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自贸试验区所在地方和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形成了自贸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根据《通知》,本次改革试点经验共有37项,其中就包括“知识产权证券化”。就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改革事项而言,《通知》明确提出:“依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构建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体系。根据知识产权数量、公司资产规模、利润水平、行业领先度等因素选取标的企业。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质量、稳定性、权属状况严格把关,试行将知识产权相关债权资产实现真实出售。”
可是,很多人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仍然很陌生,知识产权证券化究竟是什么?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自贸试验区已经取得了哪些经验成果?知识产权证券化从自贸区试点到全国推广过程中存在哪些难点?本文将为大家一一解答。
01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什么?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证券化产品的发起人,将其所拥有的可预期现金收入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权利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由该机构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并在此基础上发行可流通的证券,从而实现融资的过程。投资者可以通过认购该证券获得知识产权资产未来现金收入的收益权,从而获得投资回报。知识产权证券化有效地整合了知识产权和资本市场,并具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创新成果转化率等优点。[1]
首个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鲍伊债券(Bowie Bonds)于1997年发行,该债券是英国著名摇滚明星大卫•鲍伊(David Bowie)以其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音乐专辑作为基础资产,用这些专辑未来产生的销售和使用版权费、许可使用费等收入进行还本付息,总规模高达5500万美元。鲍伊债券的发行在资产证券化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打开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新世界,极大地扩展了可证券化资产的范围,除了各类银行贷款和应收账款资产以外,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类基础资产也都可以进入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之中。
02 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自贸区试点已经取得了哪些经验成果?
为配合推动在自贸试验区实施金融创新发展战略,2018年11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8〕38号),其中第四十三条明确提出:“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以此作为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
同年12月,“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奇艺ABS”)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获批发行。奇艺ABS以爱奇艺与上游企业进行版权交易所产生的应收债权为基础资产,募集资金4.7亿元。2019年,“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文科一期ABS”)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获批发行。文科一期ABS的基础资产是以知识产权未来经营现金流为偿债基础形成的应收融资租赁债权,募集资金7.33亿元。自此,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开启了“破冰”之路,并不断加快创新步伐。
2019年,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ABS”)发行,募集资金3.01亿元,债项评级达到AAA级。与此前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不同的是,广州开发区ABS完全以民营中小科技企业的专利权许可费作为基础资产,并在增信措施上进行了创新,为知识产权金融提供了可参考、复制的新模式。
2020年3月25日,“南山区—中山证券—高新投知识产权1期资产支持计划(疫情防控)”正式发行,该产品是全国首只为企业“战疫”服务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该产品具有规模大、品质好、成本低、信用高等优势,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大力支持。
由此可见,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自贸试验区不断推出多元化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并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模式、基础资产选择、增信措施、风险隔离机制等方面积累了可复制推广的宝贵实践经验。
03 知识产权证券化从自贸区试点到全国推广存在哪些难点?
虽然经过自贸区试点的改革创新,我国已经培育了不少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也探索出了相对成熟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但是总体上知识产权证券化仍然是一种新生事物,其复制推广仍会面临产品属性、法律制度、产业基础等各方面的困难,其中包括:一是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自身存在风险,二是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缺少产业支撑。
1.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自身风险
因知识产权自身的地域性、专有性、可复制性等特点,导致知识产权基础资产的未来收益现金流具有不稳定性,使得投资者面临着不确定的风险。例如,已经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可以被反复授权许可使用,原有授权方的优势可能会被剥削,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2]除此之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强制许可制度引起的收益不稳定性、知识产权保护的欠缺等因素,也增加了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风险。
因此,我国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创设良好的法制环境,厘清权责关系,有效实现资产隔离和风险隔离。
2. 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缺少产业支撑
知识产权证券化需要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撑,但地方企业的知识产权产业基础薄弱,没有雄厚的知识产权实力作为支撑,知识产权证券化难以复制推广。
因此,戚建刚教授建议,我国应当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知识密集型企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知识产权实力,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复制推广提供“土壤”;同时,积极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比如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基础资产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及税务服务机构等。同时,我国应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并健全“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而优化知识产权投融资的市场环境,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复制推广奠定基础。[3]
04 结 语
在一年多的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落地实践中,我国已经取得了丰富的成果,积累了可以复制推广的改革经验,但是要真正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其他自贸区乃至全国范围内的复制推广,还需在借鉴已有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体系和相关制度,探索符合我国企业融资需求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参考文献
[1] 唐飞泉, 谢育能.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现状、风险和对策[J]. 债券, 2020(3): 55-59.
[2] 李静宇.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研究. 山西能源学院学报, 2020(6): 75-77.
[3] 冯飞. 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经验如何向全国复制推广?. 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s://mp.weixin.qq.com/s/WqL1RDI7ATHQlAfSXDby2A
其他参考文献
吴帛翰, 朱凌祉.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实践及其完善. 金融理论探索, 2020(3): 70-80.
徐铮. 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途径探讨. 中国经贸, 2019(7): 44-50.
知识产权证券化:从自贸区试点到全国推广
作者:邹红艳 段谭金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2020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以下简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