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3日,姚某(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撞至非机动车道内停驶的李某驾驶的小客车,造成姚某受伤、李某车辆受损,后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对姚某诉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判决,且李某已全部履行。
现双方就李某车辆维修费用4135元的赔偿争执不下,李某另起诉至东胜区法院。
调解过程及效果
东胜区法院收到该案后,发现一方当事人涉及未成年人,且在这场事故中身心受到伤害,家属情绪激动,再加上与李某发生过不愉快,双方缺乏良好的沟通,因此未能相互配合妥善解决问题。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立即启动“人大代表+法院”诉调模式,将该案分流至“人大代表工作室”进行调解。调解员邬飞根据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原则,建议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厘清李某和姚某的责任义务,安抚双方情绪,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谅解。
在跟姚某父母沟通的过程中,调解员采用代入式的沟通方式,站在姚某家属的角度分析症结所在。了解到姚某家庭困难,孩子受伤想为其提供最好的治疗,但奈何囊中羞涩,作为父母感到心疼又愧疚,所以才拖延至今未给付赔偿费。在和李某的沟通过程中,调解员着重从情理的角度对该案进行“说理”,结合未成年人受伤需二次手术、姚某家庭困难、为人父母的艰辛等,劝说李某多考虑家属的情感诉求。调解员又从法理的角度结合诉讼成本、时间成本及实质处理效果等,希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李某申请撤诉。李某对姚某父母说:“我愿意积极配合你们向保险公司索偿将来可能发生的二次手术费用,之前言语激烈是因为不了解具体情况,如果知道是这样的情况,我完全理解。”姚某父母对李某的撤诉行为表示了感谢,并对李某积极配合的行为竖起了大拇指。
典型意义
该案正是借助人大代表深受人民群众信任、具有监督职能等优势进行化解,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也让人大代表不再是贴在宣传栏里的一张张照片、印在文件上的一个个名字,而是实实际际走进群众、深入生活,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做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员”。
“人大代表+法院”诉调模式通过一年多的探索实践,解决了一批急难问题、化解了一批矛盾纠纷、办成了一批惠民实事,积累了成功经验,实现了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获得了社会各界认可和支持。同时“人大代表工作室”宣传站、民意窗、调解室、监督岗四合一的工作模式被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评为2022年度创新工作案例。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大代表+法院”调解解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内蒙古高院立案庭来源:内蒙古高院

2021年8月13日,姚某(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撞至非机动车道内停驶的李某驾驶的小客车,造成姚某受伤、李某车辆受损,后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