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权益有保障——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来啦!

来源:榆阳法院

文章摘要
2024年7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

2024年7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规定不仅突破了传统上仅在破产、解散等特殊情况下适用的加速到期规则,更在公司法领域树立了新的裁判准则。
加速到期规则的重要意义
加速到期规则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利用期限利益逃避债务,同时也体现了对股东出资义务的合理限制。在适用该规则时,需严格把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标准,尊重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并平衡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一规则的实施,对于维护公司法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股东出资义务的边界,避免了对资本认缴制的过度依赖,也为债权人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救济途径。
典型案例
原告王某与某物联网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判决由某物联网牧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退还饲料款208640元,支付利息535.89元,支付违约金70248元。该判决生效后,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后王某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张某、夏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被执行人对申请人所负担的债务。另查明,某物联网牧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股东张某认缴出资额为6000万元,认缴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股东夏某认缴出资额为4000万元,认缴时间为 2025年12月31日。
裁判结果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因某物联网牧业有限公司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因此原告主张追加二被告张某、夏某为执行人并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对某物联网牧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律效果
《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时,股东提前缴纳的出资采取入库原则。即股东应先向公司缴纳出资,然后由公司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股东不得将提前缴纳的出资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此规定的主要目的为保障各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清偿。
法官说法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法首次明确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此之前,根据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股东在出资时基于公司之间的出资合意,对其认缴出资额的期限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在股东已将出资期限明确登记在企业公开信息系统时,人民法院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主张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法律和司法解释仅在公司处于特殊的情形下,例外地承认加速到期规则。新公司法加速到期规则在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平衡债权人和股东权益上作出了重大的进步,再次重申了股东出资义务的合同自由并非绝对没有限制,兼顾了资本认缴制的效益与平等保护民商事主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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