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近五年陕西省与公司有关纠纷大数据报告(十一) ——公司解散纠纷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或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对公司解散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法条规定的公司解散原因囊括了公司解散的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为自行解散,第二种形式为强制解散,第三种形式为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或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对公司解散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法条规定的公司解散原因囊括了公司解散的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为自行解散,第二种形式为强制解散,第三种形式为司法解散。本文所讨论的公司解散纠纷,主要是指公司出现僵局时,公司股东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而引起的纠纷,[1]即由于司法解散而引起的纠纷。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拓荒者团队对“Alpha案例库”中,2018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2日陕西全省范围内案由为“公司解散纠纷”的案例进行检索,共获取151篇裁判文书,有效裁判文书143篇。本文通过数据可视化及文本分析等方法,对近五年陕西省范围内公司解散纠纷案件进行梳理。本文共分为上下两篇内容,上篇主要关注该类型案件的数据分析、有关法律规定等,下篇将着眼于归纳争议焦点,凝练裁判要点,总结实务操作指引。期望通过以上工作,可以增加读者对陕西省公司解散纠纷的诉讼现状、争议焦点、裁判倾向等方面认知与理解,为该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大数据可视化分析
(一)数据来源
时间:2018年2月22日 — 2023年2月22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解散公司纠纷
地域:陕西省
文书类型:判决
案件数量:151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3年2月22日
本次检索获取了共151篇裁判文书。以下将主要从审理程序、裁判结果、审理时间、审理法院层面进行大数据可视化呈现。
(二)案例分析可视化
1.审理程序可视化

从以上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出,在检索出的案例中,一审案件约占74.19%,二审案件为25.81%,无再审案件。一二审案件占比与近五年陕西省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整体数据基本保持一致。
2.裁判结果可视化

一审裁判结果
从上图可以看出,一审的全部/部分支持率仅为51.3%,全部驳回的概率高达40%,全部/部分支持率远远低于一般民事纠纷(83.47%)的比例,全部驳回率远远高于一般民事纠纷(7.24%)的比例。通过梳理分析案例,发现驳回率较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解散公司是解决公司纠纷最为严厉的手段,基于“公司自治为主,司法谨慎干预”的原则,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和其他类型的公司类诉讼相比,法院对该类型案件持极为谨慎的态度。第二,法律对解散公司的原因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非法定原因公司不得解散;同时,对法定原因的界定较为模糊,进而赋予了法官较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基于“公司自治”原则,从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角度出发,法官在进行裁判时,对事实认定、证据证明力的要求更为严格。第三,在该类纠纷对原告举证责任的要求较高,但由于多种原因,原告常常面临举证能力不足的窘境。

二审裁判结果
在当前检索条件下,共有二审案件40件,其中39件维持原判,仅有1件改判,改判率仅为2.5%,远远低于一般民事纠纷和公司类诉讼的改判率。将此数据与一审裁判结果结合,可以看出,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该类案件中原告的诉讼风险较高。
3.审理期限分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本次检索条件下每一个程序(指一审、二审)审理时间平均为146天,而陕西省近五年民事案件一个程序的平均审理期限约为95天,近五年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个程序平均审理时间为125天,(上述数据均系通过Alpha数据库检索计算得出),该类型案件审理时间较长。需要指出的是,因为相当一部分裁判文书中并未记载立案时间,基于Alpha数据库的运算方式,此处并不能完全统计出检索到的裁判文书的审理期限。此外,这里的审理期限指的是案件在一个程序中从立案缴费到结案的时间,不包括律师前期接洽、准备诉讼资料、法院立案前程序流转及诉前调解的时间,如果将上述时间也计算在内,期限将大大延长。
4.审理法院可视化

从上图可以看出,区别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大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同,近五年陕西省审理公司解散纠纷最多的法院是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其次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与该类纠纷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管辖规则有关,我们将在本文第二部分对该类纠纷的管辖规则作进一步说明。
二、诉讼指引
(一)主体
原告:要求解散公司的股东;
被告:被要求解散的公司;
第三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司法实践中,非原告身份的股东,一般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当中。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公司解散纠纷中,常有原告同时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对此,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对原告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三)管辖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三、常用法律规定
直接调整该案由项下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第二十四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结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司解散纠纷呈现出原告诉讼风险高、管辖法院级别高、审理周期长等特点。下篇,我们将主要剖析有关案例,对法院裁判观点进行分类总结,并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建议。
注:
[1]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下第2版[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0年版,第7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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