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人分类与民办高校的营利性
《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然后又将非法人组织单独作为一章与法人并列。这种分类方式大体可行,但也存在一些疑问。由于法人分类的问题特别重要,也尤其复杂,我将另开一篇文章分析。
这里我暂且提一个小问题:笔者所在的高校性质为“独立学院”,也有称民办高校的,这一类民办学校到底是营利法人还是非营利法人?若是营利法人,则可以向投资人(成员)分配盈余,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倾斜等扶持措施;若是非营利法人,则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倾斜等扶持措施,但不得向投资人(成员)分配盈余。
民办高校的营利或非营利性是可以由办学主体自由选择,还是必须强制归入某类?假设办学主体可以自行选择,不管选哪一种,其实也都对民办教育的发展制造了障碍。也许有人勇敢地选择成为营利性法人,直接闯入市场经济的竞争格局,但请注意,教育行业不同于其他一般的市场竞争行业,其投资回报往往是长期的。所谓“百年树人”就是这个道理。笔者担心,如果放任民办高校之间进行激烈的市场竞争,会导致许多短视的教育理念和行为发生,对学生、对国民素质提升都不是好事情。
七、法人分类与国企改革
同理,还有一些主体可能也类似于民办高校,需要在社会治理(营利非营利)上进行特殊对待。比如国企。根据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国家有关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有企业应区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有些国有企业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应定位为公益类国企。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和经营考核指标完全不同。《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如何衔接国企改革?国有企业作为公司、企业,应归入营利法人还是非营利法人?
从资本运作的角度看,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定性还会对上市等资本运作产生影响。如果某国企被划为非营利法人,是否就丧失了上市资格?
八、法人一般规则与《公司法》规范
《民法总则》在法人章节(特别是营利法人部分)的法条基本上是现行《公司法》核心规则的复制。如《民法总则》第74条对法人分支机构的规定,跟《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没有本质区别。这实际上是将原来某个狭小领域(公司只是“法人”中“营利法人”的一类)的规则上升为一般性规则(第74条放在“法人”章中的第一节“一般规定”)。
这种将特别规范上升为一般规范的做法在学理上没有大问题,但在实务中还是需要注意一些细节。比如,《民法总则》第67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该规定与《公司法》第174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是一致的。但不能应为这个一致,就放松警惕。
假设你的长期合作伙伴家甲公司突然给你发一个商函,说他们现拟与乙公司合并,并在商函里说明合并后的新公司将继续竭诚与你公司通力合作,原有的合同、项目继续有效,且双方的合作会走向更好的明天……此时,请问,你的态度是放松警惕呢,还是关我屁事儿?
我建议你还是把这个屁事儿好好警惕一下,关注一下,甚至花点钱请律师去尽调一下。一个潜在的风险就是,万一,乙公司是家烂公司,或者,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联姻”是两个八字不合的家伙、走到一起必然走向灭亡呢?虽然《民法总则》与《公司法》都说合并后的新公司应当承继债权债务,但保不齐合并后的新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就没有足够的资产来偿还债务了。
你如果仔细一点,就会发现《公司法》第173条早已提供了相应救济:“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你如果觉得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联姻”不靠谱,可以要求甲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这个救济,《公司法》里有,《民法总则》中没有。
讲了这么多,我只是想提醒:不要认为《民法总则》将《公司法》的某些核心规则复制升华为一般条款了,就忽视《公司法》的研读。《民法总则》毕竟是纲领性法律文件,不可能面面俱到。
九、法人分立与劳动用人单位的责任变化
《民法总则》第67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与《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则一致:“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然而,该项规则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微调。《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法人合并情况下,《民法总则》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一致,由新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在法人分立情况下两者规定就有差异了:是否只限于劳动者所在单位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非十分明确。而《民法总则》则明确规定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对权利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若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劳动者可以就分立前的权益要求分立后的所有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局限于劳动者自己所在的用人单位。
《民法总则》的商法之维(中):民办高校、国企改革与公司分立
作者:王立来源:丰国律师

六、法人分类与民办高校的营利性 《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然后又将非法人组织单独作为一章与法人并列。这种分类方式大体可行,但也存在一些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