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开始真真切切地影响、塑造甚至是改变每一个中国人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对于律师而言,《民法典》的许多内容较之于以往,不仅仅是丰富了许多,更在许多原则性的问题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因此,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民法典》,成了凌科安时人知识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自本周起,凌科安时法律评论将陆续推出“《民法典》项下典型合同法律风险实证研究”系列文章,以大数据研究的方法,以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所展现的客观存在为研究对象,全面系统地总结、梳理出《民法典》项下各类典型合同的易发风险点,并有针对性地给出相应的风险防控意见和建议。我们希望这项研究工作及其成果的发布,既能于帮助客户提高风险认知和防范能力有所助力,同时也能促成本所律师在法律研究及技能养成方法论的建设上获得更多的经验积累。
“《民法典》项下有名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研究系列 ”之
运输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实证分析
前言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形势的持续增长,物流运输行业日渐成为重要行业和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而物流运输行业的发展离不开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维系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纽带,记载着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与收货人之间权责等重要内容。运输合同从签订到履行伴随着许多法律风险,产生了大量的纠纷案件。一份运输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究竟面临着哪些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因何产生?如何规避这些法律风险?
移动互联的大数据时代,我们试着通过大数据分析为前述问题找到答案。
一、客运合同与货运合同
1、案例及数据来源
检索工具:alpha大数据库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再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最近一年
地区:江西省
数据采集时间:截止2021年4月15日
2、检索结果
通过以上检索条件检索共得到运输合同纠纷案件352例,剔除2例案由的案例:(2020)赣04民终1633号、(2020)赣01民终2731号,即本大数据分析报告总样本数为350例。
其中货运合同纠纷326例,客运合同纠纷24例。
二、合同形式

在检索到的326例货运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争议双方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通过口头形式订立的共有217例,占比67%;通过书面形式订立的共有109例,占比33%。
法院认定订立了书面货物运输合同的案例数仅为口头形式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案例数的一半,显而易见订立书面货物运输合同产生争议的风险更小,并且口头形式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院是不承认其效力的。譬如在(2021)赣0428民初232号余昆山与谭梅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双方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原因是原告余昆山向法院提供了被告谭梅生出具的欠条一份,确定了被告谭梅生拖欠原告余昆山运费;如若没有欠条或者其他的证明作为证据,那么原告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相比于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也更利于权益的主张。例如在(2020)赣0732民初2424号赣州园吉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广蓝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园吉公司向法院主张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物流货运费1255971.54元,并自2019年6月30日(合同约定最后的付款日)始以所欠物流货运费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至付清日止,依据是原告与被告先后于2017年和2018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而在(2020)赣0730民初1702号吴平与黎棉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平向法院主张诉请,要求被告偿还运费欠款本金20000元并按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但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也未提供欠款应按约定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的相应证据,对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上述两个案例同样是主张欠款的利息支付,书面形式主张权益显然更有效力。
风险防范建议:
1、书面货物运输合同是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佳证据,也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直接依据,为规避风险当事人应尽量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2、如出于便捷性考虑,没有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也应在交易尚未完全完成前,做好每个环节的留痕。比如:资金往来交易记录的留存(尽量避免现金支付);达成口头协议的电话录音;运输票据的收集保留;装车卸货以及签收记录的签字等。
三、合同成立与否
在检索到的326例货运合同中,法院认定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不成立的案例共有20例,在所有检索到的案例中占比6%。

在法院认定不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判决中,按争议双方是否建立合同关系分为:争议双方没有建立合同关系的共13例,占不成立运输合同关系总数的65%;争议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但成立的为非运输合同关系的共7例,占不成立运输合同总数的35%。即,在检索的案例中货物运输合同不成立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种:

1、争议双方没有形成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检索到没有建立合同关系的案例中,法院的主要理由是争议双方没有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争议中的一方没有要约的行为,另一方也没有承诺行为,因此认定双方并非为合同相对方。在检索的合同不成立案例中显现的交易情形是A与B成立独立的运输合同关系,B与C之间存在另外独立合同关系,但A与C之间实际有接收承运标的物、或发送承运标的物、或一方是承运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建设工程合同的业主方等法律事实,因此争议方往往会将与标的物有关联的另一方作为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2、争议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但合同关系为非运输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与其它合同最本质的区别是其标的是运输行为。在检索到的案例中被认定为是劳务合同关系的有2例,合作关系的2例,委托关系的2例,建设分包合同关系1例,这些案例认定为非运输合同关系的原因主要是争议双方之间的交易并非是针对运输行为这一标的。例如,在(2021)赣0983民初531号熊某某与陈某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被告介绍到第三人和袁某某承包的工地上去运输石子,原告将运输单据交给被告并托被告转交给托运方,因原告未收到运费便以运输合同纠纷争议起诉被告。在该案中,法院认定原告与第三人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交易的标的并非是运输行为,双方成立的是委托关系。在(2020)赣09民终1865号浙江吉星物流有限公司、江西省三健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运作业务所产生的利润按吉星公司70%、三健公司30%分成。双方之间的交易也并非是针对运输行为这一标的,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合同关系。在(2019)赣0722民初3236号邹某与朱某、江西省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双方的合同关系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在该案中运输行为只是合同中交易的一部分,交易中还包括其他的施工行为。
3、风险防范建议:
(1)识别关注交易标的是否是运输行为,这是运输合同与其它合同最本质的区别。
(2)协议名称应规范。强调突出运输合同,而不应以合作协议、委托合同等作为协议的标题。
(3)对交易主体权利义务约定应规范。运输合同的一方是托运人,主要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将运输标的物运送到目的地,主要义务是支付运费;另一方是承运人,其主要义务是将运输标的物按托运人的要求运送到目的地,权利是要求托运人支付运费。
四、合同效力
1、大数据下成立的合同效力分析
纵观货运合同成立的306例(由上文知)样本案件,在成立的合同中,其中296例有效,无效的案例占10例,从大数据样本案例中可知,实践判例对于合同成立后的效力认定上,多持有谨慎的态度。

2、合同无效的原因及对策
(1)格式条款下的无效问题
在运输行业中,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存在多次交易以及习惯性交易,因此于该行业,交易的双方主体为交易便利及交易效率的考量,多采用格式条款。然格式条款在签订中,出于交易风险的考量,易存在交易的强势方于格式条款中标明托运日期、始发站等基本商业信息的情况,并于格式条款中声明其方对于未投保的货物若存在货损等情况,作为承运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合同格式条款的约定需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注意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例如承运人在约定格式条款时,要遵循公平原则,不能在条款中完全免除己方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二是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说明义务。例如通过采用红色加粗、放大字体印制等,做出显著的标识。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托运人作出明确说明,使托运人对保价条款的具体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确保托运人于签字确认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运人只有同时履行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方是全面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条款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2)主体不适格导致运输合同无效
主体不适格将导致合同无效,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中强调从事货物运输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强调从事特殊货物运输还需要专门的资质。实践中存在主张运输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过错一方索赔损失、索赔运费都不一定能得到支持或者只能得到部分支持的情形。因此,对于承运人来说,无资质从事货物运输责任较大,不宜进行;对于托运人来说,出于审慎交易风险考量可以事先审核对方的经营许可证,尽量非必要不委托无资质的承运人运输。
(3)免除或限制货物赔偿责任条款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我们从实践判例中可知,对于承运人本来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免责或限制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实践中的判断可参考特别法进行补充,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4)其他问题
① 新型网络模式下网络货运平台责任范围:现代信息飞速发展下,带来的是生活的便捷,从而更多的新型商业模式的兴起接踵而至,通过互联网的信息交流,促成更多的商业交易。网络货运平台,系非运输合同的双方主体,但仍要作为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网络货运平台也需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若缺失亦将导致因主体不适格致使合同失效风险。
② 保价合同的效力问题:在货物运输关系中,物流公司出具的运单往往载明货物价值的保价条款和不保价条款两种方式供托运人选择,同时还载明选择保价运输的,按声明价值的比例缴纳保价费。因此实践中对于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上,若承运人未对保价条款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该条款亦存在无效的情形。
五、合同履行涉及的法律风险
在对合同内容进行约定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也会面临许多法律风险,在检索到的296例有效货物运输合同中,主要有“运输标的物约定”(12例)、“违约条款约定”(115例)、“托运人欠缺履约能力或意愿”(160例)、“责任主体确定”(68例)、“证据缺失”(21例)五个方面的问题,具体的数量关系如下图:

1、运输标的物问题
运输标的物是运输合同的核心之一,也是运输合同主体真正开始履行合同时,最易发生风险的地方。在检索到的304例有效货运合同案例中,因履行问题中由标的物引发纠纷的案例共12例,占比4%。
(1)运输标的物的风险点
在运输标的物的风险点上,上述12例案件又可再次细分为装车时标的物的状态,包括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围绕着标的物本身的质量、重量或数量(共9例)、标的物的包装(共1例)、标的物的运输方式(共1例),以及在未对运输标的物进行约定而又发生了运输行为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共1例)。
① 围绕着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标的物本身问题,在《民法典》及之前的《合同法》中都有做相关规定,且无需法律多言,按照常理,货运合同的主体必然会在事先对运输标的物进行相应的协商步骤,托运人必须告知承运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原本应当是最为明确的基本条款,却仍然会就此产生纠纷。从实践案例来看,常表现为在合同约定时,对于货物以哪种属性作为托运前状态的判定标准不一致,譬如(2020)赣0982民初718号案中,承托双方就运输到位后货物是否发生损毁的判断标准截然不同,前者为出厂时厂家提供产品的总数量,后者为出厂时厂家提供产品的总重量,而该案法院最终认可了合同约定中的总数量,而非托运方主张的总重量。
② 货物的包装与运输方式。货物包装与运输条件是否符合约定常与货物毁损时的责任分配紧密相关。譬如在(2020)赣0983民初6984号案中,合同双方并未事先就运输货物的包装做详细约定,在产生货损时,法院则会选择该种货物的通用包装形式作为判定托运人交付时是否尽责的标准;又譬如在(2020)赣01民终2866号中,承运人是否符合约定,根据运输标的物的特点(如生鲜等)采取冷冻冷藏等特定的运输方式,也是法院在判定货损责任承担时需要确认的重要事实依据。
③ 对于未做约定却又履行运输义务的标的物,一般而言发生这种情况皆是由于双方当初就其他约定运输标的物的履约而衍生的后续运输问题。譬如在(2020)赣7101民初457号案中由于先有一个运输煤矿的履行存在,而后衍生出卸货后空箱临时仓储及回运的问题,此时法院的观点为寻找是否存在一般的规定,以此作为衍生运输费用计算的标准。
(2)风险防范建议
① 明确货物起运前的状态
托运人交付承运人货物时,双方均需慎重考虑并仔细检查运输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在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运输必要情况的约定上,可以考虑在合同中提示起运前的状态以何为标准,作为合同方在是否产生货损或者承运人是否尽责履行义务争议时的判定尺度。
② 明确约定货物的包装、运输方式等要求
货物包装及运输方式的约定也是极易被合同主体所忽视的要点,它不仅涉及运输货物是否能够按约抵达、产生货损时的责任认定,还涉及运输成本高低、运输方式的选择等商业交易的问题。因此在合同标的物约定的条款部分,应当将货物包装及运输方式的具体内容与货物的一般情况做同等重要的描述,包括包装的形式、规格,由谁负责包装,由谁承担包装费用,运输方式明细要求,特殊运输方式费用支付等条款的约定。
2、违约条款约定问题
违约条款是违约情形发生时,守约方在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时的判断依据和内容依据之一。在检索到的296例有效的货运合同中,因履行问题中由违约条款引发纠纷的案例共115例。

(1)违约条款的风险点
在违约条款的风险点上,上述115例案件又可再次细分为其中由于货物损坏的赔偿金额不明而产生纠纷的案件(共33例)、托运人欠付运费情况下就所欠运费的利息存在争议的案件(共43例)、合同的结算时间不明确而产生争议的案件(共23例),除以上三点之外,还有由于其他违约条款约定不明或违约责任难以确定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共16例),如运费的确定存在争议、约定运输保证金的情况下托运人拒绝返还保证金等问题。
① 货物损坏的赔偿金额不明而产生纠纷。产生该争议的原因在于合同订立之初对于货物在路途中毁损的情况就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约定不明,导致发生货物毁损时承运人与托运人就“以何种金额、何种方式赔偿”产生争议,使得托运人权益难以实现。
② 托运人欠付运费情况下就所欠运费的利息产生争议。当运输合同没有对逾期支付运费的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依据进行约定时,则直接适用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合同主体主动放弃了原本可以就此进行约定的权利,实际发生违约情形时,可能会与承运人的实际损失存在偏差,难以弥补承运人的商业利益损失。但不论是否就此进行约定,承运人也有可能面临因主张/约定金额过高于实际损失,向法院主张时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风险。
③ 合同的结算时间不明确而产生争议。运输合同中所有涉及时间或期限的内容如果并不明确,则会因为该事项的约定不明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譬如结算时间与利息起算时间及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密切相关,法院在判断起算点或是否已过时效时,一旦发现并不存在明确的事前约定,则会直接适用法律规定,同样可能会导致利益减损甚至败诉的风险。
(2)风险防范建议
① 明确违约条款的设计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往往以当事人的合意(约定)为优先顺位作为判断依据,法律规定为补充,因而在建议事前签订书面运输合同的基础之上,可根据交易内容的具体情形,针对不同风险程度或重要程度的交易流程进行区分,或直接将违约责任约定于权利义务条款之后,或直接单独梳理设计违约责任条款,并在合同编排时作为重要的部分进行汇总,更能明晰违约责任的内容。
② 明确违约条款的具体内容
针对运输合同的特性,在对违约条款进行严谨审查时,应当着重对货物损坏情况时如何赔偿、如何计算欠款利息进行详尽周延的约定,以避免约定不明时争议的发生。除此之外,违约情形发生时,守约方当然可以向违约方主张其全部损失,但如果不书面约定守约方因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产生的费用,尤其特指“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差旅费、评估拍卖费、执行费”等费用的承担主体(由违约方承担),一旦涉诉,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必须在违约条款中进行明确。
③ 明确合同的责任期间
履约的期限是判断合同主体是否违约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对于运输合同中涉及时间、期限的约定,与违约情况发生时,保证金的退还、违约金数额、逾期违约金数额、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的承担密不可分。故而应当对合同何时开始履行、何时进行结算以及什么情况下即构成违约明确约定,以避免利益受到减损甚至败诉的风险。
3、托运人欠缺履约能力或履约意愿
在326例案例中,因托运人拖欠运费而产生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例有160例,这类纠纷主要是由于交易相对方欠缺履约能力或履约意愿而引发。获取报酬作为承运人为托运人承运货物的主要目的,该目的达成不能的风险亦不容忽视。
(1)风险防范建议
要保障及时收到运费、达成合同目的涉及合同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阶段。
① 在合同缔约阶段,此时合同尚未订立,承运人可通过直接或间接调查的方式调查托运人的主体情况以保障合同目的的达成,包括调查托运人的经营状况以及资本结构以确保托运人具有支付能力;调查托运人的商业信用以确保托运人具有支付意愿。以真实的调查结果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必能减少纠纷发生的几率。
② 在合同签约阶段,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做好合同文本的制作以及存档工作。对于合同中一些模棱两可、有歧义的条款进行修改,对于合同双方重要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以及债权人已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这两个事实是债权人债权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而保留证明这两个事实的证据则是债权人赢得诉讼、实现权利的关键。
③ 在合同履行阶段,可通过正确行使三大抗辩权的方式(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防范对方拒绝给付造成损失的风险。也可通过要求对方设立担保的方式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
4、责任主体确定问题
在检索到的案例中,因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而引发纠纷的有68件,这类纠纷的争议主要是由于涉及合同相对方无权代理或由于挂靠关系、法人人格混同等法律关系产生的连带责任问题导致。责任主体的确认在诉讼之中具有重大意义,对于责任应当由谁承担的认识错误有可能会导致所诉之人并非承担责任之人,这将会成为权利实现的障碍。
(1)风险防范建议:
在商事交易中,为避免责任承担主体确认上的问题,应当在缔结合同以及履行的过程中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 查清交易相对方的资本结构,一是为了查清对方是否存在分公司或为其他公司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与总公司共同承担债务;二是为查清对方公司的资本缴纳情况,对方股东是否足额缴纳出资,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以及公司与股东财产的独立问题。
② 审查实际签约人的代理权限,签约人代理法人签约时应当要求其出示证明其代理权限的相应文件或凭证,确保己方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以避免对方无代理权限而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5、证据缺失问题
在326个数据采集样本中,存在缺少证据问题的案例有21件。在这些案例中,诉讼一方提出了于己有利的事实主张,但由于缺少证据加以支持而没有被法院所认定。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缺失证据的情况下,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1)风险防范建议
要规避此类风险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尽量以书面的方式订立合同,并将合同书以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
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形成并保存能够证明当事人履约行为的证据。
③注意形成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送过告知、通知、异议的证据。
结语
为使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对于该行业的主要纠纷和高频争议焦点有更加深入了解,本文使用实证分析的方式对于江西省一年内的326件案例进行分析,通过真实的数据以体现问题的客观性,并通过风险点分析以及法律风险的梳理,试图为行业从业者提供相关借鉴及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开始真真切切地影响、塑造甚至是改变每一个中国人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对于律师而言,《民法典》的许多内容较之于以往,不仅仅是丰富了许多,更在许多原则性的问题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因此,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民法典》,成了凌科安时人知识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自本周起,凌科安时法律评论将陆续推出“《民法典》项下典型合同法律风险实证研究”系列文章,以大数据研究的方法,以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所展现的客观存在为研究对象,全面系统地总结、梳理出《民法典》项下各类典型合同的易发风险点,并有针对性地给出相应的风险防控意见和建议。我们希望这项研究工作及其成果的发布,既能于帮助客户提高风险认知和防范能力有所助力,同时也能促成本所律师在法律研究及技能养成方法论的建设上获得更多的经验积累。
“《民法典》项下有名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研究系列 ”之
运输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实证分析
前言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形势的持续增长,物流运输行业日渐成为重要行业和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而物流运输行业的发展离不开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维系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纽带,记载着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与收货人之间权责等重要内容。运输合同从签订到履行伴随着许多法律风险,产生了大量的纠纷案件。一份运输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究竟面临着哪些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因何产生?如何规避这些法律风险?
移动互联的大数据时代,我们试着通过大数据分析为前述问题找到答案。
一、客运合同与货运合同
1、案例及数据来源
检索工具:alpha大数据库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再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最近一年
地区:江西省
数据采集时间:截止2021年4月15日
2、检索结果
通过以上检索条件检索共得到运输合同纠纷案件352例,剔除2例案由的案例:(2020)赣04民终1633号、(2020)赣01民终2731号,即本大数据分析报告总样本数为350例。
其中货运合同纠纷326例,客运合同纠纷24例。
二、合同形式

在检索到的326例货运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争议双方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通过口头形式订立的共有217例,占比67%;通过书面形式订立的共有109例,占比33%。
法院认定订立了书面货物运输合同的案例数仅为口头形式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案例数的一半,显而易见订立书面货物运输合同产生争议的风险更小,并且口头形式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院是不承认其效力的。譬如在(2021)赣0428民初232号余昆山与谭梅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双方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原因是原告余昆山向法院提供了被告谭梅生出具的欠条一份,确定了被告谭梅生拖欠原告余昆山运费;如若没有欠条或者其他的证明作为证据,那么原告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相比于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也更利于权益的主张。例如在(2020)赣0732民初2424号赣州园吉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广蓝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园吉公司向法院主张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物流货运费1255971.54元,并自2019年6月30日(合同约定最后的付款日)始以所欠物流货运费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至付清日止,依据是原告与被告先后于2017年和2018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而在(2020)赣0730民初1702号吴平与黎棉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平向法院主张诉请,要求被告偿还运费欠款本金20000元并按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但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也未提供欠款应按约定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的相应证据,对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上述两个案例同样是主张欠款的利息支付,书面形式主张权益显然更有效力。
风险防范建议:
1、书面货物运输合同是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佳证据,也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直接依据,为规避风险当事人应尽量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2、如出于便捷性考虑,没有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也应在交易尚未完全完成前,做好每个环节的留痕。比如:资金往来交易记录的留存(尽量避免现金支付);达成口头协议的电话录音;运输票据的收集保留;装车卸货以及签收记录的签字等。
三、合同成立与否
在检索到的326例货运合同中,法院认定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不成立的案例共有20例,在所有检索到的案例中占比6%。

在法院认定不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判决中,按争议双方是否建立合同关系分为:争议双方没有建立合同关系的共13例,占不成立运输合同关系总数的65%;争议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但成立的为非运输合同关系的共7例,占不成立运输合同总数的35%。即,在检索的案例中货物运输合同不成立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种:

1、争议双方没有形成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检索到没有建立合同关系的案例中,法院的主要理由是争议双方没有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争议中的一方没有要约的行为,另一方也没有承诺行为,因此认定双方并非为合同相对方。在检索的合同不成立案例中显现的交易情形是A与B成立独立的运输合同关系,B与C之间存在另外独立合同关系,但A与C之间实际有接收承运标的物、或发送承运标的物、或一方是承运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建设工程合同的业主方等法律事实,因此争议方往往会将与标的物有关联的另一方作为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2、争议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但合同关系为非运输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与其它合同最本质的区别是其标的是运输行为。在检索到的案例中被认定为是劳务合同关系的有2例,合作关系的2例,委托关系的2例,建设分包合同关系1例,这些案例认定为非运输合同关系的原因主要是争议双方之间的交易并非是针对运输行为这一标的。例如,在(2021)赣0983民初531号熊某某与陈某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被告介绍到第三人和袁某某承包的工地上去运输石子,原告将运输单据交给被告并托被告转交给托运方,因原告未收到运费便以运输合同纠纷争议起诉被告。在该案中,法院认定原告与第三人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交易的标的并非是运输行为,双方成立的是委托关系。在(2020)赣09民终1865号浙江吉星物流有限公司、江西省三健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运作业务所产生的利润按吉星公司70%、三健公司30%分成。双方之间的交易也并非是针对运输行为这一标的,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合同关系。在(2019)赣0722民初3236号邹某与朱某、江西省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双方的合同关系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在该案中运输行为只是合同中交易的一部分,交易中还包括其他的施工行为。
3、风险防范建议:
(1)识别关注交易标的是否是运输行为,这是运输合同与其它合同最本质的区别。
(2)协议名称应规范。强调突出运输合同,而不应以合作协议、委托合同等作为协议的标题。
(3)对交易主体权利义务约定应规范。运输合同的一方是托运人,主要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将运输标的物运送到目的地,主要义务是支付运费;另一方是承运人,其主要义务是将运输标的物按托运人的要求运送到目的地,权利是要求托运人支付运费。
四、合同效力
1、大数据下成立的合同效力分析
纵观货运合同成立的306例(由上文知)样本案件,在成立的合同中,其中296例有效,无效的案例占10例,从大数据样本案例中可知,实践判例对于合同成立后的效力认定上,多持有谨慎的态度。

2、合同无效的原因及对策
(1)格式条款下的无效问题
在运输行业中,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存在多次交易以及习惯性交易,因此于该行业,交易的双方主体为交易便利及交易效率的考量,多采用格式条款。然格式条款在签订中,出于交易风险的考量,易存在交易的强势方于格式条款中标明托运日期、始发站等基本商业信息的情况,并于格式条款中声明其方对于未投保的货物若存在货损等情况,作为承运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合同格式条款的约定需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注意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例如承运人在约定格式条款时,要遵循公平原则,不能在条款中完全免除己方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二是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说明义务。例如通过采用红色加粗、放大字体印制等,做出显著的标识。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托运人作出明确说明,使托运人对保价条款的具体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确保托运人于签字确认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运人只有同时履行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方是全面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条款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2)主体不适格导致运输合同无效
主体不适格将导致合同无效,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中强调从事货物运输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强调从事特殊货物运输还需要专门的资质。实践中存在主张运输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过错一方索赔损失、索赔运费都不一定能得到支持或者只能得到部分支持的情形。因此,对于承运人来说,无资质从事货物运输责任较大,不宜进行;对于托运人来说,出于审慎交易风险考量可以事先审核对方的经营许可证,尽量非必要不委托无资质的承运人运输。
(3)免除或限制货物赔偿责任条款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我们从实践判例中可知,对于承运人本来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免责或限制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实践中的判断可参考特别法进行补充,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4)其他问题
① 新型网络模式下网络货运平台责任范围:现代信息飞速发展下,带来的是生活的便捷,从而更多的新型商业模式的兴起接踵而至,通过互联网的信息交流,促成更多的商业交易。网络货运平台,系非运输合同的双方主体,但仍要作为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网络货运平台也需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若缺失亦将导致因主体不适格致使合同失效风险。
② 保价合同的效力问题:在货物运输关系中,物流公司出具的运单往往载明货物价值的保价条款和不保价条款两种方式供托运人选择,同时还载明选择保价运输的,按声明价值的比例缴纳保价费。因此实践中对于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上,若承运人未对保价条款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该条款亦存在无效的情形。
五、合同履行涉及的法律风险
在对合同内容进行约定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也会面临许多法律风险,在检索到的296例有效货物运输合同中,主要有“运输标的物约定”(12例)、“违约条款约定”(115例)、“托运人欠缺履约能力或意愿”(160例)、“责任主体确定”(68例)、“证据缺失”(21例)五个方面的问题,具体的数量关系如下图:

1、运输标的物问题
运输标的物是运输合同的核心之一,也是运输合同主体真正开始履行合同时,最易发生风险的地方。在检索到的304例有效货运合同案例中,因履行问题中由标的物引发纠纷的案例共12例,占比4%。
(1)运输标的物的风险点
在运输标的物的风险点上,上述12例案件又可再次细分为装车时标的物的状态,包括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围绕着标的物本身的质量、重量或数量(共9例)、标的物的包装(共1例)、标的物的运输方式(共1例),以及在未对运输标的物进行约定而又发生了运输行为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共1例)。
① 围绕着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标的物本身问题,在《民法典》及之前的《合同法》中都有做相关规定,且无需法律多言,按照常理,货运合同的主体必然会在事先对运输标的物进行相应的协商步骤,托运人必须告知承运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原本应当是最为明确的基本条款,却仍然会就此产生纠纷。从实践案例来看,常表现为在合同约定时,对于货物以哪种属性作为托运前状态的判定标准不一致,譬如(2020)赣0982民初718号案中,承托双方就运输到位后货物是否发生损毁的判断标准截然不同,前者为出厂时厂家提供产品的总数量,后者为出厂时厂家提供产品的总重量,而该案法院最终认可了合同约定中的总数量,而非托运方主张的总重量。
② 货物的包装与运输方式。货物包装与运输条件是否符合约定常与货物毁损时的责任分配紧密相关。譬如在(2020)赣0983民初6984号案中,合同双方并未事先就运输货物的包装做详细约定,在产生货损时,法院则会选择该种货物的通用包装形式作为判定托运人交付时是否尽责的标准;又譬如在(2020)赣01民终2866号中,承运人是否符合约定,根据运输标的物的特点(如生鲜等)采取冷冻冷藏等特定的运输方式,也是法院在判定货损责任承担时需要确认的重要事实依据。
③ 对于未做约定却又履行运输义务的标的物,一般而言发生这种情况皆是由于双方当初就其他约定运输标的物的履约而衍生的后续运输问题。譬如在(2020)赣7101民初457号案中由于先有一个运输煤矿的履行存在,而后衍生出卸货后空箱临时仓储及回运的问题,此时法院的观点为寻找是否存在一般的规定,以此作为衍生运输费用计算的标准。
(2)风险防范建议
① 明确货物起运前的状态
托运人交付承运人货物时,双方均需慎重考虑并仔细检查运输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在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运输必要情况的约定上,可以考虑在合同中提示起运前的状态以何为标准,作为合同方在是否产生货损或者承运人是否尽责履行义务争议时的判定尺度。
② 明确约定货物的包装、运输方式等要求
货物包装及运输方式的约定也是极易被合同主体所忽视的要点,它不仅涉及运输货物是否能够按约抵达、产生货损时的责任认定,还涉及运输成本高低、运输方式的选择等商业交易的问题。因此在合同标的物约定的条款部分,应当将货物包装及运输方式的具体内容与货物的一般情况做同等重要的描述,包括包装的形式、规格,由谁负责包装,由谁承担包装费用,运输方式明细要求,特殊运输方式费用支付等条款的约定。
2、违约条款约定问题
违约条款是违约情形发生时,守约方在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时的判断依据和内容依据之一。在检索到的296例有效的货运合同中,因履行问题中由违约条款引发纠纷的案例共115例。

(1)违约条款的风险点
在违约条款的风险点上,上述115例案件又可再次细分为其中由于货物损坏的赔偿金额不明而产生纠纷的案件(共33例)、托运人欠付运费情况下就所欠运费的利息存在争议的案件(共43例)、合同的结算时间不明确而产生争议的案件(共23例),除以上三点之外,还有由于其他违约条款约定不明或违约责任难以确定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共16例),如运费的确定存在争议、约定运输保证金的情况下托运人拒绝返还保证金等问题。
① 货物损坏的赔偿金额不明而产生纠纷。产生该争议的原因在于合同订立之初对于货物在路途中毁损的情况就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约定不明,导致发生货物毁损时承运人与托运人就“以何种金额、何种方式赔偿”产生争议,使得托运人权益难以实现。
② 托运人欠付运费情况下就所欠运费的利息产生争议。当运输合同没有对逾期支付运费的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依据进行约定时,则直接适用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合同主体主动放弃了原本可以就此进行约定的权利,实际发生违约情形时,可能会与承运人的实际损失存在偏差,难以弥补承运人的商业利益损失。但不论是否就此进行约定,承运人也有可能面临因主张/约定金额过高于实际损失,向法院主张时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风险。
③ 合同的结算时间不明确而产生争议。运输合同中所有涉及时间或期限的内容如果并不明确,则会因为该事项的约定不明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譬如结算时间与利息起算时间及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密切相关,法院在判断起算点或是否已过时效时,一旦发现并不存在明确的事前约定,则会直接适用法律规定,同样可能会导致利益减损甚至败诉的风险。
(2)风险防范建议
① 明确违约条款的设计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往往以当事人的合意(约定)为优先顺位作为判断依据,法律规定为补充,因而在建议事前签订书面运输合同的基础之上,可根据交易内容的具体情形,针对不同风险程度或重要程度的交易流程进行区分,或直接将违约责任约定于权利义务条款之后,或直接单独梳理设计违约责任条款,并在合同编排时作为重要的部分进行汇总,更能明晰违约责任的内容。
② 明确违约条款的具体内容
针对运输合同的特性,在对违约条款进行严谨审查时,应当着重对货物损坏情况时如何赔偿、如何计算欠款利息进行详尽周延的约定,以避免约定不明时争议的发生。除此之外,违约情形发生时,守约方当然可以向违约方主张其全部损失,但如果不书面约定守约方因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产生的费用,尤其特指“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差旅费、评估拍卖费、执行费”等费用的承担主体(由违约方承担),一旦涉诉,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必须在违约条款中进行明确。
③ 明确合同的责任期间
履约的期限是判断合同主体是否违约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对于运输合同中涉及时间、期限的约定,与违约情况发生时,保证金的退还、违约金数额、逾期违约金数额、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的承担密不可分。故而应当对合同何时开始履行、何时进行结算以及什么情况下即构成违约明确约定,以避免利益受到减损甚至败诉的风险。
3、托运人欠缺履约能力或履约意愿
在326例案例中,因托运人拖欠运费而产生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例有160例,这类纠纷主要是由于交易相对方欠缺履约能力或履约意愿而引发。获取报酬作为承运人为托运人承运货物的主要目的,该目的达成不能的风险亦不容忽视。
(1)风险防范建议
要保障及时收到运费、达成合同目的涉及合同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阶段。
① 在合同缔约阶段,此时合同尚未订立,承运人可通过直接或间接调查的方式调查托运人的主体情况以保障合同目的的达成,包括调查托运人的经营状况以及资本结构以确保托运人具有支付能力;调查托运人的商业信用以确保托运人具有支付意愿。以真实的调查结果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必能减少纠纷发生的几率。
② 在合同签约阶段,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做好合同文本的制作以及存档工作。对于合同中一些模棱两可、有歧义的条款进行修改,对于合同双方重要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以及债权人已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这两个事实是债权人债权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而保留证明这两个事实的证据则是债权人赢得诉讼、实现权利的关键。
③ 在合同履行阶段,可通过正确行使三大抗辩权的方式(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防范对方拒绝给付造成损失的风险。也可通过要求对方设立担保的方式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
4、责任主体确定问题
在检索到的案例中,因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而引发纠纷的有68件,这类纠纷的争议主要是由于涉及合同相对方无权代理或由于挂靠关系、法人人格混同等法律关系产生的连带责任问题导致。责任主体的确认在诉讼之中具有重大意义,对于责任应当由谁承担的认识错误有可能会导致所诉之人并非承担责任之人,这将会成为权利实现的障碍。
(1)风险防范建议:
在商事交易中,为避免责任承担主体确认上的问题,应当在缔结合同以及履行的过程中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 查清交易相对方的资本结构,一是为了查清对方是否存在分公司或为其他公司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与总公司共同承担债务;二是为查清对方公司的资本缴纳情况,对方股东是否足额缴纳出资,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以及公司与股东财产的独立问题。
② 审查实际签约人的代理权限,签约人代理法人签约时应当要求其出示证明其代理权限的相应文件或凭证,确保己方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以避免对方无代理权限而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5、证据缺失问题
在326个数据采集样本中,存在缺少证据问题的案例有21件。在这些案例中,诉讼一方提出了于己有利的事实主张,但由于缺少证据加以支持而没有被法院所认定。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缺失证据的情况下,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1)风险防范建议
要规避此类风险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尽量以书面的方式订立合同,并将合同书以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
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形成并保存能够证明当事人履约行为的证据。
③注意形成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送过告知、通知、异议的证据。
结语
为使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对于该行业的主要纠纷和高频争议焦点有更加深入了解,本文使用实证分析的方式对于江西省一年内的326件案例进行分析,通过真实的数据以体现问题的客观性,并通过风险点分析以及法律风险的梳理,试图为行业从业者提供相关借鉴及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