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金融借贷类案件都有着事实简单、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的特点,而金融机构普遍采取的实物抵押的担保方式,也为其降低了涉贷资金的风险。
就此看来,一旦发生金融借贷类案件应该是可以得到快速解决的。但现实中,不少该类案件处理起来却困难重重。经分析,可能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不统一。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不一致,导致借款与担保纠纷分离,不能采取同一种方式解决。
二、案件送达难。一旦出现法定地址送达不成功的情况,便需要再次送达,不论是公告送达、直接送达,亦或是邮寄送达,都延缓了仲裁程序的推进。
三、证据材料不齐全,多次补交。开庭后补交的证据材料需要再次送达并质证,造成仲裁程序的拖延。
高新知识产权仲裁中心结合以往办案经验,将涉及仲裁约定、答辩期限、送达等条款规范化,向金融机构推荐金融借贷类案件示范仲裁条款,包括快速仲裁机制(独任仲裁、答辩期缩短等合意)以及明确送达地址采用寄出主义的合意等。在此基础上,还拟推荐证据清单格式、仲裁员提问清单、裁决书格式,对于一般的金融机构案件实现标准化流程,以力促相关案件在15-20天内结案。
金融借贷类案件示范仲裁条款
第XX条争议解决方式及送达
1.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各方均同意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在该会高新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按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各方均同意委托珠海仲裁委员会主任在案件受理后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以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仲裁答辩期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内,开庭时间由仲裁庭确定,可于开庭前3日通知。各方同意仲裁庭有权按照适当的方式快捷地进行仲裁程序,且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仲裁规则其他条款限制。
3.送达
(1)甲方(出借方)的地址为:
(2)乙方(借款方)的地址为:
(3)丙方(担保方)的地址为:
(4)各方均同意将以上地址作为各方通讯及以后发生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珠海仲裁委员会及司法机构向该等地址发送仲裁和诉讼法律文书,即视为已经送达。
(5)以上地址如发生变更,各方应在3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书面通知其他各方,未经其他各方确认,地址变更无效,仍以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为准。在本合同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视为未变更。
金融借贷类案件推荐仲裁示范条款
作者:珠海仲裁委员会来源:珠海国际仲裁院ZCIA

一般金融借贷类案件都有着事实简单、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的特点,而金融机构普遍采取的实物抵押的担保方式,也为其降低了涉贷资金的风险。 就此看来,一旦发生金融借贷类案件应该是可以得到快速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