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0年07月29日教育部发布教财厅函[2020]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就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存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未履行审批程序、无偿出借资产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提出了要求。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财〔2012〕6号文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也对于高校资产出租出借作出了相关规定。
一、高校原则上不得无偿出借资产
在满足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资产,应优先通过调剂予以盘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实不能调剂的,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对外出租。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二、高校资产出租出借应当按照限额要求履行备案、审批程序
教育部直属各高校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履行单位决策程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高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账面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800万元的,应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应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不得出租出借。自治区范围内各高校应当按照教育厅及教育部文件及限额指导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
三、资产出租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过程公正透明
高校资产出租一般采取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公开竞价等方式依法进行。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出租资产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管理程序。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高校同时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的新财资管〔2007〕10号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科学的市场可行性论证,并履行审批手续:(一)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发生上述资产使用行为,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和担保或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出租、出借等资产,由自治区财政厅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季度终了15日内将审批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和担保或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出租、出借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所述,高校资产原则上不得无偿出借,应当按照限额要求履行备案、审批程序;资产出租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过程公正透明。自治区范围内高校应当同时遵守教育部门及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决策。
高校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合法程序
作者:胡阳子来源: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前言 2020年07月29日教育部发布教财厅函[2020]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就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存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未履行审批程序、无偿出借资产等问题进一步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