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在管道堵塞造成业主受损事件中的侵权责任探讨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服务的顾问单位有多家知名的物业公司,这些顾问单位在对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业主管道堵塞导致其受损情形,业主在事件发生后通常会因担心影响邻里关系而选择向物业公司进行索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服务的顾问单位有多家知名的物业公司,这些顾问单位在对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业主管道堵塞导致其受损情形,业主在事件发生后通常会因担心影响邻里关系而选择向物业公司进行索赔,不选择向共用管道的其他业主进行索赔,发生此类索赔事件后,南宁市的部分基层法院会判决物业公司承担部分侵权赔偿责任。但我们认为在此类索赔中,不应当轻易认定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分析侵权构成要素之一——侵权主体,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构成侵权主体;但我们认为,物业公司既非共用管道房屋产权人也非使用人,不可能构成侵权主体;
其次,分析侵权构成要素之二——因果关系,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未清理管道是导致管道堵塞的原因,但业主不能举证证明。我们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应当由业主承担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实际上,管道堵塞通常是业主使用问题所致,且业主也难以举证证明前述因果关系,即使是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也可能导致无法鉴定或鉴定结果就是业主使用问题所致,物业公司是否清理管理并不是导致管道堵塞的原因。
再次,分析侵权构成要求之三——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应分析其是否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履行了按期清理管道的义务,我们所服务的顾问单位一般都按照约定定期清理了管道,在此情形下不应当认定存在过错。
综合前述理由,我们认为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南宁市的部分基层法院仍认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尤其是对因果关系的处理问题,部分基层法院会弱化甚至直接遗漏因果关系的认定,而直接认定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我们认为,管道堵塞与业主的使用密不可分,且具有随机性、常态性的特点,这样的判决结果任意扩大了物业公司的责任及经营风险,限制了物业公司的发展,最终损害的也是业主的共同利益;事实上,共用管道的业主才可能构成侵权主体,此类损失应当由共用管道的业主来分担,应当引导受损业主向管道的其他实际使用人主张权利,而不应任意扩大物业公司的责任来平衡受损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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