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来源: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网络环境下备受关注的法律内容。 网络知识产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这些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和创作者本人具有重要的经济和商业价值。

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网络环境下备受关注的法律内容。
网络知识产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这些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和创作者本人具有重要的经济和商业价值。
1、传播速度快
网络使信息的传播速度空前加快,使得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在短期内迅速传播,对权利人的自身权益造成严重伤害。
2、侵犯方式隐蔽
在网络环境下,侵犯行为往往藏在更复杂的网络媒介下,难以被发掘和追踪。
例如:经营者通过驰名商标作为关键词搜索引流,以数字化手段实现混淆和攀附商誉的案例(江西中进药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以这种方式提升产品的曝光度与推荐率,增加交易机会。这种货不对版、虚假宣传的现象,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益,扰乱数字经济商业环境,也侵犯了消费人群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3、跨国化侵权行为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跨国侵权行为日益增多,使得侵犯行为可以轻易跨越国界,阻碍了创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给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复杂性和困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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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案例
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指控被告乙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甲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该涉案作品最初是由作者顾某创作并上传至站酷网,甲公司通过著作权转让协议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甲公司确实合法取得案涉作品的著作权,并认定乙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作品,侵犯了甲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参照《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酌情确定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元。并驳回原告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号:(2023)鄂0303知民初123号
互联网发展飞速前进,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无处不在,不仅促进创新,且能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推动经济发展。
然而著作权侵权现象急剧增多,这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阻碍。
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策略
一、完善法律体系,提供数字经济发展保障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是打击跨国侵权行为的关键,制定更加合理科学的法律标准和执行机制。加强对数字经济中知识产权严加保护的司法理念,有助于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提高行业自律,加强保护意识
可利用数字水印、版权追踪等技术手段,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直接保护;通过讲座等活动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和认识,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三、运用技术支持和信息化建设,增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各国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提高跨国侵权行为的打击效率,共同建设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高效利用。还应加速推进各国司法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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