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仓库为一假冒国际驰名商标出口的商品提供仓储服务,后因被发现该商标权人将商品生产者、商品销售者以及提供仓储服务的仓库告上法庭,要求提供仓储服务的仓库对于商标权人的损失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仓储服务提供者如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服务则按共同侵权处理。
律师解读
法院判断提供仓储服务的仓库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一般都是从上述的法条规定入手,判断是否故意提供仓储服务,对于提供仓储服务的商品是否侵权有无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根据仓储行业的一般特征,仓储方更多注意义务是审查仓储货物是否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货物,一般情况下,不负有审查他人交付仓储的货物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可能性的义务,我国法律也没有赋予提供仓储方该项检查权利及义务。
客观上仓储方也无法时刻监控所存放的每件商品。但为了避免构成商标侵权,仓库出租人在提供仓储服务时要可以对存放的商品进行一个合理的审查,通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
1、对方有无营业执照;
2、对方是否曾经被控商标侵权;
3、商标权人是否曾告知我方租赁的仓库存在商标侵权;
4、我方是否履行合理的监管义务等等;
同时进行合理审查的记录保留好,作为以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为商标侵权人提供仓储服务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作者:吴雨鑫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某仓库为一假冒国际驰名商标出口的商品提供仓储服务,后因被发现该商标权人将商品生产者、商品销售者以及提供仓储服务的仓库告上法庭,要求提供仓储服务的仓库对于商标权人的损失也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