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与承包方签署了结算协议,之后能否再根据原合同的约定主张违约责任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份,A单位将镇文化中心工程发包给B公司施工。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份,A单位将镇文化中心工程发包给B公司施工。后B公司又将工程的钢结构部分专业发包给C公司施工并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要求、保修以及付款期限等作出约定,并且合同还明确约定:“不按合同规定付款,每日以延付金额万分之十五支付赔偿金;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等合理损失;”。
前述工程完工后,B公司迟迟不予支付工程余款,在C公司多次催讨后,双方于2020年7月份签订《备忘记录》一份,对B公司的欠付工程款进行了梳理,就欠付工程款区分有无争议分别约定了支付、结算的时间、方式,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作补充约定。
2020年11月份C公司委托我所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余款,承担近五年半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律师费。
【本案争议焦点】
B公司与C公司签署的《备忘记录》,未对逾期付款违约行为作出约定的情况下,能否再根据原合同的约定主张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C公司与B公司签订《备忘记录》具有新的付款协议的性质,B公司按照《备忘记录》的内容及时对无争议的款项进行了支付,且《备忘记录》并未对逾期付款的责任作出约定,故C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以及起诉之前的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依据。最终未支持C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C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继续委托我所律师就一审法院未支持的违约责任部分提起上诉。我所代理律师认为:C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而C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备忘记录》仅仅是对双方之间的欠付工程款项进行协商记录,并没有对原合同作出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仍应适用。一审法院应当判决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所代理律师的上诉意见,认为B公司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应按原合同约定向C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及律师费等合理损失,并最终改判支持了C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案例评析】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与承包方签署了结算协议,之后还能否再根据原合同的约定主张违约责任?这一问题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结算的过程是双方共同参与的,是在充分协商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完成的,双方在做结算工作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就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索赔,索赔事项及金额,应在结算时一并核定处理,若在结算时未提出,则应视为放弃索赔的权利,双方在签署结算协议后便不能再向对方主张索赔其要求支付违约金。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号)中明确规定:“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在结算中没有约定放弃索赔权利的,双方在结算之后仍有权向对方主张索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6]37号)中明确规定:“(四)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同意不计算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一方当事人在结算完毕后再主张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可予支持”,因此认为结算协议不具有终局性。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结合本案C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每日以延付金额万分之十五偿付乙方赔偿金。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损失,该损失还包括由此产生的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的损失。”。并且C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备忘记录》仅仅是对双方之间欠付的工程款项进行协商记录,没有对原合同作出变更,故原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仍应适用。
这类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案件还涉及到社会诚信问题。如法院判决逾期付款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即逾期付款毫无违约成本。则会导致违约者不仅未受到惩戒,相反还会得到利益,而对守约者却任其遭受资金成本等损失,与社会诚信相悖,助长不诚信的风气。本案二审法院的改判无疑也是对社会诚信问题的正面回应。
【律师提醒】
关于发包方与承包方签署了结算协议之后,能否再根据原合同的约定主张违约责任的这个问题,虽然在个案中是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改判支持,但目前全国的做法还不统一。
笔者建议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点去完成各阶段性工作,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延误工期、逾期付款等违约事项,应及时向对方发出签证并留存证据,在制作结算书时将索赔金及主张的违约金作为结算款的内容之一,避免出现结算之后再索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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