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报告
【问题及检索结论概要 (Summary)】
一、检索问题/检索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针对争议焦点:在深圳地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问题进行类案检索。
二、检索工具
Alpha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检索关键词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
四、检索结论
通过类案检索并结合当前相关规定,根据根据检索匹配的案例,得出以下初步结论,仅供参考:
根据国务院1980年10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工作指引(2022年)》的通知(深劳人仲委〔2022〕5号)第23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与其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的中国雇员发生的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深中法发〔2015〕13号)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综上所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不具有法人资格,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因此常驻深圳代表处与劳动者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应认定为雇佣关系,同时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以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6条之关联企业工龄连续计算之规定。
目录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第十一条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二条、第四十四条
3、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粤劳就〔2000〕第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4、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工作指引(2022年)》的通知(深劳人仲委〔2022〕5号)第23条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一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条
7、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深中法发〔2015〕13号)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十九条
【相关类案】
1.道益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江小芳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27159号|(2020)粤03民终27159号
2.陈声勇、香港沙伊国际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 11469 号
3.曹沫香、香港万信实业有限公司中山代表处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5029号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第十一条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3、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粤劳就〔2000〕第7号)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等2项政府规章废止(2016年02月04日)
第十一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必须委托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
第十二条中国雇员必须通过涉外就业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
第十三条涉外就业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建立关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第二十二条外国非企业经济机构和港、澳、台地区企业或非企业经济机构在粤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以及驻粤的外国人聘用中国雇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4、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工作指引(2022年)》的通知(深劳人仲委〔2022〕5号)
2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与其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的中国雇员发生的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7、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深中法发〔2015〕13号)
五十三、 第二项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
第十九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相关类案】:
1.道益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江小芳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27159号|(2020)粤03民终27159号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一方为特定的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能作为我国劳动合同的主体。江小芳与“香港道益贸易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之间的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江小芳主张道益公司是由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而来,不符合我国公司设立的基本规则,该院不予采信。对于江小芳主张其于1995年7月1日起即与道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院不予支持。
2.陈声勇、香港沙伊国际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 11469 号
裁判要旨:根据国务院1980年10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本案中,沙伊公司广州代表处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因此沙伊公司广州代表处与陈声勇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3.曹沫香、香港万信实业有限公司中山代表处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5029号
裁判要旨:本案万信代表处作为境外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意义上的适格用工主体,其于2014年9月15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与曹沫香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应为劳务关系。由于本案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曹沫香诉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令万信代表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缺乏理据。万信代表处虽然存在未依《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而直接招用曹沫香的情形,但《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并未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规聘请工作人员应向被聘请的工作人员支付赔偿金,故曹沫香以万信代表处违规聘请而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亦没有法律依据。
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深圳代表机构与其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的中国雇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郑新战来源:劳动与民商法实务研究

类案检索报告 【问题及检索结论概要 (Summary)】 一、检索问题/检索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针对争议焦点:在深圳地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