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从现金、房产到公司股权等夫妻的财产构成逐渐多样化。本文所指的夫妻公司,是指夫妻双方于婚后在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中仅有夫妻双方作为股东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将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因此,很多夫妻在成立公司时,出于信任或家庭资产保护等考虑,夫妻双方往往都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但由于夫妻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公司股东在工商登记中的股权比例较为随意。一旦婚变,夫妻公司的工商登记股权比例能否视为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双方能否据此比例对股权进行分割?
案例一
(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离婚纠纷案
魏某与李某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和,魏某起诉至法院,主要诉请:1、判令双方离婚 2、分割夫妻共有的14家公司股份及价值过亿房产。诉讼过程中,魏某主张对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和公司股份平均分配。由于本案离婚双方涉及的财产较多,争议较大,审理时间较长,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于双方离婚后的财产如何分配召开了三次听证会,但是听证会是以促成双方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和解方案为目的的,双方最终并未达成财产分割和解方案,故本案一审法院审理的财产范围仅以魏某要求分割的5家公司和66套房产为限。对于其他财产,已经超出案件审理范围,且双方均未举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审理,双方可另行解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最终确定了予以分割的财产范围,并就存有争议的房产双方如何处理予以释明并无不当。本案二审中,其中一个重要争议焦点是 :案涉3家公司出资额及股份平均分割是否有误的问题。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供了一组证据,为温馨鸟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拟证明夫妻双方都在公司持股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约定即夫妻双方各自持股的约定。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某主张案涉3家公司登记在其与魏某名下的股份应归各自所有,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李某主张案涉公司股权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各自持股比例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2019)浙0182民初4606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原告范某与被告李某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成立了以夫妻双方为股东的“莫莫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有改编),公司章程载明原告范某占股份10%,被告李某占股份90%。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起诉经法院判决离婚后,现因原、被告双方就公司股份分割无法自行协商解决,原告范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案涉公司股权。法院认为,案涉有限公司系由原、被告作为股东,没有第三方参与出资的公司,是民间俗称的“夫妻公司”,其注册时夫妻股权比例的配置往往带有随意性或者仅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除非夫妻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约定,否则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登记的夫妻股权比例的配置并不能真正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工商登记中的夫妻股权比例不能作为夫妻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现被告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有过财产约定,故本院认定案涉的莫莫有限公司股份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原告范某和被告李某各占50%的股份。
案例三
(2019)鲁1102民初3881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原告刘某与被告牟某婚后共同出资日照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改编),因双方离婚时法院未处理案涉公司股权,现双方离婚后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案涉公司股权等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原告刘某要求分割日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公司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原、被告二人,系“夫妻公司”。公司工商登记中虽对原、被告股权比例进行了约定,但只是起到公司对外公示的效力,不能视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原、被告离婚后对该公司的股份应按双方各一半的比例进行分割。
律师建议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基层法院的判例,均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公司的工商登记股权比例不能视为夫妻财产约定。该观点主要从以下两层角度审查:第一,首先审查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律规定的继承、赠与等特殊情况的,主要看夫妻婚后成立、交易等取得公司股权的出资来源是否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双方若无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的,婚后所得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第二,在公司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审查夫妻双方就公司股权是否有书面形式的夫妻财产约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虽然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但同时允许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属方式,且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根据法律规定判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因此,即使夫妻在公司工商登记中对股权比例进行了约定,但只是起到公司对外公示的效力,不能以此推定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除了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载明外,必须另有夫妻明确、稳定性的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因此,对于夫妻公司,律师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做好公司章程条款设置和配套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现实中很多人设立公司时公司章程往往套用模版,当发生婚变或对外经营负债时,不能隔离夫妻公司与夫妻个体的财产风险。若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比例就是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归属的真实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该持股比例就是“夫妻财产约定”。此外,夫妻双方在出资时,还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出资另作明确书面财产约定,必要时可做公证。
第二,做好股权架构设计,实现对公司控制权的同时兼顾配偶的财产权益。公司股权架构设计涉及很多法律文件,有些法律规定允许夫妻双方做出约定。比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作为股东的夫妻双方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即所谓的“同股不同权”。
综上,很多的处理预案早已在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之中,提前做好法律规划和风险防范,无论对企业还是夫妻双方个体均有益。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公司的工商登记股权比例能否视为夫妻财产的约定?
作者:王敏来源:万益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从现金、房产到公司股权等夫妻的财产构成逐渐多样化。本文所指的夫妻公司,是指夫妻双方于婚后在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中仅有夫妻双方作为股东的公司。