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实务中,许多拥有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的企业常以这些技术投资入股。在此情形下,投资方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是困扰大家的一个常见问题,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企业以技术入股,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系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具体实施上述法律的文件。该文第一条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第三条规定,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四条规定,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进行了明确。该文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非100%关联方转让符合条件的技术取得的收入,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即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税。
而企业投资入股是否应视为技术转让享受上述减免政策,实践中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技术入股实际为技术转让的一种,只不过在技术入股的情形下,转让方取得的收入为股权而非货币。因此,我们认为,技术入股可以适用上述减免政策。对此,科技部的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文似乎印证了这一点。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六条规定,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除了上述减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对技术入股还出台了其他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文件,企业以符合条件的技术入股的,可以选择适用现行有关税收政策,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即投资入股时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照差额纳税。
综上,以符合条件的技术入股,企业可以适用所得税减免政策或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二、企业以技术入股,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同时规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此外,该文还规定了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备案程序,即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上述文件,企业以符合条件的技术投资,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将相关文件报税务主管部门备查后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
总结
综上,企业以符合条件的技术入股,在经过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以及增值税优惠政策。
企业以技术出资时,是否可享受所得税及增值税优惠政策
作者:公司法律师团队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引言 实务中,许多拥有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的企业常以这些技术投资入股。在此情形下,投资方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是困扰大家的一个常见问题,本文对此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