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公寓业主会诉国网电力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

来源: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原告天津某公寓业主会,因其公寓5号楼一楼存在变配电室,认为有安全隐患和电磁、噪声环境污染,诉请法院要求电力公司将其变配电室内的变配电设备迁出。

基本案情
原告天津某公寓业主会,因其公寓5号楼一楼存在变配电室,认为有安全隐患和电磁、噪声环境污染,诉请法院要求电力公司将其变配电室内的变配电设备迁出。经调查,丰盈公寓5号楼一楼变配电室是小区开发商投资建设,通过了规划。
后小区开发商于2005年破产清算,该小区变电室就由电力公司进行维护管理。在另一起环境污染损害侵权案件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检测该变配电室内有四台变压器,其噪声稍微超出国家标准,正在整改中。
争议焦点
电力公司是否是涉案变压器的产权人;
该涉案变压器是否存在电磁污染和安全隐患。
法院裁判
关于电力公司是否是涉案变压器的产权人的问题。法院判决认为,涉诉公寓房屋为小区配电室,该房屋没有产权证,只在房管局备案登记,变电设备为开发商申请购买,安置在上述配电室中,现该小区开发商已被宣告破产清算,小区配套房屋及屋内变电设施应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原告主张该设备归电力公司所有依据不足,不予认定。
关于变压器是否存在电磁污染和安全隐患的问题。法院判决认为,电力公司作为电力供应管理机关,对该变电设备负责维护保养,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应采取降噪措施。原告虽主张该变电设施具有安全隐患,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认定。
案例评析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案涉变配电设施属于为整个小区居民提供低压用电的共用用电设施,为原商品房开发商所投资建设,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该开发商为其所有权人。
该共用用电设施的建造成本纳入了商品房的公建开发成本,那么在开发商将房屋全部出售后,该设施及占用空间都属于楼宇内的共用设施,按照《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所有权应为楼内业主或者小区业主所共有。
但由于该设施关系到整个小区的用电稳定和安全,在开发商处于经营停滞、无力维护该设施的状态下,电力公司本着为小区居民用电安全与稳定的目的,无偿的接手该变配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属于国有企业对社会责任的一种担当,属于无因管理行为。这种担当不是牟利行为,也不是法定义务,不能因此要求电力公司承担所有权人应承担的风险和义务。
此外,原告并没有在变电设施的周围做过环境电磁检测,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受到了现实的危害。电压100千伏以下的送变电系统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电磁辐射环境污染。
本案虽然胜诉,但是本所律师本着对严谨负责的态度,依然对电力公司提出风险警示,对于与居民临近的电力设施,虽然一般都没有电磁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但是部分居民科学素养不高,容易被一些伪科学养生谣言所蛊惑,经常本着宁信其有的心理反对临近的电力设施。
也有的是电力设施本身存在一定的噪声污染,确实影响到了部分居民的生活,比如本案的电力设施低频噪声就存在超标问题。
电力公司应积极解决此类噪声扰民问题,并且要加大宣传电力科学的力度,主动反击宣传电力设施对人体有害的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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