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0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9条,明确了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征税方式为从价计征、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和盐。
资源税的作用在于,通过税收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关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且与我国的生态建设紧密联系。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简要回顾一下我国资源税的发展历程,并看看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亮点。
一、资源税的发展历程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2011年11月,我国陆续实施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2016年7月,我国全面进行资源税改革,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建立了税收与资源价格挂钩的自动调节机制,税收弹性得以增强。
如今,资源税改革已较为成熟,税制要素、征管措施、税收制度都得以完善。因此,此次资源税立法目的是改革成果进一步上升为法律,这也意味着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迈出重要一步。
二、纳税人和纳税对象
《征求意见稿》确定了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对象为矿产品和盐。
虽然目前范围较小,但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逐步将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征税范围”这一决定已经在本意见稿中体现。《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提出:“国务院可以组织开展水等资源税改革试点”,由此可以推测纳税对象范围的扩大是必然趋势。
三、纳税方式:总体上确定全面实行从价计征原则
《征求意见稿》指出,根据《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对大部分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即:应税产品销售额×具体比例税率。
而对经营分散、难以控管的少数应税产品可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具体计征方式建议,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即应税产品销售数量×具体定额税率。
四、税率
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在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原油和天然气的税率都为6%,煤的税率为2%-10%。
五、免、减征资源税项目
《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暂行条例》和资源税改革政策规定,第九条中明确了四项减免税情形:
(一)对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此为考虑运输过程也要耗费油气资源的特点。
(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此为考虑深水油气田开采成本高、风险大,需要一定的政策支持。
(三)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30%资源税。此为考虑到衰竭期矿山开采成本高、难度大。
(四)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20%资源税。此为达到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目的。
六、对企业的影响
资源税会增加相关企业的税负负担,开采成本提高,企业需采取应对策略,提高资源开采率,提高生产技术,降低成本。
最后,在《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提出:“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并缴纳矿区使用费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原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条例》中规定,对2011年11月1日前已订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合同的,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现在为促进税制统一和税负公平,特提出合作开采的中外企业,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总之,《资源税法》的出台将指引相关企业尽快转型,开启创新多元的生产经营模式。
《资源税(征求意见稿)》发布,生态建设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日益显著
作者:唐诗颖来源:星瀚微法苑

2017年11月20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