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此裁判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关键词
外观设计专利 侵权 合法来源
案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627号
基本案情
FGL公司与KW公司、HYH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FGL公司系名称为“硅胶洗澡按摩刷”、专利号为ZL 201630598098.5的外观设计专利(即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07日。FGL公司以KW公司生产并在1688店铺中销售硅胶洗澡按摩刷侵害了涉案专利权以及HYH是KW公司的唯一股东为由,对KW公司和HYH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KW公司立即停止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一切侵害FGL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KW公司赔偿FGL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HYH对KW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KW公司、HYH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接受委托
在接受KW公司、HYH的委托后,通过与KW公司1688店铺运营负责人谢女士的沟通,了解到KW公司确实是一家能够生产硅胶产品的公司,有生产硅胶产品的模具,有在经营的1688店铺上宣传自身具有生产能力,但是被诉侵权产品并不是KW公司所生产,而是案外人提供的,谢女士有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案外人微信名为“韦某宝”,微信聊天记录中有提到谢女士让案外人发货,案外人发货后将快递单截图通过微信发给了谢女士。另外被诉侵权产品的快递信息显示寄件方信息为韦某笔,深圳市龙岗区LH硅胶制品行,电话为159XXXX9947,即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址也不是KW公司的注册地址,另外微信聊天记录中案外人发的快递单与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快递单是一致的。但是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只知道案外人的微信名,真实身份无法确定,也无法找到案外人,从快递信息显示的寄件人为韦某笔,推定案外人可能是韦某笔。根据KW公司提供的上述信息,良马专利团队前往发货地址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发货地并不是深圳市龙岗区LH硅胶制品行。本案的关键在于KW公司是否存在制造侵权行为,一旦认定为制造,则无法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其次在不能认定KW公司存在制造侵权的前提下,KW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合法来源。实际上,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也就证明了KW公司没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从FGL提供的证据来看,KW公司是一家有资质和能力生产硅胶制品的制造企业,KW公司在1688店铺中也宣传自己是生产厂家,KW公司在1688店铺也销售多款其他硅胶制品,虽然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任何KW公司的信息,但依据上述信息法院是有可能认定KW公司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这对KW公司来讲是非常不利的因素。
办案思路
通过梳理上述证据,良马专利团队在庭审前将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快递单的物流信息作为合法来源证据进行提交。庭审时,谢女士到庭出示了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核对,出示的手机使用的号码与KW公司1688店铺上显示的联系号码一致,案外人的微信账号所属的电话号码为159XXXX9947。良马专利团队当庭通过手机在支付宝中输入该手机号码,显示对应的支付宝账户为“韦某笔”,与快递单上的名字相互对应,表明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的个人。虽然通过上述证据,能够说明被控侵权产品是由案外人一件代发,但是无法确认该案外人的真实身份,也无法说明KW公司主观上是否不知情,这对KW公司来讲又是非常不利的因素。
对此,良马专利团队向法院申请向移动公司调取电话号码159XXXX9947的号码归属者,经法院同意,良马专利团队通过律师调查令向移动公司调取到了电话号码159XXXX9947的号码归属者,调取回来的电话号码159XXXX9947的号码归属者的真实姓名不是韦某笔,随即良马专利团队根据调取结果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代理词,指出“韦某宝”只是人为设定的微信名称,快递单上留取的电话号码159XXXX9947的号码归属者的姓名虽不是韦某笔,但调取回来的证据是给FGL公司提供了被控侵权产品的真实供货方,良马专利团队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决如下:一、被告KW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KW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被告HYH对KW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FGL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的经历一波三折,却也透射出律师代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尽心尽力,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满意的结果。本案从最开始对被告KW公司、HYH充满不利因素,到最终法院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这对于如何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意义。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客观上需要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来源,同时主观上要满足没有侵权故意,对被控侵权产品存在侵权不知情,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是合法的。结合本案来看,良马专利团队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物流信息等证据以及核实159XXXX9947号码对应的支付宝账户名称,从而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并且是由案外人发货,被告没有接触过被控侵权产品。微信聊天记录里面有谢女士与案外人沟通被控侵权产品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有案外人发给谢女士不同颜色的被控侵权产品照片,谢女士根据图片来选择需要发货的被控侵权产品,聊天记录中有转账记录。同时查询快递单号,被控侵权产品的发货地址并不在KW公司的注册地址,该地址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良马专利团队已经举证证明了被控侵权产品是来源于案外人,也就推翻了FGL公司主张KW公司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主张。接下来需要进一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是合法的,也就是如何证明被告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主观上是善意无过失则是本案的难点所在,KW公司作为专业的硅胶生产商,要证明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比普通单纯的销售商更加困难,因为法律上要求前者的注意义务更高。本案之所以最终能够认定被告主观上善意无过失,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主要有以下因素:第一、KW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很少,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时间短,具有偶然性,对FGL公司造成的影响小,损失低,KW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也不具有隐蔽性,KW公司在被起诉后也及时删除了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从而能够说明KW公司主观上没有恶意;第二、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谢女士有询问案外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会存在侵权的风险,案外人则指出是专利产品,不会存在专利侵权,证明KW公司有履行注意义务;第三、被告在被起诉后积极主动去寻找案外人,通过前往发货地址核实、主动通过电话和微信尝试与案外人取得联系、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案外人的相关信息等,被告采取的措施能够表明在积极配合查清案情事实,也能够证明被告在尽最大努力在履行合法来源的举证义务,能够让法官相信被告主观上是存在善意;第四、通过调取电话号码159XXXX9947的号码归属者信息,使得FGL公司可以进一步追究案外侵权方的侵权责任,为FGL公司维权提供了帮助,为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扫清了障碍。
本案一方面体现了法院对于合法来源抗辩的审理思路上在逐渐降低客观来源证据的形式要求,并不要求被告必须提供完整的合同、送货单、发票等证据,而是更多地结合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市场正常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去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另一方面也体现法院对于合法来源抗辩中主观方面的认定既考虑被告有无初步的证据证明有履行注意义务,也会酌情考虑被告的态度。在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被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第三方,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告有履行注意义务,同时被告积极配合法院查清案情,则法院一般会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专利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的认定——FGL公司诉KW公司、HYH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作者:刘海杰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此裁判合法来源抗辩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