务的信任。

导 语
物业虽小,却承载万家灯火;纠纷虽微,却关乎民生福祉。每一起物业合同纠纷背后,都是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更是对司法服务的信任。
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海东市两级人民法院以严实作风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聚焦群众身边“急难愁盼”的小事,以“调为先、和为贵”,深化多元解纷机制,畅通诉前调解、速裁快审通道,推动物业矛盾源头化解、实质化解。从“面对面”释法明理到“心贴心”协调疏导,从规范物业服务标准到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司法力量始终贯穿于民生保障的细微之处。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引导物业纠纷高效解决,现精选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司法智慧护航安居家园,为社会安定有序注入法治动能。
张某春与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致业主人身损害,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3日,在被告青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服务的互助县某明珠小区内,原告张某春乘坐电梯时误达负一楼,因该负一楼既未安装照明设施,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张某春出电梯后,在摸索着走出楼道的过程中,不慎跌落至遗留坑洞,致使腰背部、右下肢严重受伤。经互助县某医院诊断,张秀春为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等伤情。经治疗后,张某春就赔偿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张某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总计10.6万元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为业主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当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致使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存在明显失职行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相关场地切实履行维修、管理义务。具体表现为:未在负一楼安装照明设施,未对建筑施工遗留在负一楼的坑洞进行及时填充,也未在电梯按钮处设置明确的出门按钮标志,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原告人身受到损害。因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物业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万元,并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
物业管理是业主通过合法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同时维护相关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重要活动。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这不仅关乎小区的正常运转,更直接关系到每一位业主的切身利益。一旦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这起案例深刻体现了“小物业 大民生”的理念,提醒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为广大业主在遭遇类似侵权事件时,如何依法维权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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