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能否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一、问题引入 本文讨论的是排除仲裁及无其他约定管辖条款的情况下,当主合同(如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与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分开起诉时,单独的保证合同纠纷能否由接收货币一方(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

一、问题引入
本文讨论的是排除仲裁及无其他约定管辖条款的情况下,当主合同(如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与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分开起诉时,单独的保证合同纠纷能否由接收货币一方(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问题。
笔者亲历省内2个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一是在债权人所在地法院受理,笔者作为被告保证人的代理人提起管辖权异议,后一审、二审均被驳回;二是在另一法院,笔者作为原告债权人的代理人,将案件交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受理后,被告保证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二审法院支持了保证人的异议理由,最终将案件移送至保证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那么问题来了,单纯的保证合同纠纷到底能不能在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呢?
二、两类不同观点
(一)支持方的观点
1.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协议。作为保证人的被告承担的是向原告支付款项及违约金的付款责任,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标的显然为给付货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起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那么,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有权自由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二)反对方的观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连带承担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 在债权人单独以保证人为被告提起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在双方未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由被告即保证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综上,不同法院选择适用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担保法司法解释,裁判结果也大相径庭。民诉法司法解释更新,但担保法司法解释更特别?是否有对错?
(三)实践经验
从目前的公开裁定看,金华、台州、绍兴等地中院是支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观点,浙江省高院2016年也做出过相同的裁定。但正如笔者所介绍的第二个案件,二审承办法官直言“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我们院不这么认为……”
笔者经多方法律检索也未得出最终结论。那么,在今后办案中大家还是根据诉讼目的、诉讼便利、执行便利等原则再多加考虑后进行起诉吧,欢迎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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