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软件操作界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定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文章摘要
北京一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乐鱼互动(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要点 一般而言,以图文形式呈现的软件操作界面可以有体现相关实用性功能的层级菜单、工具按钮、供用户选择操作的素材等设计,只

北京一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乐鱼互动(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要点
一般而言,以图文形式呈现的软件操作界面可以有体现相关实用性功能的层级菜单、工具按钮、供用户选择操作的素材等设计,只有相关独特的界面设计或界面设计的组合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指向性表现行为,达到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经营者才能制止他人对相关界面进行恶意模仿。
由于一笑公司主张小看软件热门栏目中出现的使用快手软件制作的视频本身大多没有明显的一笑公司标识,一笑公司主要通过用户所使用的文字编辑元素主张系使用快手软件制作而成,而本院已认定一笑公司对体现功能性作用的文字编辑元素不享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的情况下,乐鱼公司无法对使用了快手软件所制作的视频进行识别,一笑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乐鱼公司对小看软件热门栏目中出现涉案视频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原告:北京一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笑公司)
被告:乐鱼互动(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鱼公司)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536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一笑公司诉称:一笑公司开发经营的快手软件(曾用名GIF软件)是国内最具代表性的短视频制作软件,该软件在各大应用市场下载量名列前茅。乐鱼公司开发经营的小看软件也是短视制作软件。小看软件大量抄袭了一笑公司快手软件的操作流程及页面布局、编辑元素,还在热门栏目下提供使用快有软件制作的视频,使用快手软件制作视频特有的装饰图片。乐鱼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笑公司请求:乐鱼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一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5万元及公证费16500元。
乐鱼公司辩称,其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为:1.快手软件用户界面布局、操作流程、视频编辑元素和编辑方式系业内公知设计,不具有独创性。2.软件操作流程和编辑方式属于功能性设计,表达方式有限。3.小看软件热门栏目下的视频都是用户自行上传的,乐鱼公司对这些视频未进行任何编辑、修改等操作。
判决观察
本案争议焦点为,乐鱼公司经营小看软件是否实施了一笑公司主张的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模仿、抄袭一笑公司的快手软件短视频操作流程完整18个步骤及各步骤对应的页面设计;二是模仿、抄袭一笑公司的快手软件部分编辑元素;三是在小看软件热门栏目中提供使用快手软件特有的装饰图片制作的视频。
一、关于模仿、抄袭完整操作步骤及对应界面的行为
认定开发上线在后的小看软件经营者乐鱼公司是否就此行为对一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应判断一笑公司对其开发上线在先的快手软件的完整视频编辑操作步骤及对应界面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只有在一笑公司享有前述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再判断两款软件的完整操作步骤及对应界面是否相同或近似。
一笑公司对快手软件所涉及的视频编辑步骤及对应界面是否享有合法权益。本院认为,经营者为用户使用自己的软件设计制作的具体操作步骤,操作步骤本身、步骤顺序、步骤完整性即步骤的具体实现方式等内容都是为了实现软件功能。市场竞争中,即使有经营者发挥主观能动性,对软件的现有功能设计新的操作步骤,或者对新开发出的功能设计相应的操作步骤,都不能阻止其他经营者开发制作出为实现同样功能而模仿借鉴相同或相似操作步骤的软件,不论这些操作步骤是为了实现软件的必要功能,还是非必要功能。法律鼓励自由竞争意味着允许模仿自由,可自由模仿的内容显然包括向公众提供相同功能的软件,而为了实现相同的功能,设计对应的操作步骤是模仿的必要范畴。因此,一笑公司对快手软件所设计的18个视频编辑操作步骤不享有合法权益,即使乐鱼公司在小看软件中设计了与快手软件相同的18个视频编辑操作步骤,也不构成对一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正当模仿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在于模仿不能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如果经营者不仅借鉴了他人产品功能层面的设计,对他人产品或服务的模仿,还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就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笑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对相关操作界面整体或部分主张著作权,而是就18个操作步骤所对应的整体界面主张享有竞争法意义上的合法权益。该合法权益不是从知识产权保护通常意义上的专有权进行保护的,而是立足于制止符合不正当竞争条件的特定行为,通过制止该行为而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对此,本院认为,一般而言,以图文形式呈现的软件操作界面可以有体现相关实用性功能的层级菜单、工具按钮、供用户选择操作的素材等设计,只有相关独特的界面设计或界面设计的组合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指向性表现行为,达到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经营者才能制止他人对相关界面进行恶意模仿。
本案中存在以下情形:第一,一笑公司承认快手软件中只有分帧编辑相关的界面设计才是其独创的,其余步骤的界面设计都借鉴其他同类软件。经双方确认并举例,2015年10月16日当日,可实现分帧编辑功能的视频编辑软件仅有快手软件和小看软件,但功能特有性不意味着实现功能的页面也具有特有性。经比较,分帧编辑步骤的相关界面与“原音配乐编辑界面”、“文字编辑界面”等普通的编辑界面设计差异不大,未能形成可将快手软件产品与相关服务与一笑公司建立稳定的指向性联系的独特设计。实际上,分帧编辑步骤的相关功能,以及可操作编辑的对象才是其对于普通的编辑步骤而言的本质差异,非体现在界面设计本身。因此,一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其主张的分帧编辑界面设计形成可制止他人模仿的合法权益。
第二,一笑公司能否主张对快手软件18个操作步骤的界面整体享有合法权益,并有权制止他人恶意模仿。本院注意到,这18个操作界面中,一笑公司自认有多个界面系视频编辑软件为实现功能所必备的界面,首页、作品拍摄页、编辑页和分享页面等界面与小影、秒拍、微录客等多款图片或视频编辑软件的对应功能界面设计相同或近似,主要体现便利使用的功能性特点。同时,由于手机屏幕作为显示终端的局限性,各款同类软件既需要有诸如视频拍摄,播放页面这样的与一般手机自带的相关功能界面近似的界面,也需要从用户操作使用习惯处罚选择诸如侧边栏,添加好友等界面设计。另外,18个操作步骤界面整体主要体现了用户从打开软件、拍摄视频、编辑视频到公开发布视频的过程。虽然相较于美拍,秒拍等同类软件,快手软件所具备的界面步骤较多、较复杂,一笑公司也难以证明其18个操作步骤对应界面设计整体属于独特的设计组合,形成了与一笑公司之间相对稳定的指向性联系,达到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一笑公司对快手软件涉案步骤界面不享有可制止他人模仿的合法权益。乐鱼公司在小看软件中使用相应的界面设计,未对一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关于模仿、抄袭快手软件部分编辑元素的行为
本案中,一笑公司提出的抄袭元素主要有三类:一类是白、红、黑色编辑字体,另一类是文字编辑所用的黑、红背景框,以及哭脸等表情图案和印章图案。本院认为,尽管小看软件中存在于快手软件相同颜色的编辑字体和文字编辑背景框,但此类编辑元素过于简单,主要体现功能性作用,即使一笑公司首先在视频编辑软件中所采用,也无权阻止其他经营者在同类软件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编辑元素。
此外,快手软件中的哭脸等表情图案,都是以较为简单的线条、颜色、图形等表现,小看软件中的对应图案,相同内容主要因为表现主题、对象相同所致,但表达形式与快手软件的对应图案不同。至于一笑公司还提出的萌等三枚印章,二软件中的创意相近,但表现形式并不相同。网络中,有类似创意的涉案表情及印章图案早于一笑公司在快手软件中使用,乐鱼公司未在小看软件中使用与快手软件中对应图案相同或近似图案的情况下,本院认为乐于公司使用涉案标记元素的行为,不构成模仿、抄袭快手软件元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关于在小看软件热门栏目中提供使用快手软件特有的装饰图片制作的视频的行为
一笑公司认为乐鱼公司未及时删除小看软件热门栏目中的视频,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虽然一笑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约定了一笑公司对用户创作并上传的作品享有“永久、免费、独家”许可使用权,一笑公司则在本案中主张其对用户使用其软件编辑的视频享有独占性使用权,在用户并非本案当时人的情况下,本案不宜对该合同条款效力直接进行解释。即便一笑公司与用户协议有效,但客观上一笑公司难以控制用户将使用快手软件制作的视频发布在其他应用软件中,同时,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小看软件热门栏目中的视频为娱乐公司主动上传的情况下,一笑公司应当举证证明乐鱼公司对小看软件热门栏中出现使用快手软件制作的视频存在过错,乐鱼公司才可能对此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一笑公司主张小看软件热门栏目中出现的使用快手软件制作的视频本身大多没有明显的一笑公司标识,一笑公司主要通过用户所使用的文字编辑元素主张系使用快手软件制作而成,而本院已认定一笑公司对体现功能性作用的文字编辑元素不享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的情况下,乐鱼公司无法对使用了快手软件所制作的视频进行识别,一笑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乐鱼公司对小看软件热门栏目中出现涉案视频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综上,本院认为一笑公司主张乐鱼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三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