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合集细数企业知识产权合规

来源:星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在之前的精选系列中,我们对上一年度的专利研究(点击阅读:《署名权、报酬给付……有关发明专利的那些事儿》)、AIGC著作权归属(点击阅读:《从法律视角如何看待AI元年》)做了回顾。

引言:在之前的精选系列中,我们对上一年度的专利研究(点击阅读:《署名权、报酬给付……有关发明专利的那些事儿》)、AIGC著作权归属(点击阅读:《从法律视角如何看待AI元年》)做了回顾。除了著作权、专利,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出现的可保护的知识产权对象还有商标、商业秘密等等,如何搭建合规的知识产权体系,是每一个企业、每一个行业都绕不开的问题。本文整理了2023年星瀚知识产权法律的研究成果,分享给各企业及从业者。
知识产权合规
说起知识产权合规审查,实务中可能会引发这样一个“良心”拷问:知识产权需要查吗?本文侧重对来自合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给予风险识别的方法并建立有效的保护机制,对知识产权在实务中的落地保护提供具体路径和方法指引,设计的这套机制普遍适用于大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和各类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商业合作项目。
《伸出一双有形的手,抓住一张无形的网——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审查流程和审查规则》
承接上文,本文审视的对象是企业的自有知识产权,先以劳动法的角度对新型用工关系进行梳理,再提出新型多元化用工关系下,如何颠覆传统劳动人事制度的设计思路,建立对应的知识产权内控制度,以达到在任何用工关系中企业都能高度控制劳动者创造的知识产权的目的。
《失控的人,失控的智力成果——新型多元化用工关系下的企业知识产权内控制度设计》
知识产权是人的智力成果,失去对人的控制,必然失去对智力成果的控制。在满足创作者/创造者可控的大前提下,本文引入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的系统化管理制度,为了企业能够构建管理自有知识产权的体系和方法,结合产品、市场、知识产权挖掘方式、知识产权分类保护,设计出一套便于企业自主开发、申请、维持知识产权的体系,用以实现知识产权盈利和资本变现目的。
《企业如何构建自有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以技术密集型企业为例》
舶来品音乐剧真正走入中国观众视线在本世纪初,2002年上海大剧院引入百老汇原版音乐剧《悲惨世界》,这对于很多中国观众来说是第一次近距离的感受音乐剧的魅力。音乐剧在中国市场发展短短20年左右,从最早整部引进原版剧,到现在的改编剧、原创剧,音乐剧市场也呈现百花齐放的样态。过去的20年,音乐剧经过摸索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音乐剧创作和演出合作过程中参与的主体越来越多样化,从大机构,到中小机构,甚至个人。但是音乐剧法律服务,特别是音乐剧中包含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仍然少有专业的法律从业者涉足,也缺少案例和法律实务经验的积累。因此目前法律服务从业者似乎还无法给各类音乐剧参与者提供成熟的的风险提示建议和合规意见。音乐剧作品都是大投入大制作的项目,且属于知识产权密集型项目。本文旨在为音乐剧项目中的各种参与者,提供音乐剧全产业链中的知识产权合规审查的初步法律建议。
《音乐剧全产业链中的知识产权合规实务》
音乐剧作品,以音乐为主,以戏剧为辅。这种作品题材决定了音乐剧作品中最有价值、最核心的作品是其中包含的每一首唱段,再配合情节、台词、表演、灯光、服化道等要素,最后呈现一部以“歌曲”(音乐作品)和“歌词”(文字作品)贯穿始终的“舞台表演”(戏剧作品)。
在《披荆斩棘的哥哥》的公演中,有三首唱演舞台的作品,原本是内容、主旨毫不相关的三首作品,通过哥哥们的演绎,却被串联了起来。本文将“披哥”三场公演看作一部迷你音乐剧进行实例分析,并讨论合规难点。
《以“披哥”精分三部曲为例解析音乐剧合规中的难点》
2023年9月25日下午,华为再次推出了遥遥领先的新产品,这一系列操作,源于八月底最炸裂的开局,就是搭载纯国产的麒麟芯片的MATE 60横空出世,绕过美国的制裁,三年磨一剑,以自主研发和自主技术实现“芯片自由”。通过专利检索结果可以推测,华为自制裁以后很快开始布局芯片相关专利的布局和申请。本文以麒麟芯的技术突破为例,提供半导体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思路。
《从麒麟芯看半导体行业的知识产权布局》
商标
随着各大电商平台内入驻商家多样性的提升,消费者被赋予了更多选择的空间。不难发现,以获得商标授权与否为标准,品牌方、授权经销商与市场贸易商、代购被自然划分成了两个“派系”。对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家来说,其所销售商品的定价除商品本身的价值外,还附加了商标的价值。而商标价值的积累往往伴随着品牌宣传、营销活动、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相反,对于仅获得商品所有权的另一类商家,主要通过购买和销售商品盈利,无需在商标经营方面花费任何心思。与此同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科技水平、生产成本、关税政策等差异,造成了商品价格的差异。而市场经济中,理性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差异为市场贸易商、代购商们提供了获取更大利润的空间。本文将针对这一实务现象展开。
《“平行进口”抗辩有用的话,还要商标授权干嘛?》
商业秘密
一般而言,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以“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的侵权所得、参照许可使用费”的方式确定损害数额。而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但尚未对外披露、使用的行为,这被称为“持有型”侵害商业秘密行为。
由此导致的问题是:行为人虽然不法取得了商业秘密,但没有对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甚至自己也尚未使用,所以仅从表面上看很难认定存在实际损害,在刑事案件中似乎也难以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在民事案件中也容易被误解为没有可“填平”的损害。此种被告尚未获得收益、原告亦难以举证其损失,且没有实际订立的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来提供可参照的实际许可使用费,在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中如何确定损害数额,并进一步影响是否定罪及是否量刑,以及在民事案件中确定损害以便影响赔偿数额,都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文将展开分析。
《不当获取商业秘密但尚未对外泄露,难道就无法确定损害数额了吗?虚拟“许可使用费”或可一试!》
在新的一年里,星瀚也会持续深入知识产权领域,聚焦实务疑难问题、行业热点,为读者带来更多新颖、前沿的专业研究,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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