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最为关注的无疑是自己的清偿利益。几乎每一债权人都希望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全额的确认和清偿,但事实上几乎很难实现。为了保证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企业破产法》设计了按组别、按比例清偿的机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包含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等多种债权,债权的受偿有法定的先后顺序。除此之外,有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别除权的方式优先受偿。在破产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亦存在着劣后债的认定。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最先从破产财产清偿的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是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再次为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金,最后清偿普通债权。《企业破产法》立法过程中,各方曾就担保财产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位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最终立法者仍选择将担保债权以别除权的形式置于优先地位。故在现行法的体例下,职工债权处于比较敏感又尴尬的位置,它的受偿状况跟企业的财产状况密切相关,也备受其他债权人的关注。特别是第三顺位的普通债权,更希望在前顺位债权清偿完毕后还有剩余,以便自己也能分到一杯羹。
破产程序涉及太多的利益冲突问题,常常暗藏玄机,但受伤最重的还是职工。每当企业面临破产清算或重整时,企业的职工就面临着失业的困境,整个家庭的生活变得不确定,因此破产对职工的伤害远远大于对其他债权人的伤害。在企业濒临破产之时,为了脱困,企业经常以挽救公司为由要求职工无私奉献,职工存在大量的加班且没有及时得到加班工资的情形。为了全面、有效地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本文旨在引导管理人准确核算职工债权,也为职工在破产程序中如何维护因加班工资而产生的债权提供维权路径。
一、职工债权的确认及存在之问题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指定管理人后,债权申报指引与债权审查属于管理人工作的重头戏之一。一般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向管理人主动申报债权。唯破产企业的职工不需主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是由管理人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职权对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进行调查后,列出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
虽然职工不是主动申报债权,但是在管理人对职工债权相关的各项补偿或费用调查核查阶段中,职工并非只能被动等待。为了全面维护自身权益,职工可以向管理人全面介绍破产企业拖欠自己工资的金额及时长、工资以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伤残补助、抚恤费及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等详细情况,以便管理人准确计算职工的具体债权金额。
一般情况下,管理人主要依据破产企业保存的与每位职工相关的档案资料及财务凭据,确认职工应当享有的债权数额。但是多数企业系经多年自救挣扎后,迫于无奈才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中诸如车间工人、保安、驾驶员或企业瘫痪状态后的留守人员等特殊岗位职工,他们的工作时间及工作量会因工作的特殊性而大大延长。多数企业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意思不足,忽略了这部分职工的加班工资,除有工作考勤表外,几乎不会造加班工资表,更不可能依法向这些职工发放加班工资了。由于破产企业关于加班事宜的证据不清晰不完善,管理人基本上不会主动将职工的加班工资列入职工的债权之中。
二、确认加班工时的基本要素
1.标准工时制下,计算每月正常工作日工资时应以21.75天为基数,计算加班时间时应以20.83天为基数。
根据新修改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我国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为11天,全年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即月工作日为250÷12=20.83天。但是由于法定节假日为有薪日,每月工资数额已包括了法定节假日的工资,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即正常工作日工资时应将法定节假日计入,所以计算加班工资基数的月工作日应为21.75天。如果职工的工作时间超出了这个标准,即应认定为存在加班情形。
2.在用人单位对正常工作时间适当调整的工时制度下,加班时间应以每周超过40小时的时间作为加班时间。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制并非对工作时间毫无限制,而是基本上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不定时工作制均需劳动部门审批后才可以实施,如果没有经过审批,用人单位自行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均无效,视为标准工时制,按标准工时制计付加班工资。
如果职工的工作时间超出上述规范,就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
三、破产环节加班工资的追索
如果管理人没有将职工的加班工资计入其破产债权,或职工发现管理人认定有难度时,职工可以视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在管理人调查阶段,主动收集能够证明自己有加班事实的证据。能够有效证明企业安排了职工加班,最重要的当属企业的班组、车间或部门的考勤表了。由于这些资料平时系企业单方制作,不如民事合同那样双方签字生效且各方存留一份,职工要取得这类证据就比较困难。笔者依据管理人工作的经验总结,为职工提供一条取得上述证据的有效途径。首先,在企业被申请破产后管理人没有完成财务及档案交接之前,职工要高度团结,协调人力资源部及车间或部门以及财务处有关主管,将员工考勤表、每月的工资发放清册复制并加盖有效印章,作为日后向管理人主张加班工资的关键证据。其次,向管理人推荐乐意助人的熟悉企业档案或财务的员工,作为破产清算阶段的留守人员。日后为维权需要,若能再从企业取得有利于职工的资料,可以有效推进管理人对加班工资的确认工作。即便管理人不认,也为日后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提供了有效的证据支撑。特别需要注意,依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如果职工自己不能提供两年以外的加班证据,如企业的工资清册上的数额仅是正常情况的合同工资,又如两年前的出勤考核表等,法院可以企业无提供超出两年以外证据的义务为由,不主张职工提出的两年以外的加班工资。因此,若有条件,职工可以尽量全面的保留证明自己加班工作时间的证据,特别是破产受理两年以前的证据。
第二,向管理人书面提出要求确认加班工资的申请,管理人不予确认时可以要求更正。因职工债权属于管理人主动调查并制作清册,管理人有可能不接受职工的确认加班工资的申请。即便如此,职工也不用着急。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在管理人不确认职工的加班工资时,职工可以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的更正申请,阐明加班工资应当支付的理由,并附上证明自己有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复印件。在提交后,主动与管理人交涉,督促管理人依法确认自己的工资债权。
第三,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在向管理人提交了更正申请后,若管理人依然不认可或不全部认可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可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由法院依法裁决。
在收到法院的一审债权确认裁决书后,若裁决结果没有完全满足职工的诉求,职工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的诉讼费每件收费10元,这为作为弱势群体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效维权提供了便捷的司法途径,若职工认为一审不公,可完全忽略诉讼成本,在上诉期内依法提起上诉,让职工最大程度获得司法救济机会。
综上,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应全面而准确地了解自己的债权的组成,在与自己全心付出多年而无法挽救的企业告别时,依法实现自己应得的劳动权益,将自己受到的伤害降至最低。同时,通过对职工债权的全面维护,体现对广大群体的公平与正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改善该地区的营商环境,这也是破产法的另一使命。
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的加班工资问题初探
作者:郑建国 郑杰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在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最为关注的无疑是自己的清偿利益。几乎每一债权人都希望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全额的确认和清偿,但事实上几乎很难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