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2020年11月18日正式实施。根据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特点,新规定中涉及证据保全的条款共8条。其中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第11条)、保全措施(第12条)、妨害证据保全的后果(第13条)、破坏已经保全证据的法律责任(第14条)、证据保全参与人(第15条)、证据保全笔录制作(第16条)、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第17条)、防止申请人滥用证据保全制度(第18条),均作出了相应规定。在其他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证据保全程序,细化规则和权利义务,对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业务从业者具有指导意义。下面我们来粗浅解读一下新规定中的第15条。
PART1 第15条条款明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场,也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证据保全。
证据为案外人持有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持有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PART2 解读
其实在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中已经有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保全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可见,新规定是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参加人员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进行证据保全措施是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主动进行的,但根据实际的办案经验来看,一般还是需要申请人主动申请,法院才会进行证据保全。
如果你的案子法院主动进行证据保全,说明案子很大很重要,律师费应该也很高…
“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有许多好处:
一是涉及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对关键的技术细节进行保全。一般在保全之前法院会询问申请人,保全中需要注意的点,避免保全不到需要的证据,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是需要保全的证据不方便转移,如果案件当事人均在场确认无误,保全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技术比对的证据。小编前不久办理的一个案件,涉及到非常火爆的口罩机,该案中设备比较大,在现场演示比较困难。原告委托的第三人前往被告的工厂洽谈生意,并拍摄了相应产品的运行视频。尽管原告做了公证购买,法院在征得被告的同意下,使用了原告提交的视频作为比对的证据。该案中使用的视频证据还不是法院保全的证据,依然可以使用,那么如果是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证据自然可信度自然会更高。
三是多方当事人到场,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保全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而且可以使得保全的证据兼顾合理保全又不影响证据持有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在证据保全的范围、数量以及保全方式方面可以得到比较合理的确定。
毕竟是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很多时候涉及复杂的产品结构或技术方案,需要一些代理人、技术人员到场进行确认才能使得案件比较顺利的推进,但证据持有人往往会拒绝对方当事人的技术人员出现在保全的现场,因为竞争关系的主体之间多多少少存在一些商业、技术秘密。这也是可以理解的,那么这就更加要求作为代理人的各位吃透技术,把握案件可能的争议焦点问题,积极引导和配合法院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场,也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证据保全”
这里赋予了当事人可以申请技术人员到证据保全现场的权利。当然正如前述,实际案件中,证据持有人往往会反对对方当事人的技术人员到场,那么当我们作为证据持有人的代理人时也要充分的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如果确实涉及到商业秘密,应当拒绝对方当事人技术人员到场的申请;当我们作为非证据持有人时,一方面需要自己理解吃透涉案的技术方案,另一方面需要我们与当事人充分有效的沟通,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前做记录。
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证据保全的情形越来越多的出现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但对于那些试图模糊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之间的关系,使得案件“事实”有利于己方的“惯用技术手段”不再有效,合议庭越来越不好忽悠了。
第二款规定“证据为案外人持有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持有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首先,证据为案外人持有的情况有哪些呢?
1、为海关、税务机关及其他政府机关持有的。例如进出口销售数据,海关报备的产品参数,税务机关持有的当事人的纳税记录及财务数据等。
2、为第三方平台持有的。例如电商平台中留存的涉案产品的销售数据、产品的历史信息。
3、为关联公司持有的证据。关联公司往往具有一些特征:同一经营场所,共同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等等。那么,当案件的重要证据掌握在关联公司手中,法院也可以对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其次,具体案件中应当注意什么?
根据实际办案经验来看,需要对案外人持有的证据进行保全,一般仍然需要当事人进行申请,法院主动采取保全的情况较少,如果有,还是那句话:兄弟,这是要发啊!
案外人持有的证据,一般是不对外公开的证据。法院证据保全之后,如果涉及商业秘密,可能不公开的当事人,原因可能是保全到的证据基本与案件无关或相关性很小;也可能需要当事人签署保密协议之后才仅公开给代理人,且不公开质证,原因可能是涉及重要的商业秘密,需要对竞争对手绝对保密的证据。
那么作为代理人时,针对自己委托人公司内部的数据或对方当事人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根据要求予以保密,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PART3 小结
以上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的浅显解读,该条款细化了证据保全时可参加人员的规定,当申请相关人员参与证据保全有利于委托人时,应积极申请行使该项权利,当证据保全到的证据涉及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应当公开的,也应当向合议庭声明,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第15条解析
作者: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2020年11月18日正式实施。根据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特点,新规定中涉及证据保全的条款共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