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与公司形态变更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前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限制的,通常是2人以上,50人以下,这里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离出来,主要基于的是一人公司的运营适用特殊的规则。

前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限制的,通常是2人以上,50人以下,这里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离出来,主要基于的是一人公司的运营适用特殊的规则。股东发生继承,有可能导致股东人数低于2人,或者高于50人,此时就涉及公司形态变更的问题。
【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一、从有限公司到股份公司
从有限公司到股份公司指的是公司潜在股东超过50人。情形甲有限公司有股东50人,其中股东A去世,有继承人B、C。如果B、C同时继承A的股份,则将导致甲公司的股东人数变为51人,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的规定。
对于此类情况,我们想到以下几种操作方式
方式1:
最简单且最直接的方式,股东变为51人,所有股东同意甲公司进行公司形态变更,从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方式2:
A的继承人B、C协商一致,一人取得A的股权,一人取得A股权相应的对价,直接套现。此时我们认为,套现者的股权可以交易给另一继承人,也可以交易给其他股东。
方式3:
当B、C都想要甲公司股权,且不同意将甲公司从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要么合二为一,要么一拍两散。前者指的是B、C建立持股平台,可行的方式是B、C共同成立一个合伙组织,以合伙组织的名义继承股东资格;或者B、C之间股权代持,比如B作为登记在册的股东,C可以继承的股权交由B代为持有。
后者则将导致僵局,即各方都要股份,但都既不同意公司形态变更,也不同意代持,这种情况下,没有办法的办法是,对A的股份进行评估后变现,由B、C依据继承法取得股份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从有限公司到一人公司
有限公司变为一人有限公司,最常见的就是夫妻店,即夫妻两人为公司唯二股东,因为意外一方去世,另一方为去世方唯一继承人。此时操作的逻辑还是一致的,或者变更公司形态,由有限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唯一股东将自身股权拆分出去,使得公司继续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从有限公司到一人公司也存在着逆向运行的可能,即原先为一人公司,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为多人,可以是其他人放弃股权,仍旧是一人公司,也可以是进行公司变更,由一人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
小结:继承所带来的公司形态变更的情形现实存在,实践中会有更多的操作路径。总得来说,路径的选择取决于各方的最终目标,对于律师而言,站在更高的维度上,找寻更优的解决方案是我们应有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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