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建筑活动的设计单位或者个体户甚至个人,因无法获得相应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从而采用挂靠的形式开展施工设计活动十分常见。如果分包单位通过第三方与实际设计方签约,其本身未在设计合同中盖章,那么分包单位需要承担费用支付义务吗?
经典案例
甲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设计服务委托协议》,合同载明由A公司委托甲进行某街道幕布设计工程,总价72万元。合同签约处由第三人乙在A公司处签字,A公司未盖章,甲在受托方处签字。
A公司与乙于2016年7月签署《合作协议》,约定由乙承包A公司XX街道幕墙工程项目,负责本工程的设计、供应及安装幕墙工程,乙并承诺凡涉XX街道幕墙工程的人工工资、材料款、租赁费、外欠工程款、安全质量事故等一切款项和该工程可能引起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本人全权负责承,与A公司无涉。
后乙找到甲,将A公司该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委托给甲完成,期间甲与A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幕墙的设计工作进行多次的邮件往来沟通。甲的设计成果A公司已接受并投入使用。相关设计费用由乙向甲分期支付了设计费用,共计49.5万元。剩余设计费用22.5万元,甲向A公司主张支付,A公司以自己未在设计合同中盖章,不属于合同相对方,拒绝付款,甲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与A公司系挂靠关系,挂靠人乙在工程签约、施工中一直使用被挂靠人A公司的名义、资质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外来,且本案《设计服务委托协议》首部的委托人及尾部的甲方处的打印主体均为A公司,故该合同主体应为A公司与甲,乙作为第三人以A公司名义签署合同,相关责任应当由A公司承担,但因乙作为个体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从事本案幕墙设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设计服务委托协议》无效。合同虽然归于无效,但甲已经完成合同项下的设计工作任务,A公司亦签收认可已投入使用,故甲主张A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用于法有据,遂判决A公司败诉,应当支付剩余设计费用。
风险提示
签订合同时,即使公司未在合同中盖章,但如果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公司为合同签约主体,仅有第三方代表签字的,那么合同责任亦应当由公司来承担。特别建筑活动中,因涉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施工设计等资格资质要求,如果受托方无相应资质,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从而导致相应的设计缺陷责任及违约责任等无法向设计方主张的法律风险。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如何规避合同签约主体认定不清的法律风险,我们建议:
1、签约前核实对方主体资格及签约资质
在合同签约之前,应当核实对方是自然人主体还是法人主体,如果是法人主体,需要通过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对方是否处于注销、吊销等经营异常状态。如果是代理人,则应当核实授权书、代理协议等资料。另应当与具备建筑资质的单位进行签约,否则可能因签约主体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2、公司应当严格用章管理及合同审批
公司的印章作为法人意志的体现,一旦盖章就表示对于合同或者文件的认可和确认。因此公司应当加强对于印章的管理及合同文件的审批,通过设立专门的用印管理人,并且将公司公章和法人章分开保管,盖章文件必须走审批流程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或者审批,由此来控制随意盖章的风险,也可以在公司内部建立较为规范的内部控制流程体系。我们此前发布的《公司证照、印章,应该由谁来保管?》(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3、如无权代理签署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拒绝追认
公司在实际活动开展中,可能存在某些代理人在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假借公司名义对方签署合同,此时如果公司获悉该无权代理行为后,应当第一时间判断情况,建议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明确表示不予追认无权代理行为,让相对方向无权代理人主张相关责任,同时,如果公司也可以向无权代理方进行追责。【合同法研86】
公司未盖章且合同无效,为何仍承担支付义务?
作者:李慧来源:公司法研

从事建筑活动的设计单位或者个体户甚至个人,因无法获得相应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从而采用挂靠的形式开展施工设计活动十分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