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如何运用保险制度安排来降低用工过程中的船员伤亡索赔风险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众所周知,船员有两高,一是高收入,二是高风险。当高收入遇上高风险,一旦发生伤亡事故,航运公司(船东)面临的将会是一笔很大的赔偿!而由于船员流动性很大,除公司自有船员外,船东很难为每一位船员办理社保。

众所周知,船员有两高,一是高收入,二是高风险。当高收入遇上高风险,一旦发生伤亡事故,航运公司(船东)面临的将会是一笔很大的赔偿!而由于船员流动性很大,除公司自有船员外,船东很难为每一位船员办理社保。那么,船东该如何抵抗船员人伤带来的经济风险呢?
A船东:行情这么差,能省一点是一点,花钱买保险不如留着给船员发工资!
作者曰:这个世道您敢裸奔,只能敬您是条汉子!一名船员的伤亡赔偿可能高达数十上百万,在这个深深的行业寒冬里,说不定就成为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呢?
B船东:我们可是远洋船公司,保赔险在手,万事不用愁!
作者曰:保赔险的承保范围的确可以较全面地覆盖船东面临的人员伤亡索赔,可是如此高大上的险种也又有着高大上的免赔额,动辄2500-5000美金的免赔额实在叫人想说爱你不容易啊!
C船东:买船员保险何必舍近求远?在船壳险下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险不就万事大吉了吗?
作者曰:这个险种的名字听上去真让人感觉好踏实,是不是把船东对船员的责任都覆盖了呢?非也!船员在岸上发生的死亡和伤残可是明确除外的哦!船员都忍不住含着眼泪问一句,还能不能让人好好地上下船了呢?
看来船东想利用保险来降低风险,还不是件简单的事情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二吧!
目前适用于船东给船员投保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投保保赔险
保赔险是远洋船舶不可或缺的险种,具有赔偿限额高、承保风险全面、赔付速度快的特点,基本可以涵盖船员人伤事故下的所有赔偿项目,堪称水险中的“白富美”,当然也比较高冷,入会门槛高,对船况及公司安全管理有着很高的要求。
沿海内河船东不禁眼红,我们也想要投保这高大上的险种啊!国内的财产保险公司的确推出了沿海内河船东保障与赔偿险,但是由于厘定费率较高,鲜有人问津。
2在沿海、内河船壳险下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险
这个投保方式,操作起来简单方便,与船壳险同时投保,不需要提供船员名单,只需要证明出险时船员在船即可。但问题恰恰也在此,船员非在船期间发生的意外变成了除外责任。而且作为船壳险的附加险,投保总金额不得超过主险的保险金额,对于沿海内河船舶,单人赔偿限额基本就要控制在50万以内。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若由于人伤事故拉高船壳险赔付率,也不甚喜之。
3投保团体意外险
船东投保团体意外险时,直接以船员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要提供准确的名单,人员更换时再做批单,而由于沿海内河船舶更换船员频度较高,这一点是最遭船东诟病的。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这个险种采取比较简单易行的模式,到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根据“行业标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制定),评出来几级,就按照最高赔偿限额的相应百分比或得赔偿。主条款只包括身故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用需另行附加。
由于团体意外险的性质被定义为雇主给予雇员的福利,所以无论船员从保险公司取得多少赔付,并不作为船东对船员的赔偿而抵消船东的赔偿责任。
4投保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直接以雇佣单位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包含工伤引起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法律费用,可以说是相当接近保赔险了。
保单可采取记名和不记名两种方式,比较灵活。伤残鉴定的标准采用国家发布的鉴定标准,而非采用行业标准,但是赔偿比例较低,特别是五级以下伤残,规定的比例远远低于团意险。
分析到这里,并不敢说“保险产品那么多,总有一款适合您”。在航运这个高风险行业,投保时应该特别谨慎,要根据自身情况以及保险需求综合考量,船型、航区、甚至船员国籍等,都是影响险种及费率的因素。此外,在投保过程中要善用特别约定,这可是克服格式条款水土不服的一大利器!同时,也可考虑多险种交叉使用,可弥补各自不足,提供比较完善的保障,比如远洋船舶加投一份雇主责任险,就可以弥补保赔险过高的免赔额(当然船东并不可从中获利)。如果由专业人士度身打造一套综合的保险方案,更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一旦发生人伤事故,在保险理赔的操作过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一般情况下,人伤事故的理赔是遵循“报案—鉴定—赔偿方案确定—提交理赔材料—保险公司赔付”的流程。
保险条款中对报案时效有明确规定,一般在24小时或48小时以内,除非因不可抗力发生的延迟。我们的建议是,能有多快就报多快!因为从事故现场到保险公司,中间涉及多个流转环节,加之海上信息不便之处,各环节稍加延误,就很容易超过报案时效。我们应该及早地让保险公司加入到事故处理的过程之中,并且保持紧密沟通,尽量在每个环节获得保险公司的许可,避免日后在是否积极减损、就诊医院资格、可报销项目、鉴定机构指定等方面发生争议。
在很多时候,船东出于对船员的关怀,希望以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要注意的是:第一,和解方案必须经过保险人的确认;第二,船东要请船员配合提供完备的索赔材料。如果船东未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擅自与船员达成赔偿协议并且支付了全部赔偿金,而后船员揣走了病历、发票等资料原件,保险人就只能对您说声抱歉了!
除了履行如实告知、及时报案、积极减损等义务之外,船东理赔最重要的一项义务就是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包括事故报告、船员证书、服务簿、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死亡证明书、伤残鉴定书、甚至交通食宿发票等等一系列与人伤事故相关的材料。国际保赔协会一般可以接受扫描件,而国内保险公司则一概要求提供原件。所以,在就同一案件进行多险种同时理赔,或者工伤鉴定和预赔付流程同步进行,以及船员需要医院病历进行复诊等的情况下,特别需要协调好理赔材料的流转。
船员伤亡是谁都不愿意发生的悲剧,除了完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聘用合格船员,提高船员安全操作意识等前端风险控制之外,合理投保、妥善理赔的这道防火墙也是不可不立的。当“风浪”真正来临的时候,希望船东与船员能够一起平安度过!
(王勇律师对于本文亦有贡献)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