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开始走向国际资本市场,开始寻求在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机会。为了更好地规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应的5项配套监管指引,该等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此后,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5月16日进一步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与前述《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应5项配套监管指引合称为“备案新规”),将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亦纳入了统一备案系统的范畴。根据公开数据,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共有163家企业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及全流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备案被接收,其中,69家企业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备案通知书。
笔者项目组承办的升辉清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辉清洁”)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升辉清洁香港上市项目”或“本项目”),从启动到上市整个周期横跨备案新规出台的前后,本项目自2023年6月14日被中国证监会接收备案申请,到2023年10月20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备案通知书,历时128天,最终于2023年12月5日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本文将根据备案新规的规定,结合笔者项目组的实务经验,对境内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或上市备案工作要点进行梳理和总结。
备案主体的选择
根据备案新规的规定,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由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一家主要境内运营实体为境内责任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备案新规对于如何选定作为备案申报主体的境内运营实体并没有具体要求。
升辉清洁香港上市项目属于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发行人升辉清洁在境内有若干境内运营实体,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前,发行人的境内架构如下:
本项目中,综合考虑各境内运营实体的主要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状况以及准备及提供备案材料的便利性等的因素,发行人指定其境内运营实体之一广州升辉作为备案的申报主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顺利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的备案通知书。
因此,鉴于备案新规本身对于发行人具体选择哪一家主要境内运营实体作为备案申报主体并没有限制,发行人可以结合各主要境内运营实体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以及提供资料便捷性等的项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主要境内运营实体作为备案申报主体。
备案过渡期安排的适用
2023年2月17日,为保障备案新规的平稳实施以及新规下相关项目的有序推进,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备案通知”),境外上市备案通知以及备案新规相应的《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引入存量企业及增量企业的概念,并对处于境外上市不同阶段的企业提供了具体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应指引。根据境外上市备案通知,《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已在境外提交有效的境外发行上市申请、未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境内企业,可以合理安排提交备案申请的时点,并应在境外发行上市前完成备案。
升辉清洁香港上市项目是备案新规出台前就已经启动的项目,项目周期横跨新规出台及实施的前后,备案新规出台后本项目适用有关过渡期安排的规定。具体而言,该项目曾于2022年11月,即在《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2023年3月31日)之前,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上市申请,且截至《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尚未获得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同意,根据备案新规,升辉清洁当时就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备案手续在香港上市前完成即可。但考虑到此次向香港联交所递交的上市申请将于2023年5月失效(根据香港联交所的规定,递交的上市申请有效期为6个月),在备案新规出台后到有效期届满仅余一个月左右,而备案新规规定的备案工作时限是20个工作日,再加上中国证监会要求补充材料的时限,项目组预判整个备案完成至少需要两个半月,远远超出此次上市申请的有效期。为给本项目预留充足的更新上市文件及回复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时间,本项目综合权衡后决定放弃适用过渡期安排,按备案新规生效后递交香港上市申请的上市项目备案要求执行,即在此次上市申请失效后重新递交上市申请,并在递交香港上市申请后3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备案申请。这种情形下,则本项目必须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备案通知书香港联交所才会安排上市聆讯。
备案时限
根据备案新规的规定,发行人境外首次公开发行或者上市的,应当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并通过网站公示备案信息。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发行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发行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在备案过程中,发行人可能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意见。补充材料和征求意见的时间均不计算在备案时限内。发行人在境外采用秘密或者非公开方式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备案时提交说明,申请延后公示备案信息,并应当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在境外公开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根据公开数据,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共有163家企业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及全流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备案被接收,其中,69家企业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备案通知书,以下仅列出备案所需时长最长及最短的各10个项目[1]: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申报类型 | 接收日期 | 备案通知书日期 | 备案所需时长 |
| 1 | AgiiPlus Inc.(堂堂加集团) | 间接境外上市 | 2023年5月15日 | 2023年10月19日 | 157 |
| 2 | ZKH Group Limited(震坤行集团有限公司) | 间接境外上市 | 2023年6月6日 | 2023年11月2日 | 149 |
| 3 | 锅圈食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直接境外上市(含全流通) | 2023年4月11日 | 2023年9月5日 | 147 |
| 4 | Changjiu Holdings Limited(长久股份有限公司) | 间接境外上市 | 2023年5月25日 | 2023年10月19日 | 147 |
| 5 | Lucas GC Limited(罗科仕科技有限公司) | 间接境外上市 | 2023年5月26日 | 2023年10月19日 | 146 |
| 6 | U-BX Technology Ltd.(有家有保科技有限公司) | 间接境外上市 | 2023年5月9日 | 2023年9月25日 | 139 |
| 7 | CATALYST BIOSCIENCES, INC | 间接境外上市 | 2023年6月1日 | 2023年10月18日 | 139 |
| 8 | China Beautify Natural Environment Technology Co., Ltd.(中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间接境外上市 | 2023年7月17日 | 2023年11月28日 | 134 |
| 9 | HighTide Therapeutics, Inc.(君圣泰医药) | 间接境外上市 | 2023年6月8日 | 2023年10月19日 | 133 |
| 10 | Persistence Resources Group Ltd(集海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 间接境外上市 | 2023年6月13日 | 2023年10月20日 | 129 |
| 56 | 知行汽车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直接境外上市(含全流通) | 2023年4月11日 | 2023年5月30日 | 49 |
| 57 | 泛远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间接境外上市 | 2023年6月29日 | 2023年8月17日 | 49 |
| 58 | 北京圆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直接境外上市(含全流通) | 2023年6月7日 | 2023年7月24日 | 47 |
| 59 | 河南金源氢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直接境外上市 | 2023年9月5日 | 2023年10月20日 | 45 |
| 60 | Adlai Nortye Ltd.(阿诺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间接境外上市 | 2023年6月29日 | 2023年8月7日 | 39 |
| 61 |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全流通 | 2023年10月12日 | 2023年11月13日 | 32 |
| 62 | 四川德康农牧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全流通 | 2023年6月29日 | 2023年7月19日 | 20 |
| 63 | 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全流通 | 2023年10月18日 | 2023年11月2日 | 15 |
| 64 | 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全流通 | 2023年10月31日 | 2023年11月13日 | 13 |
| 65 | 美中嘉和医学技术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全流通 | 2023年7月7日 | 2023年7月19日 | 12 |
从上表可以看到,截至2023年11月30日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备案通知书的项目的备案所需时长自12天至157天不等,平均约需90天左右,耗费时间较短的大部分都是H股项目,尤其是全流通项目。笔者理解,究其原因,主要是对于H股项目而言,在备案新规实施前,其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等规定在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上市申请之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通知,即俗称的“小路条”,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聆讯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即俗称的“大路条”。随着备案新规的实施,H股项目实则从原来的“审批制”变更为“备案制”,在递交香港上市申请前不再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文件,备案新规的施行实质上并没有对H股项目增加额外的上市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反而简化了其上市程序。而对于间接境外上市的项目而言,在备案新规实施前,其并不需要履行中国证监会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而备案新规生效后,间接境外上市的项目需要额外增加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相应文件的准备和提供,需要对原本既定的上市时间表予以重新安排。
升辉清洁香港上市项目(间接境外上市的项目)从备案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接收至最后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备案通知书,前后共计约4个月时间。因此,备案新规生效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项目(尤其是间接境外上市的项目)的时间表安排一定要充分预留出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的时间,以免影响项目的上市进度。
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回复
从目前公布的反馈意见来看,中国证监会关注要点主要集中在红筹股权控制架构、协议控制架构、股权变动、出资情况、股东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外资准入、业务经营等方面。升辉清洁香港上市项目中,反馈意见同样涉及上述方面,具体而言,包括股权变动、出资情况、股东核查、红筹股权控制架构等方面。
股权变动
在股权变动方面,从中国证监会所公布的反馈意见来看,关注要点主要包括发行人及/或境内运营主体设立以来历次或具体某次的增资及/或股权转让的金额、定价依据、定价的合理性及公允性、价款支付情况、资金来源、税费缴纳情况,所履行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等境内监管程序情况。对于存在同期增资及股权转让出资价格差异较大、后续轮增资价格较前轮增资价格大幅增加或显著减少、股权转让以1元或0元作为对价、通过换股方式取得股权、境外主体增资和收购价格及与同期股东权益评估值相差较大等的情形的,则该次股权变动可能被予以单独关注,需要就该次股权变动所涉及的前述事项予以具体说明。
升辉清洁香港上市项目中,反馈意见要求说明“广州升辉、谭日健向升辉香港转让昕辉科技股权的作价及依据,相关税费(如涉及)是否已经缴纳”,同时,在剥离境内公司方面,要求说明“广州升辉以 1 元作价将其所有明佑教育80%股权转让给李承华的合理性及合规性”。在进一步反馈意见中,还进一步要求对另外具体某次的股权变动的作价依据及合理性、税款依法缴纳情况等进行说明。针对该等股权变动的反馈意见,项目从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报表等的方面对所涉及股权变动的作价、定价依据、定价的合理性及合规性等进行了具体说明,并从税务相关法律法规、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情况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税务合规证明、相关主体申报及缴纳相应税费的情况等的方面对所涉及股权变动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具体说明。
出资情况
在出资情况方面,从中国证监会所公布的反馈意见来看,关注要点主要包括发行人及/或境内运营主体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注册资本未实缴或未缴足的原因及合规性,是否会对境内运营实体正常业务开展及债务偿付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影响,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存在以实物出资情形的,还需要关注实物出资相关对价的确定依据。
升辉清洁香港上市项目中,反馈意见要求说明“境内运营实体注册资本未缴足的原因及合规性,是否对你公司境内业务开展和偿债能力构成重大影响”。针对该反馈意见,项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境内运营实体的公司章程等的方面对境内运营实体注册资本未缴纳的原因及合规性进行了具体说明,并结合主要财务情况等方面论证对升辉清洁境内业务开展及偿债能力不构成重大影响。
红筹股权控制架构
在红筹股权控制架构方面,从中国证监会所公布的反馈意见来看,关注要点主要包括股权控制架构设立的合规性和股权控制架构下的相关主体之间的具体交易安排。首先,关于股权控制架构设立的合规性,通常要求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跨境监管程序的合规性及内部决策程序履行情况,其中,跨境监管程序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及返程并购涉及的各境内自然人、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外汇管理、境外投资、外商投资等监管程序的情况,是否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及税费依法缴纳情况。若项目存在实际控制人等境内自然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而未履行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相关监管程序的,通常还需要关注该事项的具体情况、原因及后续整改措施,并需要说明该事项是否对发行上市构成实质影响。其次,关于股权控制架构下的相关主体之间的具体交易安排,则通常要求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对境内主体资金支持的时间、金额、途径和方式、定价公允性,有关资金往来情况及合规性、利润转移安排/利润汇出等情况。
升辉清洁香港上市项目中,在进一步反馈意见当中也同样要求对红筹股权控制架构搭建过程中涉及的跨境监管程序进行说明。针对该反馈意见,项目结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以及项目的具体情况,从项目红筹股权控制架构搭建及返程并购涉及的外商投资、外汇管理等监管程序的角度进行了具体说明,并从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税务合规证明、相关主体申报及缴纳相应税费的情况等的方面对涉及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具体说明。
其他关注要点
除了前述提到的关于股权变动、出资情况、红筹股权控制架构的反馈意见外,中国证监会在其他项目中较为常见的反馈意见,在升辉清洁香港上市项目的反馈意见当中也有所涉及。例如,在股东核查方面,反馈意见要求说明“引入股东谭日健的原因及合理性”,而在项目剥离境内公司方面,反馈意见要求说明剥离原因以及与被剥离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交易事项、特许经营或其他商业安排的情况(如有)。针对项目此前曾在香港联交所多次递表的情况,反馈意见也要求对具体的原因、问询情况等予以说明。囿于篇幅所限,笔者这里就不再列明具体说明情况。
结 语
升辉清洁香港上市项目在备案新规出台前就已经启动,项目周期横跨新规出台及实施的前后,是新规施行的具体参与者和见证者,具有相当的典型性。项目组在承办过程中,对备案新规作了深入的分析及研究,结合升辉清洁香港上市项目的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及笔者的实操经验,围绕备案主体、过渡期安排、备案时限、反馈意见等方面,及时调整原计划的项目上市时间表,积极主动应对法规政策的变化,确保项目上市进程的顺利推进,最终协助项目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备案通知书并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