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12年8月14日,原告彭某在S306线行走时被陈某驾驶的大货车压断左脚,交警部门查明陈某驾驶的货车未按时年检,最终认定原告与陈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彭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陈某及其投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之约定,认为陈某驾驶的货车未按规定检验,因此对商业三者险部分拒赔。
二、争议焦点
陈某驾驶未按时年检的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代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驾驶的货车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之约定,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责任。彭某不服,提出上诉。
受彭某委托,本案二审由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刘舟律师代理,刘舟律师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代理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大量的调查工作得知:陈某投保时,四份投保单均不是陈某本人填写和签名,系由他人代签。保险公司并未向陈某交付保险条款,也未向陈某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陈某亦不知车辆未按时年检会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刘舟律师观点:
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未尽明确告知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且,机动车未年检与事故的发生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刘舟律师依法提出上述观点。
法院最终采纳了刘舟律师的观点,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当庭陈述保险由他人代买,保险公司未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解释和说明,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作出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的终审判决。
四、律师提示
日常生活中,投保人购买相关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事故风险,降低自身损失,而在实际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会依据免责条款拒赔。对此,刘舟律师提示大家,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免责条款的约定,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明确告知义务而拒赔的,赔偿义务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保险公司未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解释和说明义务”主张免责条款无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未按时年检,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
作者:刘舟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 2012年8月14日,原告彭某在S306线行走时被陈某驾驶的大货车压断左脚,交警部门查明陈某驾驶的货车未按时年检,最终认定原告与陈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