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聊天记录等公布在社交软件上,是否算是侵权?立遗嘱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网络暴力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公司组织旅游用年假补假是否合法?这些问题的答案您都了解吗?
1
将他人聊天记录,内容和头像一块公布在社交软件上,算是侵权吗?
首先要看其聊天内容是否涉及到个人隐私,所谓个人隐私即个人不愿意或者不便告诉别人的私人生活信息,包括你的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均属于个人隐私部分。
其次要看公开者的主观心态,其对公开行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态。如果公开方对此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并且双方的聊天内容涉及到隐私,则该公开行为就会存在侵犯隐私权的嫌疑。
最后,还要看您这边是否受到一定的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由于一般网络聊天均使用匿名聊天以及非本人照片的头像,如果公开者将您与他的聊天记录截屏公开在某软件上,但是通过截图信息大众不能锁定到您,且您的生活也没有因此而受到影响,则要认定这种行为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在实践中往往是不能被认定为构成侵犯隐私权的。
因此,对于公开自己聊天记录侵权与否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要根据聊天的内容,公开者的心态以及网名与真实姓名之间的相联关系,综合加以认定。
★解答人★
杜向杰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公司综合类业务、诉讼与仲裁、劳动用工风险
2
奶奶立遗嘱需要全家人在场吗?需要公证才能生效吗?
一、律师观点
如爷爷奶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时不需要全家人在场,也不需要公证,即有法律效力。如采用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方式,则遗嘱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方能有效。
二、律师提示
遗嘱内容合法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4)《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老年法》第22条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解答人★
刘天琦 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与基础建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3
网上恶言相向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吗?
在网络诽谤中,诽谤成立的要素之一,就是看诽谤者所选择的传达信息的方式是否属正常的、能够阻止第三人的接触的途径。我们可以假设有这么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发出信息者所选择的途径是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仅为某一人所知,是纯粹的私人邮箱;第二种情况也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但收件地址却可以为数个人,这可能是某个组织的人所共同拥有邮件地址;第三种情况是制作成网页,可以供人们浏览,或者在公众都可见的领域,如BBS论坛、网络社区发表信息等等。在第一种情况下,既使可能收件人本人没有看到,而其亲属好奇打开信箱查看到了诽谤内容,也不构成诽谤,因为信息传播者的目标对象仅为收信人本人,其它情况是其不可预见的,所以其主观上不存在要将诽谤内容向除目标对象以外的第三人传播的意图。而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说,可能信息传播者会以不知道电子邮件地址是一人拥有还是数人拥有为自己辩护,如此的话就要看其在当时所拥有的信息条件下,可以预见到什么程度。如果有事实证明诽谤信息传播明知这个邮件地址是为数人拥有,就可认为是意图将信息公布于众。对于第三种情况,由于行为人已经将相关信息置于被公众可以接触到的状态下,显然构成诽谤。受害者可以对涉嫌诽谤的信息之发布者提起民事侵权之诉,但是有关信息是否构成诽谤,法律本身并没有明确界定,需要法官结合案情进行价值判断。
此外,如果诽谤行为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值得注意的是,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解答人★
王翔宇 中银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事诉讼与仲裁、银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
4
组织旅游用年假补班合法吗?
该问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需要判断该旅游的活动性质,案件中职工外出旅游带有公务性质,如外出参加会议、外出培训等。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规定,职工年休假保护的法意为职工的休息休假权,此种因公外出的旅游不应当被认定为带薪年休假性质。
若旅游确为纯休闲娱乐性质,应当进一步分析该次旅游系属提供给该职工在年休假以外的福利或奖励,还是双方已经约定的该年度年休假的具体方式,前者将不被认定为年休假。根据现今社会的普遍招聘信息,用人单位常以带薪旅游等福利和奖励作为吸引应聘者的手段,与年薪假并列于招聘信息中。福利、奖励作为一种有别于常规年休假的形式存在,但又以相同的方式(旅游)出现。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双方是否有事先约定以集体旅游为年休假方式。
最后,若双方确有约定或习惯以旅游作为休假方式,也应该考虑职工个人意愿。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统筹安排年休假时应当考虑职工本人意愿,职工对其依法享有的年休假待遇,拥有自主安排休假时间与方式的权利。因此,若职工拒绝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旅游,该旅游不能定义为职工年休假,故若以此种方式的形式要求员工以年休假予以补班是不合法的。
★解答人★
陈楠 中银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将他人聊天记录等公布在社交软件上是否侵权?公司组织旅游用年假补假是否合法?......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将他人聊天记录等公布在社交软件上,是否算是侵权?立遗嘱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网络暴力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公司组织旅游用年假补假是否合法?这些问题的答案您都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