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报称淘小铺首席运营商广州三帅六将及相关公司涉嫌传销被冻结4400多万元,先前社交电商“斑马会员”相关公司涉嫌传销被法院冻结3000万元。
今年以来,陆续接到咨询客户因“涉传”被冻结账户后该怎么办,在处理过程中深感兹事体大,然而这种情况少有先前经验可借鉴,现将所思所想和大家共享,各位在实践中如有更好的建议,欢迎交流指正。
传销有行政和刑事责任之别,公安和市场监管双重管辖
传销行为可以是行政责任也可以是刑事责任,在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中,确立了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查处传销行为的机制,工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传销案件,不构成犯罪的,移交工商部门查处。
刑事责任:以经营活动为名且缴纳费用或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且按照层级、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且骗取财物,骗取钱财是核心要件,包括:
1)经营活动为名+缴纳会费加入形成层级+直接/间接以发展人数为依据付酬+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
2)经营活动为名+购买产品加入形成层级+直接/间接以发展人数为依据付酬+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
3)当层级为三级以上且人数达到30人的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行政责任: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本质上还是为了推广业务,不是为了骗取钱财,包括:
1)直接/间接发展人员+人员数量为依据付酬
2)直接/间接发展人员+销售业绩为依据付酬
3)直接/间接发展人员+被发展人缴会费加入
维权路径
维权之路虽然艰辛,但若证据合法、充分,找对路径,仍有成功先例。
先看一张图,此类案件集中在这三个地方。
一、提起行政复议
在查处“涉传”案件,能否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北京德世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2018)鄂01行终493号】,一审法院认为,工商局人民法院提出冻结资金账户的申请能不必然导致原告资金账户冻结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认定,准予冻结账户的裁是执行荆门市工商局的冻结决定。尽管荆门市工商局并没有针对上诉人德世久公司明确作出并送达书面的冻结决定,但该冻结决定客观存在,且已付诸实施,对上诉人的权益已造成实际影响,并裁定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因此在账户受到冻结之后,可以理解向上一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主要原因在于说行政复议的效率较高,对于明显存在问题的冻结,可以得到迅速的解决。
二、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在提起行政诉讼中,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切入,具体为:
(一)釜底抽薪之起诉确认“不属于传销”
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举证责任在行政单位应对对作出该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否则要承担相应不理后果,对于传销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原本就是糊涂账,争议非常大,特别是对所谓的谋取“非法利益”定性模糊,有部分执法机构认为只要“层级三级以上”就属于“传销”而不考察实际情况,甚至有因为“利益驱动”办案的情况存在。
所谓“打铁自身硬” ,只要论证分析不属于传销,可以果断提起诉讼,让司法机关确认不属于传销行为,这样做的必要性在于让行政机关有义务充分举证证明案件属于“传销” ,否则将会被撤销行政决定。
另外,依照法律规定,只有在“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才能申请冻结账户,对于相应的举证责任应在行政机关,对于被冻结单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是可以申请解除账户的查封。
目前已经有胜诉的案例,比如:四川渠州酒业有限公司与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2019)鄂1125行初10号】。
(二)是否存在管辖程序等方面的违法情形
网络传销案件的管辖是一个疑难杂症,管辖地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涉及多个地域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易确定的网络传销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案件打击处置、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指定。重大、疑难网络传销案件,由工商总局指定管辖。
近年来,多地曾发生管辖权争议案件,在案件管辖权争议的背后,更应该警惕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驱动。一些涉及金额较大的传销类案件,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涉案资产将罚没作为地方财政的一部分,这也驱使了一些地方“争抢”案件现象的发生。
因此,管辖权的问题,涉及被冻结单位的切身利益,对于异地执法的案件中,如果认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应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更为合法、合理的,据此可以提起诉讼程序。
关于程序问题,还涉及到是否听证,是否有合法的文书等等。
(三)查封、冻结的期限问题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冻结资金通常是一年,但是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冻结,而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能够超过两年,不动产税不超过三年。
另外,如果查封的不是账户,是其他的产物,根据《反传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超过该期限内,可以提出解封的申请。
(四)长时间不定性、不查处,可以起诉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以涉传冻结账户之后,对于是否构成传销,迟迟不查处,不予定性,也不解除账户账户,这类情况该怎么处理。
在韩小静与广州省工商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中【(2018)粤行终1846号】,原告认为广州省工商局查封其账户四年来,不定性、不查处,造成其财产损失。请求确认四年多没有依法定性是否为传销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虽然该案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被驳回,但是该案非常有借鉴意义,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并且行政合理性原则也已广泛认同与确立,主要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防止其被滥用。行政处罚是行政权力体系中与行政相对人利益最为直接的一种,其行使更应把握和坚持好合理性原则,使处罚施于对违法过错的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基础之上,符合行政处罚本来的价值取向。
因此,如果冻结账户后长达四年没有进行定性,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显然已经超出了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范畴,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冻结的权限与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
维权之路上,首要解决的是行政机关的冻结是否确实违法了,判断的维度包括,该行政机关有无冻结的权力,哪些资产依法不能冻结、查封。
一、查询、冻结、划扣,各单位权限不一
| 权力性质 | 享有该权力的单位 |
| 查询 | 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冻结 | 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 |
| 划扣 | 法院、海关、税务 |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冻结存款、汇款,但《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采取严格限制的原则,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未授予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账户的权力。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传销案件中,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工具等财物进行查看,也可以查询账户,但无冻结和划扣的权力;公安局有查询和冻结的权力,无划扣权限。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冻结账户权力,但可申请法院冻结
市场监督管理局虽然无权冻结账户,但可以申请法院冻结,依据在于《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这里面“水分”最大的是什么情况才叫“有证据证明”,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缺乏判定的原则,主观性较强。
因此,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未申请法院而是直接冻结账户,则涉嫌违法,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违法并解除账户的冻结。
三、哪些账户不能冻结
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有很多账户是不能冻结后收到相应限制的,如果该类账户被冻结、划扣就可以提出异议,申请解除冻结。
账户冻结受到限制一览表
| 账户类型 | 法律依据 |
| 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 《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
| 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 |
| “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法复【1997】6号) |
| 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除享有优先受偿、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税务等法定原因外) |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法【2001】1号 |
| 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划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投资基金法》 |
|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可冻结不得扣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 |
|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 |
| 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款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6]30号) |
| 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 政府财政经费账户:不得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可以执行政府财政经费以外账户内的存款。 | 《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注释[2001]8号) |
| 空难死亡赔偿金: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不应作为死者的财产进行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
| 党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 |
| 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基金: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2000〕4号) |
|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 |
| 非结算会员保证金: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 |
| 结算担保金: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 |
| 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冻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