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风劲草 欣欣而荣”——解析联交所18C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新规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The real purpose of law is to induce those governed by law to seek their own virtue.

The real purpose of law is to induce those governed by law to seek their own virtue.
2022年10月1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新任特首李家超先生发表任内首份《施政报告》,表示为维护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联交所拟修改主板上市规则,吸引无盈利、无收入科技公司上市。紧随其后,联交所颁布了《特专科技公司上市制度咨询文件》(下称“咨询文件”),建议于香港上市规则新增一个章节—第18C章,为特专科技公司于香港上市设立新的渠道。继2018年生物科技公司、不同投票权的创新产业公司以及海外发行人第二上市改革后,这将是香港上市机制的又一重大改革。公众人士可于 2022年12月18日或之前就此事项向联交所提出意见,咨询文件的咨询期为2个月,于2022年12月18日结束。特专科技公司上市制度预计将于2023年生效。
这并非联交所首次引入特殊上市制度,允许特定行业的某些未能满足上市规则项下传统的财务资格测试的公司上市。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18A 章自 2018 年 4 月 30 日起生效,允许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截至2022 年 10 月 10 日为止,有 53 家尚未有收益的生物科技公司在联交所上市,合共集资约 1,150 亿港元。
何为受惠于建议中的上市制度的特专科技公司
为促进和便利特专科技公司进入资本市场,为研发和商业化筹集资金,联交所现拟制定《上市规则》第18C 章,从而设立新的“特专科技公司上市制度”,“特专科技公司”定义为主要从事(不论直接或透过其附属公司)一个或以上的特专科技产品的研发,以及其商业化及/或销售的公司。而“特专科技产品”的定义为(单独或连同其他产品或服务)应用特专科技的产品及/或服务,且“特专科技”的定义为应用于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的产品及/或服务的科学及/或科技,联交所欢迎从事人工智能 (AI)、机器人及自动化、半导体、电动车及自动驾驶汽车、量子计算、先进材料、新能源、食品及农业科技等多个行业领域的公司上市。
I. 建议《上市规则》新增一章 - “特专科技公司上市制度”
特专科技公司名单将时不时更新,制度初始时,该名单将包括:

特专科技领域

每一特专科技领域内的认可行业

新一代信息科技

云端服务;人工智能

先进硬件

机器人及自动化;半导体;先进通信科技;电动车及自动驾驶汽车;先进运输科技;航天科技;先进制造业;量子计算;元宇宙技术

先进材料

合成生物材料;智能玻璃;纳米材料

新能源及节能环保

新能源生产;新储能和传输技术;新绿色科技

食品及农业新技术

新食品技术、新农业技术


联交所将按需要不时更新有关特专科技行业及可接纳领域的指引,当中依据原则如下:(a) 相关领域的参与者必须拥有高增长潜力;(b) 该领域内参与者取得成功的原因在于其核心业务应用了新技术及/或将有关该领域的科学及/或科技应用于新的商业模式,令他们有别于服务相似的消费者或最终用户的传统市场参与者;及(c) 研究及开发为领域内公司贡献一大部分的预期价值,亦是公司的主要活动及占去大部分开支。
对于一些真正已将其主要业务由传统行业转为特专科技行业的公司亦可根据建议机制上市。倘若上市申请人拥有多个业务分部而其中某些业务分部并不属于特专科技行业,联交所将结合多项因素【1】考虑上市申请人是否属于“主要从事”特专科技行业。上市申请人并非必须要是处理“前沿”科技,但如果上市申请人在认可的行业内表现出与上面所述原则不相符的特质,则联交所会保留拒绝上市申请的权利。
II. 建议资格要求(分类)
适用于“特专科技公司”有两种资格门槛 - 分别是已实现有意义商业化的“已商业化公司”和“未商业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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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商业化公司

未商业化公司

收益门栏

最近一个经审计财务年度应至少有 2 亿 5000 万港元收入来自公司的特专科技业务板块

不适用

上市时最低预期市值

至少达 80 亿港元

至少达 150 亿港元

研发年期及最低投资

已从事研发工作至少三个财务年度

对于该三个财务年度当中的每一年度:

研发投资占总经营开支的至少15%

对于该三个财务年度当中的每一年度:

研发投资占总经营开支的至少50%

其他财务要求

不适用

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包括预期获得的首次公开招股收益),足以应付上市文件刊发日期之后至少 12 个月的费用开支的至少 125% (上述费用开支主要包括一般行政和营运开支以及研发成本)

营业记录及管理层延续性

在上市前应至少已有三个财务年度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下进行经营的往绩

拥有权延续性

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务年度里,并直到发行成为无条件之前的最后一刻,拥有权具有连续性

第三方投资

- (1) 在提交上市申请之前至少 12 个月,已有来自至少两个“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的“具相当数额的投资”

- 在提交上市申请日,以及提交上市申请之前至少 12 个月整段期间,每一“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各自持有相当于已发行股本总额的至少 5% 之股份或可转换证券

- (2) “资深独立投资者”作出“具相当数额的投资”(包括在首次公开招股中的认购数额)

上市时预期市值

(港元)

预期上市时来自所有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最低投资总额(包括在首次公开招股时的认购额)(占已发行股本百分比,当中计入上市时发行的股份)

已商业化公司

未商业化公司

80 亿(适用于已商业化公司)或150亿(适用于未商业化公司)与 200 亿之间

20%

25%

200 亿至与400 亿之间

15%

20%

400 亿或以上

10%

15%

- “资深独立投资者”【2】:

- 不是上市申请人的核心关连人士(纯粹因为他们持有上市申请人的股权而成为核心关连人士之情况除外)

- 具有至少 150 亿港元的资产管理规模,或至少 150 亿港元的多元化投资组合,或有至少 50 亿港元的与特专科技投资相关的资产管理规模,或者是相关上下游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并具有相当市场份额和规模,有适当的独立市场或运营数据为证


应当注意,联交所目前无意就特专科技公司对香港上市规则中有关不同投票权架构的规定进行调整。这意味着特专科技公司上市申请人如要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应符合《上市规则》第8A 章的统一要求。鉴于特专科技公司很可能无法满足《上市规则》第8A.06 条关于有 10 亿港元收入的要求,有关公司须达到 400 亿港元更高的市值门槛才能设立该架构。
III. 建议披露要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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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商业化公司

未商业化公司

对上市文件的额外披露要求

为方便首次公开招股计划的投资者评估特专科技公司而设的具体披露要求,包括:

- 首次公开招股前获得的投资和现金流量

- 产品、商业化现况及前景

- 研发进行情况

- 行业特定资料

- 知识产权

表明上市申请人是一特专科技公司,因此投资于其证券会面对额外风险的警告声明

不适用

- 达到符合商业化收益门槛的途径(该门槛为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务年度里,来自特专科技业务板块的收入达 2 亿5000万港元)

- 特专科技产品达到商业化收入门槛的关键阶段和里程碑(该门槛为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务年度里,来自特专科技业务板块的收入达 2 亿5000万港元)

- 警告声明 - 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即上市申请人在上市后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来维持其运营,以及可能由于缺乏可用资金而失败收场


IV. 建议发行售股相关要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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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商业化公司

未商业化公司

严格的价格发现过程

- 最初分配及回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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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分配比例

公众发售部分超额认购倍数

10 倍至50 倍

≥ 50 倍

首次公开招股时出售的总股数当中,分配予散户投资者的最低比例

5%

10%

20%

- 首次公开招股(行使超额配股权之前)发售的全部股份当中,至少 50% 将配售给独立机构投资者【5】(即专业投资者(不论是否作为基石投资者),不包括现有股东、其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自由流通量及发售规模

- 自由流通量(即不受到任何出售限制的股份):紧随上市之后,自由流通量至少应有 6 亿港元

- 发售规模:整个全球发售规模须足够庞大【6】。若发售规模不足以维持其股份于上市后的流通量,或可能引起关于市场是否有序的疑虑,则联交所保留不批准其上市的权利

- 对于公众持股量要求没有额外要求 / 放宽

控股股东、关键人员和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所实益拥有的证券之上市后禁售规定

适用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键人员【7】(包括创办人、同股不同权受益人、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负责特专科技产品的技术营运及研发工作的主要人员等):

12个月

24个月

适用于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

6个月

12个月


予以说明的是,指引信 HKEX--GL85-16所述的「现有股东条件」不适用于特专科技公司,因而:(i) 持有特专科技公司股份不足 10%的现有股东,可以基石投资者或承配人的身份认购首次公开招股的股份。若作为承配人认购股份,申请人及其保荐人须确认现有股东不会获得特别优待。若作为基石投资者认购股份,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必须确认,现有股东除按首次 公开招股价格保证配发证券的特别优待外,概没有任何其他优待,且认购条款 必须与其他基石投资者大致相同;及 (ii) 持有特专科技公司10%或以上股份的现有股东,可以基石投资者身份认购首次公开招股的股份。
当向核心关连人士配股,特专科技公司必须提出申请,而联交所通常会授予香港上市规则第9.09条的相关豁免(如适用)。
V. 建议上市后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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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商业化公司

未商业化公司

股份标记

不适用

其股份代号以“PC”(即未商业化公司的英文词语 pre-commercial 之缩写)作为结尾

中期和年度报告的额外披露

不适用

包括:

- 达到商业化收益门槛的时间框架和已经为此取得的任何进展

- 更新上市文件内关于收入、利润、其他业务及财务的估计数字

- 相关期间的研发投资摘要

- 警告公司可能无法达到获指定为已商业化公司所需的收入要求

其他义务

不适用

- 若联交所认为公司未能履行其维持足够业务或资产的持续义务,联交所将给予公司 12 个月的补救期,以便公司重新遵守规定,或者将公司除牌

- 若未经联交所事先同意,公司不得进行任何会导致其主营业务发生根本性变化的交易


批注:
【1】该等因素包括(a) 该公司上市前至少三个会计年度的总营运开支及高级管理层资源(包括时间、具备相 关专业知识及经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层人数)是否大部分用于该公司特专科技业务分部中特专科技产品的的研发、商业化及/或销售;(b) 投资者的估值基准及该公司的预期市值是否主要基于该公司的特专科技业务分部,而并非其其他业务分部或与其特专科技业务分部无关的资产;及 (c)上市所得款项的建议用途是否主要用于其特专科技业务分部。
【2】联交所通常认为资深投资者可以有以下(仅作说明之用):(a) 管理资产总值至少达 150 亿港元的资产管理公司;基金规模至少达 150 亿港元的基金;(b) 拥有多元化投资组合而其投资组合规模至少达 150 亿港元的公司;(c) 上述任何类型的投资者,其管理资产总值、基金规模或投资组合规模(如适用)至少 达 50 亿港元,而该价值主要来自特专科技投资;及 (d) 具有重大市场份额及规模的相关上游或下游行业主要参与者,并须由适当的独立市场 或营运数据支持。
【3】联交所拟发布有关特专科技公司的指引信(见咨询文件附录5),当中F部分有详细的披露建议。
【4】保荐人在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方面的责任不作任何更改。保荐人应当一如既往地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21项应用指引及证监会的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17段所载有的保荐人进行尽职审查的行为准则。
【5】参与首次公开招股配售部分的机构专业投资者(不论以基石投资者与否),但不包括现有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及申请人的核心关连人士。
【6】而这里,有关“相当规模的发售”的具体数字并未在咨询文件中明确说明,我们拟会于咨询期向联交所反馈意见,以取得进一步澄清。
【7】关键人员对特专科技公司的过往业绩、现时财务状况及未来前景作出重大贡献:(a) 创办人;(b) 不同投票权受益人;(c) 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 (d) 负责特专科技公司技术营运及/或特专科技产品研发的主要人员(包括研发部门的主 管及主要人员(公司主要依靠其专业知识开发特专科技产品者)),以及特专科技产品的核心技术的主要开发人。上市申请人应根据其本身实际事实及情况,识别前述的关键人士,并披露其判断根据。联交所或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基于哪些依据识别该等关键人士。此外,在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时被确定为特专科技公司关键人士者,其后即使调职或辞任,其股份禁售限制仍继续适用。
本文为作者学习研究心得与实务经验,不代表作者所执业的律师机构的意见或建议,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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